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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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那么。为鼓 励科研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严肃查 处学术不端事件,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整)是学校规范和治理师德师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 机构,负责拟定与之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 等相关活动,调查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等。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委员会由13-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学校 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第四条 委

2、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其中职务委员由 教学、科研、研究生、人事和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 任,依据其岗位职务自然中选与更替。专家委员由校内致力于弘扬良 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专家学者组成,涵盖学校主要 学科。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第六条每届专家委员任期为四年,委员连任原那么上不超过两届。 委员需要更换时,由相应推选部门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替补申请,报 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公示。第七条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 开专门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

3、为有效。第八条 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重大事宜,少数 人的意见应如实记录。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披露,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 者线索明确的,委员会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条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不端线索后十个 工作日内,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 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 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委员会秘书处通知

4、被举报人。决定不列入 调查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一条 立案调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 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小组成员可以是无利害关 系的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工作 日。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 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调 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确实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 理由以及定性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 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 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

5、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 告。第十三条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并进行必要的 说明。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第十四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审议决定须投票通 过,实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五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意 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 提交书面异议。第十六条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 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委员会委员代表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

6、告、认定意 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认为 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缺乏,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 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 按第七条至第十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成 员投票通过,实到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 在调查的各个环节中,如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 无正当理由未能配合调查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相应权利。第十八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合 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此外,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 宜

7、参加调查,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认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 在保密范围之内,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 情况。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 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 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 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

8、)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 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 制定的规那么,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屡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 其行为和情节,向学校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一)处理方式: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

9、开赔礼抱歉、补偿损 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 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 并用。(二)行政处分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 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处理决定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三)处理决定书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 定书后三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 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 报人申请,学校可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第二十四条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 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 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 解释。第二十七条 以前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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