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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财物管理及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推进执法规 范化建设,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本局各办案机构与 业务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没收、收缴的款 项和物资,以及当事人无法查清公告期满依法收缴的非法物 口 口 O第三条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 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及时高效的原则, 做到保管规范、
2、处置合法、案结物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未经法定程序及按本规定审批不得擅 自处置涉案财物。第四条办案、财务、办公室、机关纪委、法规等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处置和监督。办案机 构负责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移交入库、提出处置意见、 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等依据文书,并参与处置;财务科 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和配合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涉案 财物的处置实施;机关纪委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的监督; 法规科负责对涉案财物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基层所(分局)按照本规定负责对其经办查获的涉案财 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相关文书材料需向局财务科报
3、备,并 抄告临海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和局机关纪委报备。第五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 办案和财务领导实行专项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实行自有专用仓库保管为 主、委托保管为补充的原则。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设立扣押、罚没、收缴财物的专用 仓库或者场所,财务科负责仓库管理,确定专管人员。各基 层所(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用仓库或者场所,确定专 人保管。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腐 等安全要求的防护管理设施。局机关、基层所(分局)设立的专用仓库或者场所不具 备相关涉案财物保管条件的,经分管办案和财务
4、领导联签批 准后,由办案机构牵头,办公室、财务科配合,委托具备条 件的第三方仓储保管。办案机构应填写物品委托保管文书, 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委托保管期间,由财务科牵头监督工作。 严禁由办案机构及其人员保管涉案财物。第八条仓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另行制定的涉案财物的台账、分类保管、安全保卫、清查 盘存等配套制度,使用统一的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管理文 书、管理台账和登记表式,认真做好涉案财物入库、出库登 记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办案机构应当于实施扣押、收缴当日将扣押、 收缴的财物移交至专用仓库或保管场所,遇到特殊情况不能 当日移交的,须在次日移交;如本局自有仓库不具备保管条 件,需
5、委托保管的,应当在确定受委托保管对象后24小时 内移交,移交时填写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入库凭证并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 相关执法文书。仓库保管人员会同办案人员对入库财物和相 关文书资料逐项清点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办理入库交接 手续,双方在入库凭证上签字。仓库保管人员在扣押、收 缴及没收财物出入库登记表中进行入库登记。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腐 烂、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 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 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 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
6、前,办案机构征 得当事人同意后,经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后,可以依法 先行处置;当事人不明确的,办案机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 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一条 在仓储期间,涉案财物发生变质、风化、生 锈等非人为性损坏,仓库保管人员应当如实记载,并及时向 办案机构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需要立即处置的,由办 案机构提出先行处置建议,按照本规定程序报分管办案和财 务领导联签后处置。第十二条扣押的财物依法需解除扣押的,办案机构依 法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手续,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 后,由办案机构和仓库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实
7、施。第十三条涉案财物的台账、分类保管、安全保卫、清 查盘存等配套制度另行制定,与本规定一并执行。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置第十四条涉案财物的处置,由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处置意见有争议的,由分管办案领导牵头召集办案机构和 法规科商定处置方式。明确处置方式后,由办案机构填写涉 案财物处置审批表,法规科、财务科、机关纪委于15个 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联签后由办公室 召集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一切入库物品需要出库的,仓库管 理人员应当凭分管领导签发的审批表等有关批准文书,办理 出库手续,严禁私自出库。第十五条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规定和涉案财物的不同特征,采取销毁、拍卖
8、、变卖、捐赠 或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六条涉案财物需作拍卖处理的,须委托有拍卖资 格的拍卖机构公开进行。第十七条涉案财物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 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 拍卖或者转为变卖等其他处置方式。限制流通的涉案财物需 作变卖处理的,应及时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 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第十八条涉案财物需作移交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 主管部门处置。第十九条涉案财物需作销毁处理的,应当贯彻“无害 化处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公众生 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保 护。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
9、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 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作为废旧物品变卖。法律、法规对销毁财物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难以拍卖、变卖或者变卖成 本大于收入,且不宜销毁的没收、收缴物品,可依法报经同 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 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实施捐赠,办案机构应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 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审批 表等文书材料报分管办案和财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 实施。办理捐赠时应以局机关名义与受赠对象签订捐赠协议, 并根据捐赠物品的不同种类、特征在捐赠协议中明确捐赠物 品的用途。受赠对象应为依法成
10、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 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受赠方接 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实施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办案人员参加, 办案人员应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证据提取单等书 面记录,记明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置物品的名称、 规格、种类、数量等信息,并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拍照、录像。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监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 认。第二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理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 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单据、文书、凭证、记录等立卷,并归 入相应
11、案卷。仓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扣押、收缴及没收 财物入库单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库单扣押、收 缴及没收财物出入库登记表等财物管理单据、台账归档备 查。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搬运、转移、处置等相关费 用,各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办公室牵头办理报销程序。财 务科负责办理与涉案财物处置后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及费 用。第二十三条罚没款及收缴、没收物品的拍卖或变卖所 得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对于扣押、收缴、罚没的财物应当妥善保 管和按规定处置,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机关纪委等机构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涉案 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财务科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扣押、收缴、 罚没财物进行盘点,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及时提醒办 案机构对尚未处理的财物和罚没收入进行清理。办案机构应 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机关纪委应当牵头对局机关、基层所(分局)罚没财物开展定期监督。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涉案财物 处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