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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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2.中专1年助理5年执医,大专1年助理2年执医,本科1年执医。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2、。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于。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3、;四级:明显人身损害。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16.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18.鉴定的回避原则: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

4、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29.甲类:鼠疫,霍乱。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丙类:手足

5、口病等。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34.甲类+乙类甲制2h。其他24h。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3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39.医

6、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42.省级向国务院1h报告,普通2h报告。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处分。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

7、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52.无偿献血制度。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提倡自身储血。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54.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55.血站违规:

8、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59.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60.捐献:自愿无偿。满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61.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63.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

9、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64.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65.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文都医考,医友互动:480572459。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69.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70.越级使用24h内补办手续。71.

10、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73.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74.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75.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7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77.血液核查内容:包装是否完整,物理外观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78.800ml上级医师核准。8001600ml科主任核准签发。1600

11、ml报医务部门。79.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10日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80.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81.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原则。82.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原则: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83.再次诊断:收到诊断3日内,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84.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85.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8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所

12、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十八项核心制度记忆歌诀:一病二急三查血,一班二诊三讨论,信息准入三分级,十八核心要牢记。解释:一病(病历书写与管理)二急(急危重患者抢救、危急值报告)三查(查对、查房、手术安全核查)血(用血审核),一班(值班与交接班)二诊(首诊、会诊)三讨论(术前、疑难、死亡),信息(信息安全管理)准入(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三分级(手术分级、分级护理、抗菌药物分级)。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会诊制度。(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7)术前讨论制度。(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9)查对制度。(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12)分级护理制度。(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14)危急值报告制度。(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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