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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规划引领 第三章产业兴旺 第四章生态宜居 第五章乡风文明 第六章乡村治理 第七章城乡融合 第八章数字乡村 第九章扶持措施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引导群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腐朽落后文化,采取约束措施对铺张浪费、攀比炫富、高价 彩礼等行为进行治理,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 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六章治理有效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 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 理体制,健全党组织
2、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 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 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集体所有制经济,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工作任务 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选 拔、考核、任用机制,落实农村基层干部相关待遇保障,建 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
3、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 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 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基 层群团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团结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 等方面的作用。第四十条【自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 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 我监督能力。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 励乡镇人民政府根
4、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 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 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 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乡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 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乡村的信用信息系统, 规范信用信息使用,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 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 应急救援、应
5、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 责任。第七章城乡融合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 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优化城 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 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 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 富裕富足。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 水利、能源、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消防和防灾减灾等公共 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管护,促进城 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支持完善村 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
6、,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类社 会组织,完善服务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与自我服务有效 衔接,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 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促进公共教育、医疗、文化、 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 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 一、制度并轨。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 成农村各类产权确权和登记颁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 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发展壮大新型 集体经济。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允 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7、使用权、土地 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 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 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 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有关部门当采取措施增加 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城 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 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
8、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为务工农 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 额支付工资。第八章数字乡村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 求,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 移动通信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 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 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第五H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 农业,促进农业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活动全面深 度融合应用,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 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第
9、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 通领域应用系统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农民特别是农业 新型经营主体数字素养,壮大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培育和壮 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 通和服务网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 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 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领域 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教育、医疗、养老 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 用普及,促进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第九章扶持措施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应当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 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I、技 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 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 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 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 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村振兴的 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 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大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投入乡村 振兴力
11、度。强化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 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持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 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 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 乡村营商环境,规范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振兴。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 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农业农村作为优先服务领域,创新 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乡村振兴融资需求。县级以上
12、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保险 机构适当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 险发展。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 持现代农业产业及先导性支撑产业发展。鼓励市县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 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 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 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 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 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定期对
13、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 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定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 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统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监测 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接受人 大代表的质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 促进工作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发展改
14、革、财政、农 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 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等实施监 督。第六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等应当 加强对乡村振兴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 实,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促进 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 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 作。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 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 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 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 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 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
16、优秀传统文 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激 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第五条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 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 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
17、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人民 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 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保障和维护农村 居民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第七条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引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 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 振兴战略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编制本
18、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九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 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 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 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 改善的指导。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广泛征求 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 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乡村振兴规划监督检 查评估机制,乡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19、, 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产业兴旺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 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 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促进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 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乡村产 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 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 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提升粮食供应链,构建重要农 产品供给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落实粮食加工、储存、
20、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 少、质量有提高,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 殊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 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 和投入力度。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乡村优势特色资源, 扶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 产服务业、乡村商贸流通业、乡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 旅游业等产业。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优势特色产业为依托,延伸 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进电子商务、创意农 业、观光农业、健康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发
21、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引领产品转 化增值,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支持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 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建设农业全产业链,在产业融合发展中 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 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科 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学 研协同创新,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示 范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 利用与繁育推广。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机装备的研发、试验示 范、推广
22、应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推广主要农作 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产业农机化示范,促进宜机化设施 配套,推进农业机械化向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扶持以涉农专利和 植物新品种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农产品商标为支撑的品牌 经济和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自有品牌农产品企业支持力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 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 度,多途径提升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 体系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3、 标准体系及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第二H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户之 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利 益联结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民在乡村创业创新, 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让农户共享产业链 增值收益,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 产托管,支持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多种方式与农民 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农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支持农产 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国有农场、林场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 引领示范作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一带一路”区 位优势加强农业国际科技合作,支持特色农产品出口,提高 农业对外合作水平。第四章生态宜居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 保护建设,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 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重点加强对秦岭保 护区、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各级
25、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农 村生态建设。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 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支持农业生 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设备和模式,推动投入 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 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 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 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 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 活垃圾分类处理
26、,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实现粪污无害化 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和公共照明设施建 设,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 设管理和安全管理;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 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 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 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组织引导定期开展农村房屋 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第五章乡风文明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保护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优秀农耕文明, 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繁荣 发展乡村文化。第三十
27、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伟大 建党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和延安精神,发挥梁家河红色文化 教育基地作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强化农民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集体意识和主体意识。注重 家庭建设、家教传承和家风培育。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扬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继 承创新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加大古村落、古建筑、地貌景观、 工程遗产、农业遗迹等保护力度,传承好秦腔、信天游、皮 影、腰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完善传统村落省级名录,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推动传统建筑 挂牌保护。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文化体 育建设。以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培养农村文 化人才,深入实施文化科技惠民工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 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活跃 农村文化市场,丰富农村文化业态。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