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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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摇钱树;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展,一些城市周边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也在迅速的攀升,从一毛不值变成了寸土寸金。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打着“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的幌子,非法占用农村的土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又因为农民自身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农民的维权途径依然是比较传统的方式:“告御状,走信访”;而国家信访制度设置的缺陷是:不公开不透明,完全是国家机关的暗箱操作、互相推诿,而根本不解决问题。 依法提起诉讼对于农民而言依然是一个难题,农民对国家当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不了解,以及地方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

2、导致农民的土地案件根本就进入不了司法程序。寻求社会帮助及新闻媒体的介入,对于农民土地维权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而解决这类问题的最恰当、最经济的途径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技巧上如何绕开地方政府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又是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案例:行 政 起 诉 状原告: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民小组,负责人:xx, 住所:xx;联系方式:xx被告: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xx,住所:xx;联系方式: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xx,住所:xx;联系方式:xx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违法。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集体土地

3、的征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与理由: 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地处临桂县与桂林市交界,是进入桂林的南大门。原告,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小组共有土地229.878亩:其中上等水田136.68亩,旱地22.315亩,园地22.503亩鱼塘14.868亩,亩农用地11.7495亩,未利用地26.289亩。 2005年5月27日,第二被告到原告处召开第一次全体村民大会,在会上宣称:“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政府征用东边山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国家修建铁路,补偿标准是水田20804元/亩、旱地9600元/亩、园地9600元/亩、鱼塘31850元/亩、农用地6400元/亩、未利用地1600元/亩。”这些土地是原告唯

4、一的生活来源,原告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将被侵占。因此原告于2005年8月向第二被告提交了一份关于政府补偿的书面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被告对原告土地的征

5、用并没有任何国家的审批手续,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第一被告又表示:“现在将水田补偿标准提到44508元/亩,旱地24000元/亩,园地14400元/亩,其他标准不变。另外每户安排70平方米的自建房屋用地。”但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11月份,一些身份不明的人拿着仪器来到原告处,经询问,这些人回答说:“这里要修铁路,我们来测量铁路的走向。”2006年12月,第一被告到原告处发了一份征地补偿意见表,这份表上大概内容是,同意在2006年12月31日前签字的补偿标准:水田59968元/亩、旱地36000元/亩、鱼塘31850元/亩、农用地9600元/亩、

6、未利用地2400元/亩;不同意在2006年12月31日前签字的标准:水田30328元/亩、旱地15600元/亩,这份表格上面没有任何落款和公章。第一被告还威胁说:“不签字就降低补偿标准,水田只有3万多,签了字的水田有5万多,如果你们不同意,政府就强征你们的土地。”这次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5月,第一被告又威胁原告:“为了城市发展征用你们的土地,补偿标准就按2006年的价格,你们快点签字,不签字就由政府强行征用,每亩水田就少两万元。”原告也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请被告解决,但被告对之根本不与理睬。从2005年到2006年被告都是说要在原告处修铁路,但是,2007年6月份,第一被告才明确表示

7、:是帮福达公司征地办厂,而且定于2007年7月10日举行奠基仪式。在这之前被告告诉原告是修铁路,现在却变成了征地办厂,原告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而两被告是在漠视国家的法律,强占原告村民的耕地。而且,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两被告在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下占用原告受法律保护的耕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

8、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而两被告明显没有履行上述的法定审批程序;原告被非法征用的土地包含了一百多亩的基本农田,征用这部分土地需要国务院的批准。两被告征用原告土地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而且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

9、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强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以及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强调出:“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并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2007年6月28日,原告来到第一被告处质问征地工作人员:“为什么不与我们协商征地赔偿问题?为什么不出示国家征用我村土地的正式文件?为什么不召开征

10、地听证会?为什么不落实好村民的生活出路?而且这家公司存在这严重的噪音、水体污染问题,我们今后如何生活?”第一被告征地组的刘姓组长回答:“先签字,其余问题以后再说。如果不签字,我们就强行征地填土。”而且还威胁说:“你们回去考虑不签字的后果,以后你们生活怎样,是死是活自己负责。”2007年6月29日第一被告到原告处召开会议,在会上第一被告的征地组刘组长说:“征用你们东边山的土地给福达公司作为产业园开发区,2007年7月10日就要奠基开工,你们必须马上签字,给你们三天时间考虑,不签字就由政府强行征用,每亩水田就少两万多元,而且政府不给建筑用地。政府已经下文不签字不仅要降低补偿标准而且强行填土。”20

11、07年7月3日第一被告公然威胁原告说“今天是最后签字时限,你们不签字后果自负。”原告的部分村民在恐吓下被迫签字。2007年7月6日,推土机开进原告处填埋那正在含苞欲放的禾苗,7月10日福达公司在这片禾苗上举行了奠基仪式。为此,原告多次到第二被告处反映情况,第二被告不是拒绝就是推脱责任,甚至说“谁要你们签字的,又没有人抓着你们的手签,也没有人用刀架在你们的脖子上逼你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

12、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

13、、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而被告不但没有履行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事项的公告义务,更没有履行听取原告意见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7年11月21日,原告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仿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仿办反映原告的实际困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仿办非常重视,11月22日召集临桂县秦副县长和征地办组长在区人大协调征地的问题,秦副县长当场表示回去具体解决。但直到现在两被告并未履行诺言。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

14、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本诉讼;望贵院依法秉公作出裁判。 此致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民小组附件:相关新闻 文章与法律法规 判例1、湖南通报土地违法案件镇政府非法占地罚110万2、国土部通报:8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受到严处3、5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案遭通报(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中国土地督察一年退还非法占地逾七千五百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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