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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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建立运营,标准特许经营活动,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率,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国家鼓励和引导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工程实施特许经营。第三条 【特许经营定义】本方法所称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和风险分担机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

2、投资建立经营或者经营特定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效劳的活动。第四条 【特许经营条件】实施特许经营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可经营性,风险可分担; 三工程建立运营的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四能够物有所值,即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社会资本参与能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工程全生命周期本钱。 省级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五条

3、【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立、运营、维护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效劳;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采用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用本方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方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第七条 【根本原那么】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

4、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它相关行业规划。 实施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八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视管理全国根底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国务院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策制定和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视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

5、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实施和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九条 【实施方案提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开展规划、经济社会开展需求和本地区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提出特许经营工程建议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地区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导性目录,向相应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特许经营工程建议和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研究答复。第十条 【实施方案内容】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和根本情

6、况; 二工程的实施机关; 三工程的效劳标准和要求、实施进度等根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六投资总额、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价格及其测算; 七工程融资方案;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工程表达的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本钱等经济社会价值;十经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置原那么;十一应急事件的处置原那么; 十二其他在可行性评估时需要考察的事项。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审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建议和实施方案进展审查,委托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

7、并征求公众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联合审查机制,简化和优化审查流程,标准审查时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进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工程全生命周期本钱、公共效劳质量效率、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风险分担、政府付费工程财政承当能力、用户付费工程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场主体的专业效劳能力和参与意愿评估等。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为根底

8、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可行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实施方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展修改完善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不批准告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提出特许经营建议和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有

9、关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选择】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进展公示。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参与磋商】特许经营者选择阶段,参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市场化融资方案。第十八条 【简化审批】特许经营者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对于本部门根据本方法第十三条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内容不再作

10、实质性审查。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九条 【书面协议】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与特许经营者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二特许经营者或者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构造等信息;三工程资金来源; 四收益取得方式; 五价费及其调整机制; 六履约担保和风险分担; 七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属及移转; 八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效劳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及绩效监管标准; 九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工程期满移交;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

11、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指南或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 【收益取得】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理收益: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效劳向用户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工程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效劳;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同意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价格确定和调整】特许经营工程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或者调整,并公开会计数据和财物指标。第二十三条 【政府承诺】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有关土地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工程建立、必要合理的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效劳和根底设施的提供等内

12、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工程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工程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依法注册成立工程公司,并由实施机关与工程公司签订补充书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期内,除经协议各当事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工程公司不得变更实际控制人,股权构造不得进展重大调整。第二十五条 【特许协议变更和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内,确需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订补充协议。特许经营期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特许经营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特许协议提前终止】除法律法规

13、另有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外,特许经营协议各当事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协议。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形,特许经营协议确需提前终止的,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或依约定要求赔偿。第二十七条 【公共效劳保障】特许经营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实施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应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效劳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第四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共利益保障和全面履约】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依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众福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

14、求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保护】特许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收回和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干预特许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开展的经营活动。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权利限制】未经报请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工程的设施、土地和特许经营相关权益用于特许经营工程之外的用途。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普遍效劳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效劳。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效劳区域内所

15、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效劳,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异待遇。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保存和移交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工程建立、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国家规定进展归档保存。 特许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方法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特许经营有关资产和档案资料移交实施机关,并制作书面记录。第三十三条 【工程验收】包括设施建立或公共效劳设施购置安装等的特许经营工程,设施建立完成后和开场提供公共效劳前,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对工程建立情况或用于提供公共效劳的设施设备数量和质量进展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验收

16、标准或要求的,实施机关应当要求特许经营者在限期内完工或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严格履约义务】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关和有关政府应确保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拨付相应补贴,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有关义务。 特许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国家平安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建立和落实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保密义务】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视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许经营的本钱、价格、政府补贴和效劳标准等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关补偿义务】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

17、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根底设施、或者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外的公共产品或效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给予相应补偿。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七条 【运营情况备案与检查】特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经营方案、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实施机关备案。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特许经营者建立运营情况进展检查监视,并对运营本钱和收益进展核算。收益过高的,应当适时调整补贴额度,或按照协议约定对价格进展调整。 第五章 监视管理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18、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领域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产品和效劳技术标准,以及有关监管要求和标准。第三十九条 【监管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工程进展监视管理,对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监测评估】实施机关应当监测分析特许经营工程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展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报告会同特许经营者提出改良完善特许经营建立运营的措施。综合评估应征求效劳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第四十一条 【投诉处理】有关特许经营工程利害关系人、效劳对象或社会公众认为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19、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效劳的,可以向实施机关或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实施机关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特许经营者和实施机关应当将特许经营工程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情况、工程建立运营情况、综合评估报告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效劳的正常提供。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法律责任】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实施机关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20、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实施机关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收。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同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标准和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效劳义务,或者不履行检修保养、更新改造义务,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的; 二违法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处置与特许经营必须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平安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以

21、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关法律责任】实施机关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特许经营工程、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视部门法律责任】对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22、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八条 【法律救济】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特许经营者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除外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实施方法】本方法由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方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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