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典型案例精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伤典型案例精解.docx(24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工伤典型案例精解编委会主 编:李德清 彭罗生副主编:陈贵平编 委:李茜 卢晓灵 郭桂芳 刘本勤 朱玲王美平 杨鹏 郭章奎 龙飞 钟巍 邹超杰前 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有所补、育有所保、弱有所助、劳有所得、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在长沙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长沙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日趋扩大,农民工参保人数快速攀升,保障功能不断增强,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工伤保险工作由原来的单纯补偿逐步向包括预防
2、、补偿、康复在内的全方位模式发展。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今年以来,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为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相对于林林总总的规范,自然需要众多的论著、案例选集等进行解读和阐述。为帮助读者更好地学习领会工伤保险最新政策法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专家在长期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基础上,编写了工伤典型案例精解。该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案例选题的合理性。劳动者也许会有这样的困惑,面对厚厚的工伤保险政策汇编仍然无所适从,不知道从哪入手。而本书主要选择那些影响大、覆盖面广、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例进行逐一详细的解说,能让广大劳动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地掌
3、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第二,案例内容的可读性。作为通俗类读物,该书具有文笔生动、明白通畅的特点,尤其是这些案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法律读物,该书的分析、点评部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概念表达准确,分析深入浅出。第三,案例体例的独创性。该书不是法学理论著作,也不是案例的简单汇编,而是理论分析与经典案例的完美结合。该书从案情简介、分析、点评三个层次,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将三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相信大家深有体会,过了几年甚至几十年,一条法律、一个原理可能淡忘了,但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却像一则故事一样,情节、脉络都会清晰地印在大家的脑海里,这就是案例的魅力所在。正是这类案例故事,在记忆中把
4、法与理串了起来。我们相信,奉献给读者的这部工伤典型案例精解会有与众不同之处,使其可以在浩瀚的书海中占据一席之地。 2011年11月目 录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1、从事户外高空作业坠落致死属因工死亡吗?2、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工伤吗?4、患职业病(苯中毒、尘肺病等)可以认定为工伤吗?5、职工出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吗?6、因工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吗?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8、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9、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小心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10、在
5、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11、抢险救灾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12、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可享受工伤待遇吗?13、职工工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14、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是工伤吗?15、职工在单位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16、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17、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18、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时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9、出差期间顺道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20、职工在高温条件下工作中暑算工伤吗?21、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2、临聘职工因工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6、2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影响吗?24、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个人怎么办?25、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吗?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调整?26、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吗?27、轻微伤害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28、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29、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享受哪些待遇?30、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哪些待遇?31、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享受哪些待遇?32、工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后,能否进行工伤康复?33、工伤人员可通过康复治疗重返工作岗位吗?
7、34、患职业病(尘肺病等)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3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及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有何规定?36、工亡职工的遗腹子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吗?37、什么情况下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38、公益性岗位职工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39、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一次性领取吗?40、境外务工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1、工伤保险待遇与参保时间长短有关联吗?42、如何理解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基数的本人工资?43、用人单位部分职工参保,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4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怎么办?45、建筑行业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46、工伤风险小的
8、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吗?47、退休人员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48、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49、自由职业人员发生工伤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50、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如何享受工伤待遇?51、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复发怎么办?52、企业内部承包,工伤还由企业负责吗?53、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伤,该找谁索要工伤赔偿?54、个体工商户对雇工因工负伤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5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能享受工伤待遇吗?56、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做法是否合理?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主要法规
9、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20日 国务院令第586号)3、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5、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年6月2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6、新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7、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
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8、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9、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10、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劳社部发200329号)11、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 劳社部发200418号)1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6年11月2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13、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20
11、11年7月1日 湘政办发201142号)1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 2010年8月31日)15、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 长人社发201044号)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
12、(2011年12月31日修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年月日修改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11年4月22日修改通过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年月日修改通过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年月日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1、从事户外高空作业坠落致死属因工死亡吗?【案情】2010年2月9日下午1时左右,某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空调安装员李某在给用户家室外安装空调时,因不慎滑倒坠落,在坠落过程中头部撞到二楼外阳台
13、板后,安全绳拉住悬于空中,当场休克。立即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因外伤致脑部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月13日凌晨死亡。2010年2月12日,用人单位为李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工亡待遇,并为其母亲、女儿办理抚恤金领取手续。【分析】本案中,李某从事高空作业时因自身安全意识不强,不慎滑倒坠落,献出了年轻宝贵的生命,年仅30岁,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年轻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女儿失去父亲,老年的父母失去了儿子。庆幸的是李某所在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为不幸的家庭提供了一份及时有效的保障。2010年3月,工伤保险经
14、办机构为李某按因工死亡办理了相关待遇,为其母亲、女儿分别办理了抚恤金领取手续,其母亲享受终身,女儿享受至18岁。【点评】户外高空作业,属安全风险系数较高行业,一旦发生事故,非亡即重伤。用人单位应自觉为从事户外高空作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降低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损失。同时,对职工特别是新聘用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职工从事高空作业时,自身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对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伤害甚至生命威胁。2、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案情】王某,女,43岁,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负责药店营业销售工作。2010年5月
15、5日21时,她像平时一样准备关上药店电动卷闸门下班回家时,发现有一障碍物挡住了正在关闭的卷闸门,于是王某就用脚把障碍物移开,不料电动卷闸门突然落下来砸伤了她的左脚,同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单位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时报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因工受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
16、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本案中,王某关门准备下班,属于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也是工伤保险人性化的体现。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工伤吗?【案情】2009年4月15日凌晨2时,某公司保卫人员张某与另两名同事在生活区巡逻时,发现有两个陌生青年从单位宿舍出来,形迹可疑,便跟踪其后。两个陌生青年发现被跟踪后立即逃窜,张某赶忙上前围堵。其中一人爬过围墙逃跑,另一人持凶器顽抗,在搏斗过程中,张
17、某的左手被凶器打伤,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其为因工受伤。2009年11月3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职责制止违法行为,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厂区失火、车间
18、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同时,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4、患职业病(苯中毒、尘肺病等)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案情】赵某,女,41岁,1996年4月至2009年3月在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油漆喷漆工作,经常性接触含笨、甲苯
19、、二甲苯等化工原料成分的油漆。因赵某经常出现头晕、头痛、眩晕、酩酊感、神志恍惚、恶心、呕吐、流泪、咳嗽、视物模糊、记忆力减退等症状,2010年8月30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工伤。2010年10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
20、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按照该目录,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苯中毒是职业中毒的一种。职业病诊断应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不能自行到其它医院诊断。在我国,生产性毒物种类繁多,且随着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新的毒物种类也不断增加,因此,做好职业中毒的预防,对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职业中毒的病因主要来自于生产作业环境中的生产性毒
21、物,预防职业中毒应采取措施综合治理,必须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毒物,同时尽可能减少毒物对劳动者的侵害。5、职工出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吗?【案情】杨某,女,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2月2日,杨某受单位领导指派乘车去外地出差。上午12时15分,杨某所乘车辆会车时因车速太快,失控侧翻,杨某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在当地医院及时进行了救治。2010年2月5日,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2月24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杨某为工伤。杨某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60余万元。目前,杨
22、某还在继续康复治疗过程中,预计其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逾百万元以上。根据杨某伤情,康复治疗后,仍将是重度残疾,生活能力受限,需按照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保障其基本生活。【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的情形。职工因
23、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十分复杂,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应该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本案中,杨某受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6、因工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吗?【案情】2010年1月25日上午11时,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油罐车与一大货车追尾,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当事人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
24、故处理办法赔偿对方相关损失。2010年2月14日,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因工死亡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陈某为因工死亡。【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驾驶员陈某受企业领导指派出车办理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按照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驾驶员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本人的故意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陈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
25、任,不但自身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且要为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更为不幸的是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庆幸的是工伤保险为其家庭提供了一份及时有效的保障,其年迈的母亲及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均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母亲享受终身,儿女供养至18岁,真可谓是“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则没有责任划分的限制。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案情】曾某,男,某货运公司职工。1996年2月23日早上7时,某货运公司有艘驳船停泊在上海某港口,因当时正值退潮,为安全起
26、见,准备在驳船上加固一根缆绳,曾某与其他4名船员一起操作。在操作时,发现潮水太大,操作有困难,故最终未完成作业,船员各自回舱休息。早上8时10分左右,与曾某同船的船员刘某发现曾某不在船上,随即在各船上寻找,均不见曾某的踪影,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协助寻找,均未发现曾某下落。事故发生后,曾某所在单位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由家属(法定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曾某所在单位从事发当月起按月向其家属发放了3个月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00年12月,法院依法宣告曾某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因工死亡发放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7、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暂时无法与
28、单位取得联系,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为其近亲属办理相关待遇。但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认定书,然后按因工死亡办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8、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案情】2010年3月11日上午8时,某公司职工齐某骑电动车上班时,被公交车撞倒在地,随即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此次事故由公交车司机罗某负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因工死亡。【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9、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本案中,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此次事故由公交车司机罗某负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齐某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范畴,因此认定其为因工死亡,若其本人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9、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不小心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案情】李某,女,某公司职工。2011年5月22日18时许,李某
30、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避让路上行人,不慎摔倒,造成左手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打电话告知其家人,在家人护送下去医院治疗。由于伤情比较重,不仅耽误了工作,而且花费了一万余元住院费用。伤愈后,左手留下后遗症,并且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于是,李某便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李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受伤是因为自身责任所致为由拒绝申报工伤。【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三点要求: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因此,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的,也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
31、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主要责任在自己,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是有道理的。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案情】2011年7月25日早上8时左右,公交车司机彭某在行车时突然晕厥在驾驶座上,车上乘客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的急救车随后赶到现场,但遗憾的是彭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了呼吸。2011年7月25日下午,彭某所在的巴士公司将其死亡的有关情况电话报告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电话报案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情况及彭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据了解,彭某今年43岁,2008年3月,彭某应聘到巴士公司工作,该公司及时
32、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三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84.06元。彭某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母亲已70高龄,小孩年仅15岁,妻子早年下岗后,彭某就独自承担起整个家庭的重担。猝死当天,彭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彭某为“视同因工死亡”。【分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溢血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之内”的起算时间,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接诊时间开始计算。职工因工死亡的,可
33、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7月29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彭某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40余万元送到了彭某家属的手中。除此之外,彭某的母亲和孩子每月还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母亲可享受终身,孩子可享受至年满十八岁。预计工伤保险待遇将达50多万元。【点评】炎热的夏日,为城市挥洒着汗水的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长期在高温下工作,劳动强度高,危险系数大。希望用人单位能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这起死亡事故中,巴士公司为其职工都参加了工伤保险,这是不幸中的万幸,工伤保险待遇能保证彭师傅家人的基本生活,彭师
34、傅的家人们才不至于刚经历丧失亲人之痛,又面临陷入贫困的境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彭某参加工伤保险,那么高达50万的工亡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支付。为了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1、抢险救灾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案情】刘某,男,某单位职工。2008年1月中下旬,南方普遍遭受冰雪灾害天气侵袭。刘某自愿同广大电力职工一道加入“08抗冰救灾”行列,协助电力职工修复在冰灾中受损高压线路。2008年1月20日11时许,刘某在协助作业时,突然旁边一棵大树不堪冰冻重负而倒塌,倒塌的树枝压在刘某左腿,致使左小腿骨折。2008年1月22日,刘某所在单位根据其自
35、愿参与抢险救灾的事迹,积极为刘某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月28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核定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为帮助广大职工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如见义勇为等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本案
36、中,刘某的行为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这种行为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提倡与保护,职工由此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12、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可享受工伤待遇吗?【案情】段某,男,1978年底应征入伍,1979年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作战。1979年2月,在运送弹药的过程中摔倒,致头部和腰部严重受伤。经部队相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后来段某退伍到某厂工作。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
37、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旧伤复发认定为工伤的,可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原在军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不宜认定为工伤。但是考虑到伤残军人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其后果不应由职工个人而应由国家来承担。因此,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其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13、职工工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案情】刘某,男,某装饰公司员工。2009年6月3日,在给某商场装修安装吊灯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致刘某腰部摔成重伤,伤及神经。2009年6月10日,公司为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刘某伤情
38、稳定后,于2009年10月6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0年5月,刘某的腰部工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刘某找到公司要求预借住院治疗费,遭到单位领导拒绝。理由是当时已经据实为其落实了工伤待遇,现在工伤复发,与公司没有关系了,不能按工伤处理。【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伤时按工伤处理;后期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况,仍应按工伤处理,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
39、遇。因此,刘某所在单位领导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刘某办理相关工伤待遇。14、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是工伤吗?【案情】赵某、肖某均为某公司生产车间员工,平时两人相处不是很融洽。一天,在公司上班时,两人由于私人锁事发生争吵,几句话不合,双方开始打了起来,致赵某倒地头部受撞击,经医院诊断为中度脑震荡。后经警方立案侦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究了肖某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肖某赔偿赵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共9万余元,但肖某并没有支付能力,赵某一分钱也没拿到。后来,赵某听说只要在单位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赵某向单位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公司予以拒绝。【点评】
40、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算工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内容。本案中,赵某虽然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单位受到伤害,但其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因私人原因打架斗殴,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因此赵某受伤就不属于工伤。赵某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是妥当的。15、职工在单位自杀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黄某,男,在某大型企业从事财务主管工作,一天早晨被人发现在办公室死亡。事后,黄某家属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因工死亡处理。因当时公安部门尚未认定黄某死亡原因是他杀还是自杀或突发疾病死亡,故未答复。后经公安部门侦查,黄某涉嫌利用职务之
41、便挪用公司公款购买股票造成巨额亏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公安部门尸检认定陈某为畏罪服毒自杀。该公司根据其自杀的结论和工伤保险政策,决定陈某死亡按非因工死亡处理。【点评】本案中,黄某自杀身亡显然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16、因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案情】李某、伍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04年6月11日下午6时,动力当班人员李某、伍某在领导安排下,将白天准备做临时带负荷调试的1#发电机高压线电缆恢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李某和伍某被电弧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
42、立即送医院救治,同时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2004年6月21日,用人单位为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这两位职工为工伤。2005年4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伤残四级、伍某为伤残六级。【分析】用人单位于2003年9月、2004年4月份分别为李某、伍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至2004年6月,单位为两人共缴纳工伤保险费103元。2004年6月至2011年12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支付两人工伤保险待遇140余万元。由于两人伤情特别严重,7年来,已进行了数次手术,仅医疗费用就花费了12
43、0多万元。【点评】工伤保险在企事业单位有着独特的作用及优势。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负伤后,不管过失在谁,只要事故不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工伤职工均可获得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工伤保险实行的一个特殊原则,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倾斜和保护。本案中,李某、伍某虽然因违规操作致伤,但经事后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伍某存在主观故意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17、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案情】王某,女,某家政服务公司雇工。2010年6月30日,王某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到雇主李某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在清洁窗户玻璃时不慎从凳
44、子上摔倒,致左手前臂骨折,雇主李某及时将王某送至就近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家政服务公司为王某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王某所在家政服务公司于2010年3月统一为从事家政服务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为工伤,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点评】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应具体分析:1、如果家政服务人员是受家政服务公司委派从事工作的,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若家政服务公司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则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若家政服务公司未给所属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家政服务公司应按
45、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2、如果家政服务人员是经中介机构介绍或自行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工作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即雇主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损害按公平原则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生效),对雇员的人身权利保险给予了解答: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案例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若家政服务行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只能由雇主和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给家政服务公司、雇主
46、和伤者三方都带来伤害。本案中,王某所在家政服务公司为雇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从而减轻了公司和雇主的负担,同时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工伤人员的权益。18、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过程中意外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孙某,男,某集团公司员工,平时酷爱篮球运动,是该集团公司某分公司篮球队主力队员。2010年5月4日上午,集团公司组织各分公司开展篮球友谊联赛,比赛中,孙某在一次激烈的对抗中受伤,导致右脚踝骨折,单位及时组织送孙某到医院进行了救治。孙某伤愈出院后,右脚踝留下了后遗症,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孙某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本来就是娱乐活动,又不是从事本职工作,比赛中意外受伤,
47、公司负责把脚伤治好就可以了,公司拒绝再按工伤处理。孙某则认为篮球比赛虽然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集体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内容,属于从事单位工作范畴,应当认定为工伤。双方相持不下,随后,孙某以个人名义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孙某为工伤并向其所在单位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经劳动仲裁,公司支付了孙某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点评】职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三个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狭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孙某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联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的行为,孙某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需要强调的是,孙某若不是在单位正式组织的比赛中受伤,而是在业余时间和同事们自行组织进行的篮球活动中受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19、出差期间顺道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算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