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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办法(财建2022) 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安 排,主要用于省市县三级政府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 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筹措本级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结合 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 准和补助方式等,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2、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本级财 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拨付等工作,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 理和使用开展监督。第四条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二)1998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并在2013年前经省政府同意且报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三)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等支出;(四)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节余的,可用 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 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 出。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
3、中列支非粮食方面的支出。第五条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遵循规范、 安全和高效的原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中央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及粮食储备等工作需要,按规定确定是否继 续实施及延续期限。第二章资金安排与拨付第六条 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 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保值增值收益和其他收 入等。地方自筹资金按政策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确保政策规定的支出需要,不得留有缺 口。上级补助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 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
4、,主要依据当年 预算规模、本级承担的政府粮食储备任务、地方财力等因素进行测 舁。保值增值收益是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通过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其它收入是指可转入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粮食风 险基金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转移支付,采取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应当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设定分批次下达时间及下达数。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控制粮食风险 基金结转结余规模。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年度 安排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 中,连续两年未执行完毕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交回省级财
5、政。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粮食风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 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资金,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 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执行。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户行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做好资金支付清算工作。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 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 基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保值增值。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户行 应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 利息收入等),原则上转增粮
6、食风险基金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 理。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科学预测财政 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不得 影响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需要。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需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按 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及时安排资金,并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上年度粮食风 险基金安排、使用、结余及保值增值等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本级和所
7、辖县(市、区)有关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总 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于每年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 局、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信息 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 资金分配结果等。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 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部门汇 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绩效自评报告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
8、一 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 一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监管制度,加 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的监 管工作,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十六条市县违反规定将粮食风险基金挪作他用的,以及未严格 执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制度的,省级财政将暂停拨付粮食风险基 金,直至整改到位。市县不按时报备粮食风险基金相关情况的,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
9、人员在资金申报、分 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食风 险基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 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监督 和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02) 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