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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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集了近几年来省内外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对学生的安全防范、保护意识和教师的责任意识、家长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学校、学生的防范能力的提高都有所裨益。一、公共设施关键词:设施设备、校舍、物品、教育教学活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入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

2、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四)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案情介绍】案例1:2003年9月24日上午10时2

3、0分许,陕西华县高塘中学高三理科补习班的教室因年久失修阴雨侵袭致大梁断裂突然倒塌造成15名学生受伤。案例2:2012年3月5日的广州日报报道了一起教室天花板脱落砸伤两名学生的事件,由于连续阴雨天气,天花板受潮脱落,将两名学生砸伤,好在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两名学生均是轻微擦伤。校舍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案例3:2008年12月24日下午,某小学学生答同学及其他几名同学在体育器材活动场玩耍,答同学在攀爬绳子的过程中,由于绳头不慎脱落,致使徐同学从半空中跌落下来,手腕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迅速把徐同学送往医院,医院确诊为手腕骨折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618.86元,学校及学生家长达成

4、协议,赔付医疗费16618.86元。【案情介绍】2008年5月26日夜里,某中学学生夏同学,因为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在夜间翻动身体后从上铺摔下来而受伤,当天夜里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夏同学于2008年5月31日手术治疗后出院。【案情评析】本案中该中学学生宿舍床位上铺无挡板,学校没有及时检查和补救,因宿舍的调入不完善导致学生的意外伤害,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学校“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风险管理建议】从学校管理的另一个方面,学生基本上都是

5、未成年人,是限制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学校的宿舍管理员应当履行适时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公共设施。【案情介绍】2008年9月23日晚,某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徐同学在晚自习下课时经过没有楼梯灯的楼梯时从楼上摔下受伤住院,事后经过伤残鉴定徐同学构成十级伤残,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赔各项费用34207.86元,2009年2月5日经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按60%赔偿徐同学20524.72元加95元诉讼费。【案情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

6、承担及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中也明确了“学校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而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该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停止使用,及时采取保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案情介绍】2008年11月19日晚19点40分,某中学生伏同学在上厕所途中,被走廊上的瓷砖划破左手手背,流血不止,随即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左手手背手筋、血管

7、被划断。住院治疗7天,于2008年11月26日出院。校方支付医疗费用2487.75元。【案情评析】本案属于校园设施存在瑕疵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颇具教育意义。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备上和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此条例第十四第六款中还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到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此案中,学校没有及时检查走廊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对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对学

8、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一片小小的瓷砖竟能导致如此严重的伤害,这给校方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随后,校方在教育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对校园场地、教学设施存在的一些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本案也提醒我们,校园安全无小事,往往一些重大伤害事件的发生都是一些小的疏漏造成的。【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校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予以维修更换。二、饮食卫生关键词:食品、卫生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中、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

9、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三)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案情介绍】2007年11月10日凌晨起,某小学学生陆续出现腹痛、腹泻、发热等症状,至12月12日,疫情大面积发生,共有近600名学生受到感染。经疾控部门调查取证,此次发病是由于该校师生11月9日中午在学校用餐,食用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引起的细菌性痢疾(志贺菌F4C型)爆发疫情。疫情发生后校方会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安排对感染学生的治疗,共支付医疗费和交通费、护理费、伙补费等876202.82元。【案情评析】根据学生伤害

10、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事故中,经疾控部门调查取正,校方提供的食物“凉拌胡萝卜莴苣丝”带有“志贺菌F4C型”,是导致疫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和

11、法规的规定,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监督食品采购、食堂卫生、消毒和饮用水安全,食堂操作人员要严格选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案情介绍】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学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粉丝和小卖部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该36名学生送到当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当地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日的治疗后,有三名学生因为症状较重,当晚转到县医院,后再次

12、转院到市医院,诊断为肠胃炎。本次事故共发生费用121412.6元。其中医药费34765.66元;误工费10463.04元;生活补助费9540.26元;住宿费29490元;交通费1880元;后续治疗费35273.64元。【案情评析】根据调查及医院诊断,该校学生在食用学校小卖部出售的食物后多人出现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卫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台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13、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本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应加强对卖部的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标准,严格把关小卖部的进货管理,防止小卖部向学生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学校后勤部门应联合地方质检部门,不定期对小卖部的食品进行检查,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发生。【案情介绍】 2006年1 0月1 9日,某小学学生肖同学(1 2岁)在课间餐用餐时食用鹌鹑,不慎被骨头卡在喉咙,经校医务室处理未果,学校及时将肖同学送至医院就诊,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医院

14、经过手术将异物取出。【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另外还应考虑学生的年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食物时要考虑学生能否安全备用,针对一些特殊的食物学校应进行一定的处理,或者不向学生提供不适合学生食用的食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在校园内,学校是课间餐的提供者,食堂的工作人员在分切鹌鹑时,未注意到可能会导致学生食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并且没有对其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

15、标准”,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1 2岁学生肖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食物安全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因其吃饭太快,导致食物卡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情介绍】 2006年1 0月,某校学生在学校食堂吃完午饭后,先后有30多人出现呕吐头晕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过敏性反应,属于食物中毒。经了解,此次事故中出现上述症状的学生,在中午用餐时均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根据医院的结论及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四季豆的化验证实,学生是在学校食堂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后引起的食物中毒。此次食物中毒事件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 8 2元。【案件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学校

16、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学校“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此次事故中,因学校餐饮管理的疏忽,向学生提供未炒熟的四季豆,造成学生伤害,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管理建议】 学收食堂人员要尽职尽责,在加工食物时,要注意食物的特殊性,根据食物特性,提供特殊的储存、加工方法。学校要重视食堂管理,雇佣合格的工作人员,并开展食品方面的培训,防止类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案情介绍】 某学校属于封闭式

17、管理的学校,学生都在学校的食堂就餐,2 008年6月4日,晚上该校部分学生下课后,到学校食堂买了一些糕点当夜宵吃,这些学生在食用学校提供的糕点后,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的症状。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的学生送到医院就治,后经防疫站和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吃了过期的糕点而导致食物中毒。学生经过抢救,最终脱离了危险。【风险管理建议】学生在学校食用的食物主要来自于学校食堂,因此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学校的后勤人员要严格把关食堂的进货管理,选择优质的供货商供应食品,同时食堂还应备有冷藏和冷冻设备,防止食物变质,为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

18、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九条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提供及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该条例十四条第十三款还规定:“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该案中学校对食堂的管理显然存在疏忽,导致食堂向学生出售过期和变质的糕点,从而引发学生食物中毒,

19、学校应承担所有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对学校的责任进行赔偿。三、安全教育关键词: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教育,认知能力,教育教学活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力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

20、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日,某中学七年级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绿色环保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一登紫金山宣传环保、捡垃圾活动。在活动即将结束的下山时,七年级学生于同学脚底一滑,在离山脚一两米高的地方不慎摔倒滑下山坡,落地后头部着地,磕在山石上,当即昏迷。班主任立即拨打1 2 0、110请求救助,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家长及校级领导。经检查于同学左耳混合性耳聋、腰部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留

21、院观察治疗,8月7日出现左侧周围性面瘫,又进行两个多月治,花费医疗费RMBl5744. 60,交通费RMB24700,家长向学校提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索赔要求。【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及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除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过程中,学

22、生因为离开了熟悉的课堂乃至校园环境,而对周围陌生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难以预料,尤其是下过雨的山路不安全因素更多,所以老师在组织此项活动前就更应该对学生加强个人安全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充分了解、重视活动存在的风险,在活动中同样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本案中校方对学生活动前的安全教育不充分,对同学要求改变路线的要求未予制止。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因此校方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应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于同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走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23、,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风险管理建议】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伤害事故的防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每年均有各类中小学校参及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也包括学校每年组织的春游、秋游活动,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其实在学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共同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学生增强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案情介绍】 2008年1 0月30日,某学校学生苏同学在上体育课期间,排队跑步过程中受到后排学生的推搡,致其跌倒受伤。学校当即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经诊断,该生为椎侧班骨折,经住院治疗共支付

24、药费9619. 6元,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向学校索要护理费、交通费,医药费共计14119.6元。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及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由于老师在安全教

25、育和安全管理上的不到位造成学生受伤,显然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对学校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可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方式(如进行安全演练,播放幻灯片等),让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1日中午,某小学六年级王同学(女,14岁)在中午放学后准备下楼,在下楼过程中被陆同学从身后推撞而导致王同学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遂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王同学于2008年4月8日出院。自2 009年3月21日被保险人向9551 8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跟踪调查,经查

26、证情况属实。此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下:陆同学其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 0%的赔偿责任。该校于2009年4月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2918. 28元的索赔申请。 【案件评析】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在“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学校未尽到必要的教育和管理义务,致使学生在下楼的时候,发生推撞,对王同学的损伤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过失责任。其中陆同学的行为是造成王同学损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风险管理建议】学校需要不断加强安全敉育和日常管理,不断完善学校的管理机制。特别是

27、下课放学时段,楼梯间容易发产生拥堵踩踏事故,要按排老师值守,进行监督和疏导,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案情介绍】2008年2月2 3日,某小学三年级韩同学在集体晚餐前,被同班孙同学在学校内无故用碎石子投掷砸中右眼,致使右眼受伤。经鉴定,达捌级伤残。经多方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7671. 84元。事后,经当地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学校应当承担及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按总额的30%赔偿38 301. 50元。【案件评析】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在“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8、”。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发现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校园伤害事故,应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该案中受害学生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若该生是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又无法证明已经履行相关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该生是超过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所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

29、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生孙同学无故用碎石子投掷,砸伤韩同学,致使其右眼受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负有教育、管理及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没有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任其在学校内随便用碎石子乱投,砸伤同学,故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风险管理建议】随着侵权责任陆的颁布及实施,对学技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校园伤害事故,要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因此,学校应对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切实履行管理及保护的职责。【案情介绍】200

30、8年3月27日,某小学组织学生进行铅球训练,在学生王同学进行投掷时,另一学生黄同学走入铅球场地,被王同学投掷的铅球砸中头部而受伤。黄同学治疗共用去医行费13091 .80元,并伴有后遗症。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件评析】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所列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该起事故中,学校负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组织学生进行铅球投掷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时,应进行教育警示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而

31、在该起事故申,体育教师虽在现场,但未能尽到必要的教育和保护职责,允许学生随意进入铅球场地,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同学作为五年级的学生,对铅球投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判断,未及时查明场地内的情况即进行投掷,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同学作为四年级的学生,对铅球投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未及时查明场地内的情况即进入场地,从而被砸伤,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风险管理建议】在进行体育教学或者实验教学时,应事先对学生宣讲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操作规范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注意事项以及规范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

32、施。四、教职员工管理关键词:教职员工、岗位管理、职业道德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可是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案情介绍】200

33、8年12月25日,某职业教育中心08级学生邵同学在体育课上打篮球时摔倒致左尺,桡骨双骨折,入院行内固定术。邵同学家长索赔医药费及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3万余元。经查,事发时体育教师因临时有事,安排学生自由活动,课前未进行相应的准备活动,也未做安全教育及提醒,且事发时体育老师离岗,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事发后亦不在现场,未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存在主要过错责任。但邵同学已17岁,对自身行为及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体育活动中应有一定的安全及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家长提出的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要求不合理。【案件评析】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

34、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组织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教师既享有法定的权利,也要遵守法定的义务。该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若学校教职员工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体育老师本应该按教学规定安排教学内容,并在课前给予学生相应的准备活动及安全提醒,即使让学生自由活动,也应坚守岗位,做好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及管理职责,以便在发现学生行为可能

35、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及时予以制止。而其却擅离岗位,学生发生危险时全然不知,发生危险后未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故校方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邵同学为1 7岁的学生,应当能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避免相应的危险发生,而其在打篮球过程中摔倒有其自身原因所在,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管理建议】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及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

36、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已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在体育课上发生临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改不良后果加重。平时监护人亦尽其教育义务,在及校方的配备下使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低。【案情介绍】2009年4月2 8日下午,某中学学生张同学(男,13岁)在本班的体育课上参加接力赛,跑完后突然晕倒,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并把其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猝死。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

37、向学校索赔,经教育管理部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学校共赔偿死者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共12. 5万元。【案件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闸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及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在组织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

38、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学生在体育老师指导下参加比赛,赛前热身准备工作不到位,在比赛之前及比赛过程中没能及时发现该生身体不适,而停止比赛,学生晕倒老师是有责任的,也就是学校是有责任的。【风险管理建议】教职工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擅离工作岗位,在进行体育教学活动时候,应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对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并及时连往医院。【案情介绍】 2007年1 0月7日,某中学初三班在晚辅导课期间,高同学突然唱起了歌曲,任课老师在一再制止该生的不遵守课堂纪律行为未果的情况下,用

39、右手打了该生左脸一巴掌,该生被打后就骂老师并跑出教室,任课老师跟着追了出去并拽住他,推操中任课老师的拳头正好打在该学生的左耳朵上,导致高同学耳鼓膜穿孔。高同学在一个月后于2007年11月11日才被家长送至医院入院治疗,后于2007年 12月1 0日出院。 此案件经过教育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后,学校于2 008年2月2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9863 .8 9元的索赔申请。【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在“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撞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

40、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其他有关规定”。学校出现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是学校对教师的教育不够,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任课老师作为人民教师,理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而他违反师德规范,体罚学生,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任课老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管理建议】从学收本身而吉,除了有管理不当责任之外,应当积极及家长协调,尽力为学生高同学提供良好的治疗和康复条件,学校要以此为教训,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案情介绍】2008年4月23日上午,某初级中学正组织初一年级学生上体育课,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却

41、擅离工作岗位。学生严同学拿石块砸向徐同学,但被徐同学避开,石块砸向正和同学一起打篮珠的熊同学,致使熊同学头部被砸伤,血流不止。事故发生后熊同学将严同学、徐同学及学校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令学校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赔款总计28476 .5元。【案件评析】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中明确了“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第十六条也明确了“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在

42、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戒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及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道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严同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由此产生的后果

43、应该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而体育老师没有履行职责,擅离工作岗位,没有尽到相关的责任,作为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赔偿比例也符合条例的规定。判决以后各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风险管理建议】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后,立即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要求其加强对相关学校的监管,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邀请保险经纪公司讲解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并指导学校如何应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建理条例来处理校园方事故。2007年11月1 2日,某中学九年级学生祝同学在下午上课期间由于没有认真听讲,被当课老师批评并被体罚,后被任课老师赶出教室去找班

44、主任。祝同学在离开教室去班主任的办公室过程中,从四楼过道跳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晚,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局、保险公司联合开会讨论此事故的处理办法。由于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并且家长也通过省内有关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影响较大,开始的索赔金额也较大,后经多次协商学校一次性赔付其50余万元。【案件评析】按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所以本案中当班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已经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

45、,后又把学生赶出教室,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直接导致了学生想不开最终酿成此惨剧的发生,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应进行赔偿。【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工行为的管理,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职工素质,杜绝教职工体罚学生的现象。五、安全防护关键词:集体活动、安全防护措施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及学生

46、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案情介绍】2008年11月2 6日,某中心小学王同学在学校举行的“大课间活动”中,因玩“跳马”不慎造成左尺桡骨骨折,医院对其行左尺桡骨切开行钢板板内固定术,王同学共用去医疗费14763. 68元,经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调解,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额0. 63万元。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跟踪调查,到医院了解伤者受伤情况,到学校了解投保情况,通过调查,发现王同学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同时,还投保少儿医疗保险。王同学住当地医院8天,用去医行费1076 3. 68元,伤势有所好转。2008年12月3日,医院同意出院,同时医嘱休息

47、三个月;定期门诊复查:8个月至1年后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4000-5000元。【案件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及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在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也明确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些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而学校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

48、本案中学校老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向学生讲清楚跳马的有关技术要领及其防范措施,也没有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受到伤害,若该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该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风险管理建议】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应详细介绍各类器械的技术要领,做好示范动作,学生应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保护下进行体育活动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案情介绍】 2008年6月26日中午,某学校学生王同学(男,19岁)及班级其他同学考试结束后,在班主任老师的默许同意下外出游泳,并指定由王同学组织带队(7人)。王同学等同学一起来到大运河某大桥东侧15 0米200米左右的一个堤坝闸边,准备脱衣服下水,此时有一人衣服掉进水中,众人纷纷为其捞衣服,因当时水流急促,结果衣服也没有被捞出水面。此时几位同学突然发现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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