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每位卫生监督员深思的系列行政诉讼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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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值得每位卫生监督员深思的系列行政诉讼案 值得每位卫生监督员深思的系列行政诉讼案枣庄卫生监督网评论员 2006年2月3日,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冯珉在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购买了鸿兴源茶蛋料,发现该产品中含有木香,属于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06年2月20日向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申诉举报,要求其查处。 2006年2月28日下关工商分局作出书面答复,称此案不属其管辖,并已移送下关卫生局处理。 冯珉认为,下关工商分局的做法明显属于推卸其法定职责,遂于2006年3月1日,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被告其责令下关工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 2006年4月4日南京市工商

2、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下关工商分局对冯珉申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冯珉对该复议决定不服,认为下关工商分局将本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7日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下关工商分局移送行为违法,并判决其受理冯珉的申诉举报。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下达了(2006)下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对冯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冯珉原本打算上诉,并已写好上诉状,但出于多方考虑,最终放弃了上诉。据其本人讲,之所以放弃上诉,一来,出于

3、诉讼成本的考虑;二来,下关法院的判决可能已经请示了南京中院,上诉的意义不大;三来,准备调整思路,另起炉灶,争取能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江苏省工商局。 2006年3月20日,冯珉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诉举报,要求查处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违禁加药)的行为,并赔偿其损失。江苏省工商局将此举报转南京市工商局,2006年4月2日,南京市工商局书面告知冯珉,已将省局转来的申诉举报交由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处理,4月6日和5月10日,冯珉分别收到玄武工商分局受理通知书和处理延期通知书,并被告知于5月16日组织消费者与商家双方调解。 但据冯珉讲,在5月16日,玄武工

4、商分局并未组织双方调解,只是向双方了解了情况,要求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进一步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据,并告知双方等候进一步处理。6月2日,玄武工商分局以相关法律法规还未调整到位,拒绝履行组织调解义务和调查处理。 为此,冯珉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将于2006年9月26日开庭,最终在该案的判决中谁赢谁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到底谁该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负责?在流通环节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到底是谁? 这是一起很值得每位卫生监督同行深思的行政诉讼案。感谢冯珉先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让我们有一个讨论

5、和学习的机会,引起我们大家共同关注卫生监督的法律问题。类似的情况笔者也遇到过,在一起有关假冒药品还是食品的认定中,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卫生法仍未废止,国务院的决定不能超越法律为由,拒不履行其职责,而将其推给了卫生行政部门。 大家都应该记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998年就已成立了,而药品监督管理法直到2003年才将执法主体调整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1998年至2003年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没因为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放弃权利。同样的道理,在上海,食品卫生监管权利已全部划归食品药品管理局,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还能以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

6、政部门为由继续履行食品卫生监管权吗? 最近,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苏志副局长在回答网友提出的国务院23号文说到的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怎么界定问题时说:“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把食品安全工作做好,因此我们说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包揽的。为理顺食品卫生监管体制,国务院在去年出台了23号决定,“决定”中规定食品的管理按照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关于流通环节,23号文件规定,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市

7、场监管,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当然,各个环节不能截然分开,食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我们强调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合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在这里,我还要强调,消费环节是食品卫生安全的最终环节,前面各个环节出现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最终都可能反映在消费这个环节上,所以,卫生部强调在部门分工以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放松对食品卫生的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同时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上游有关部门通报,严格按照职责依法行政。”苏志副局长的说法与冯珉在诉讼中的主张相一致。 我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此诉讼最终无论谁胜诉,应该都是

8、很有意义的。我们所处的社会,法律与政策不一致是常有的事,这也是法制社会初级阶段进程中的必然现象,最终法庭博弈的结果往往表现为一个显著的特色,即强者胜,弱者败,当前的卫生执法与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相比仍是一个弱者,我们希望这一案子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们也不奢望冯珉能轻易获胜,但通过此案,能有助于引发我们对工作职责界定不清问题的思考,有助于让我们尽快得出有关食品卫生管辖权相对权威的结论,以免在将来食品卫生出现问题后,稀里糊涂地被当作替罪羊。 为了帮助读者全方位了解有关此事件的情况,“枣庄卫生监督网”特将此事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转载,以期引起同行的深入思考,同时,对冯珉先生

9、的行为表示由衷地敬佩。 另据了解,9月26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已公开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该区20多家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应邀到庭旁听。庭审结束后,该院副院长、博导张泽想教授,对案件进行了现场点评,并就如何依法行政,为旁听人员授课。张泽想教授在点评时说,该案虽然不大,但涉及的内容关系到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后,食品卫生法修改之前,全国卫生食品监督管理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对卫生食品领域进行监管的重大问题。张泽想说,现行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也就是说,原告举报的问题,地

10、方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负有管理义务。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同时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据此,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也有管理义务。由于这两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才导致案件的产生。“但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因为这两部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就推卸自己的管理责任。”张泽想认为,首次接到举报人投诉的部门,应该依据国家下发给本部门的现有规定,先行管理起来,这才能做到对投诉人负责。据悉,此次玄武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旁听庭审活动,是玄武区法院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一次有益尝试,发挥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县&#

11、8221;的作用。冯珉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地址南京市下关区江边路20号,法定代表人马永泰 申请人:冯珉,男,1965年生,六合区雄州镇龙津路81号201室 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2006年02月2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诉举报,要求查处南京一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违禁加药)的行为。2006年02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自诉不属其管辖,并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我认为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1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规定,“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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