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部分案例参考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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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根本理论民法导论案例1、花瓶案,PPT课件P7本案中,乙不是花瓶的全部权人,其在转让花瓶时系无权处分,同时,丙系知情人,该合同须经甲同意方合法有效,同时,乙作为限制行为实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即甲某追认为效力待定,而在一个月内未进展追认视为回绝追认,所以该合同无效,故花瓶的全部权人不是丙,其应归还花瓶,并取回之前偿付的相关价款。案例2、社会关系,PPT课件P30本案形成了由民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一是甲、乙因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支配而及别人之间形成的民法上的物权关系,二是甲乙形成的买卖房屋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因丙施工造成乙房屋地基受损而形成的侵权行为关系。案例3、中国第一例电子邮件案

2、,PPT课件P36本案中,徐某拥有的权利明显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因为它并不是详细的全部权或者它物权;也不是债权,因为徐某及美国高校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也不是人身权,因为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等权利都没有受到损害;更不是学问产权、亲权、婚姻权或者经营权。然而,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动身,徐某的合法权利无疑又应当得到爱护。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只要是具有财产或人身性质的权利,都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一体爱护。所以徐某拥有的权利符合上述性质,应得到法律的爱护。案例4、公法及私法区分案,PPT课件P51

3、首先,男青年未经女青年同意强行及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而此罪的问责由国家公权利机关即检察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私了不能免除男青年应担当的刑事法律责任。其次,关于登记结婚,须满意到达法定婚龄这一形成构成要件,方可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故其通过熟人获得结婚证的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结婚证,婚姻关系无效。案例5、肯德基就餐案,PPT课件P59厦门肯德基在争吵发生时刚好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进展劝阻,已履行其作为经营者应尽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合同附随义务。餐饮业经营者终归是从事消费经营的民事主体,因此其维护店堂秩序的责任应严格限定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即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

4、帮助、协作公安机关维护店内治安,而绝非是对治安案件进展有效处理,甚至是代行公安机关的职责。所以,在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时,肯德基不应对其餐厅内顾客打架受伤负责。案例6、范志毅案,PPT课件P66本案中,即使原告认为(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声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值言论监视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稍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及理解。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的世界杯和中国足球队。正是在这种公共利益的驱使下,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就有义务、有权利进展调查,以满意球迷乃至广阔公众的知情权。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够称侵扰其声誉权。案例7、粗粮王案件,PPT课件P88本案中,粗粮王在其

5、灯箱广告上标明效劳方式及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及行为。王勇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须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同等权并没有受到侵扰。而且粗粮王就同种效劳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须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王勇等人要求粗粮王返还费用和赔礼致歉的诉讼恳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确实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争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退。案例8、二奶遗产案,PPT课件P89关于本案有两种意见分歧,

6、一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遗赠无效,应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恳求。二是认为该案中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晰,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遗嘱应被认定合法有效,所以应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但理论中司法部门倾向于认定第一种意见。案例9、钱婉玲医患纠纷案,PPT课件P94此案从法理上来看,医生毫无法律过失,法院也无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然而从医生作为白衣天使,他是否应当对每一个生命以高度负责任的看法,去实行最主动的救治措施此角度来看,在“人命关天”这一自然法则之下,从生命关爱的人文视角,医生的行为值得质疑。案例10、张某李某楼梯案,PPT课件

7、P9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有利消费、便利生活”,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团结互助,本着公允合理的精神妥当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张某李某属于相邻关系人,根据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判决允许其经由楼梯进出。 案例11、肖志军案,PPT课件P96这起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在医院乃至卫生行政管理方。李丽云之死说明,我们的行政执法乃至司法理论还没有严格建立起“生命至上”、抢救生命为医者第一要义的观念和医学伦理。同时有专家认为,根据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实行紧急措施进展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

8、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员有权批准(确定)经治医师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假如经治医师向其报告医疗处置方案而该医院负责人不批准经治医师的救治行动,进而致使病人得不到主动医治救治而死亡,则该负责人存在重大过错。在本案中,经治医师在向上级卫生主管人员履行了报告义务后,却得到了“没有签字不得手术”的指示,因此医师没有责任,作出指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产妇的死亡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因其主观上只是僵化地固守行政条例,并非有意致产妇死亡,符合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有关规定,故应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民事法律关系案例1、甲乙丙丁戊房屋案,PPT课件

9、P8本案中,甲乙订有房屋转让协议,但未进展过户登记,所以乙只对该房屋享有恳求甲交付的债权;甲将房屋转让及丙同时完成交付和登记,丙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权;在丙死后,其房屋通过继承过户给其子丁,最终,丁将该房屋给戊作抵押,因此,戊去得抵押权,所以,戊有权就丁到期不归还债务而就该房屋进展清偿。甲和乙都非房屋的全部权人,故他们都不能恳求房屋的全部权。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案例2、朱乙案,PPT课件P29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依次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事故中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如有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一样的推定

10、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各自继承人继承。所以针对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依次,朱乙和其妻子先死亡,二者不发生继承,朱丙后死亡,6万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析分出朱乙和妻子的个人财产,朱乙的3万元由其父母和朱丙继承,妻子的3万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朱丙继承,丁对其姐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因其处在第二顺位,故朱丙继承得4万元,但朱丙被推定二者之后死亡,故朱丙的4万元最终由其祖父母继承。案例3、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处理,PPT课件P39问题:1、甲分居时的5间房如何处理?2、甲及丁购置的房子如何处理?3、甲的100万如何处理,乙和丁有没有继承权?1、先分一半给乙,其余的由乙、丙、甲的父母继承,已不享有,因为宣告死亡时已

11、未诞生。2、甲及丁购的房子是按份共有。二人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故房子甲乙各得一半,甲的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处理,即丙、已、甲的父母平分继承。3、100万乙和丁都没有继承权,由于甲没回来则及乙的婚姻关系就不复原,及丁是同居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有权分这100万的问题。其要由丙、已、父母继承。案例4、甲乙天际文具店案,PPT课件P65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 2、被告是谁? 3、最终由谁担当民事责任? 1、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力,债权不具有对世性,其只约束甲乙二人。2、根据民通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

12、某字号的户主。故应以天际文具店为被告。3、在担当责任上,由于该协议不能对抗好心第三人,故丙可以要求甲乙担当连带责任,若乙在担当责任后,其可以根据该协议要求甲担当责任。案例5、彩献宝案,PPT课件P66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原委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全部?假如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假如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我们认为死胎的全部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第一,死胎是产妇的身体组成局部,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全部权,由产妇原始获得。第二,产妇及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假如胎儿诞生,产妇就是诞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

13、出,尽管他没有法律人格,但是他曾经有可能及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死胎及尸体具有一样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物,对于死胎的法律爱护,是向人诞生前的延长爱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爱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故医院构成侵权,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6、小狗威威探视权案,PPT课件P69当代社会,人们爱护环境、关爱动物,表达了社会文明的开展和进步,离婚案中对动物“抚养”和“探视”的争议,就是这种开展和进步的缩影。但是,动物不是人,不能用人的法律规定解决对动物的纠纷。故从现有法律上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法官进展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女士“抚养”威威,张先生可以定期“

14、探视”威威的协议不失为一种妥当的解决方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PPT课件P7当事人双方对于运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并没有达成一样的意思表示。因为假如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应当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超市为消费者供应的自助存放柜,应当被看作是超市便于管理和便利顾客的行为。至于存放柜上写明的“自助存包,责任自负”,应视为超市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平安的效劳做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案例2、PPT课件P10乙、甲之间产生侵权事实行为,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引发债权、债务关系。甲、丙之间无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并无意思表示,后果由法律干脆规定,属于事务。案

15、例3、PPT课件P24乙之间构成口头上的赠及合同。双方、单务、无偿、诺诚、非要式、负担、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4、PPT课件P25悬赏广告的定性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只要单方承诺行为即告成立。案例5、PPT课件P27双方达成一样,合同成立生效。当约定的事情发生时,甲有权解除合同,不须要担当责任,乙应当返还房屋。案例6、PPT课件29甲及乙订立的是附期限的合同,第10日合同生效,甲单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对乙构成违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乙已经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不须要担当责任。案例7、PPT课件P3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效劳合同的受托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完成

16、效劳工作的,应当担当免收酬劳等违约责任。科技公司未经丝厂同意而将技术效劳业务转入另一探讨所,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对丝厂的合同 义务。科技公司延期1年余仍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效劳工作,属受托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效劳工作的违约行为,理应免收酬劳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本案的 技术效劳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故科技公司应当退还丝厂5万元的酬劳,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案例8、PPT课件P33所谓欺诈,就是有意隐瞒真实状况或者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的状况,欺瞒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及之订立合同。公司没有向北京市车管所申请更换档案,卖车时又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致使甲购车后无法落户、

17、投入运用的做法应经构成欺诈。但因为损害到国家利益,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甲可以自主确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案例9、PPT课件P34邓某的说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商场及邓某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属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及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商场新进的新型空调本身的核算价格应当是3108元,而因营业员抄标价格时工作马虎,导致实际标价比原先定的价格少了近二分之一的货款,符合重大误会的构成要件。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就本案来讲,家电商场在发觉少

18、了200元货款后,即找到买主邓某商议,或者退货还钱,或者补齐差价,商场的做法于法有据;而邓某不当得利后既不愿退货,又不同意补款,是不对的。商场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10、PPT课件P36 张、郭、李三人对该汽车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应根据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共享权利,分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李某在其事先未经张某和郭某的同意就将合伙财产转让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

19、某和郭某在得知李某出售汽车的事实后未提出异议,仅对其提出的车价增值款安排比例不满,是一种事后默许的追认方式,视为同意李某处分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九 条规定: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出售汽车的行为是有效的。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应根据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没有书面协议的,又协商不成的,假如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 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爱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据此,三人对车价增值款可根据出资比例进展安排

20、。代理案例1、左某餐馆老板邓某案,PPT课件P1【法律问题】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由本人干脆承受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担当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3、代理人进展民事活动的后果干脆由被代理人承受; 4、代理人在受权范围内,有独立施行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自由。左某的行为是不是代理行为,理由是,左某并没有一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帮组邓谋购置10

21、0斤黑木耳,因此左某及邓谋之间不是代理及被代理的关系。 案例2、某实业公司、城建公司、王某案,PPT课件P7本案中,王某及实业公司具有代理关系,王某在代理权限内,应当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对于代理权以外,以及对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被代理人都有理由要求代理人予以赔偿。对于实业公司则以王某在代理期间,利用代理人的身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借口而回绝支付主见,由于王某是因为实业公司通知王某安排有变,才将受权证明及托付合同还交给实业公司,并没有做出损害实业公司的利益,因此,王某有权要务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及酬劳。案例3、王某及某书画店案,PPT课件P10【法律问题】法院应否支持书画店的诉讼恳求?法院

22、应当支持画店的诉讼恳求,理由是,书画店托付王某为其作画4幅,其托付包括口头托付和协议托付两局部。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托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王某应根据及书画店口头约定及托付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例4、王某在A市的房屋案,PPT课件P15本案的关键问题,胡某是否有权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王父于1988年8月通过写信的方式,托付胡某将六间房屋全部卖出,此行为是一个单方托付行为,因此胡某获得代理权,有权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但是,王某也刚好拍电报通知胡某房屋暂不出售,王某作为继承人,有权对代理人的行为不予成认,因此,胡某没有权利处理王某的

23、六间房屋。案例5、甲乙购茶案,PPT课件P24再代理是否成立?代理人是否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由谁担当?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托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须要转托别人代理的,应事先获得被代理的人的同意。因此,甲经过乙的同意转托付丙为甲买茶,再代理成立,再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来担当。甲在转托付时,应尽留意义务,详细而言即是,选任有实力完成代理的人,不得选任将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选。可以说甲已尽到选人及指示责任。案例六:甲乙冷冻鱼案,PPT课件P25再代理是否成立?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托付代理人事

24、先没有获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刚好告知被代理人,假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为了爱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付别人代理的除外。对于紧急状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缘由,托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及被代理人刚好获得联络,如不刚好转托别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因此,本案中,再代理成立,再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担当,但是对于甲选人的复代理人,虽没有尽到选任指示责任,对于乙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由于丙也有过错,其也应担当连带责任。案例7、某实业公司科研所案,PPT课件P27问:法院应否支持科研所的

25、恳求?为什么?本案中,实业公司业务员李某的行为是一个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仅为实业公司的业务员,其没有事业公司的受权托付书,仅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工作,明显,李某的工作已经超出职权范围且有没有权利以实业公司的名义及科研所进展买卖活动,其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必需经过实业公司的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才有效。本案中,实业公司先后两次分别向科研所供应电视机,其行为已经以默认的方式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法院应支持科研所得恳求。案例8、表见代理的认定第三人的好心,PPT课件P33本案中,B公司超出代理权范围,在为告知A公司的状况下,以A

26、公司名义向C银行申请贷款,因此B公司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B公司具有A公司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运用权证及贷款证,其C银行有理由认为B公司具有代理权,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C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归还贷款本息。时效案例1、孙某建筑公司案,PPT课件P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撤销权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歼灭,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恳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就以胁迫为由,恳求依法撤销该80

27、0万元借款协议时是在该协议签订后的14个月,超过1年的撤销权期间,故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案例2、于某输液案,PPT课件P8解析: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笔者不赞成。理由是,本案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而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在民法通则施行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案件,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1987年1月1日开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这样的规定,好像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当一个侵权行为始终在持续的时候,其侵权行为并没有终结,仍旧在接着,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开场计算,只要侵权行为没

28、有完毕,受害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恳求加害人担当侵权责任。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医院一方在当时就承诺,今后终生为于某免费治疗,这说明当事人已经解除了诉讼时效的约束,任何时候都对于某担当责任。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催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而不是爱护加害人的工具,假如侵权行为人都不主见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就无权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完成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同时,对于受害人一方应当予以怜悯,只要具有合法的理由,就不要轻易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其诉讼恳求,应当尽量爱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是给债务人以抗辩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的性质是永久性抗辩权,只要合法的抗辩权一

29、经行使,就可以永久地对抗恳求权。既然是抗辩权,就必需由债务人依法行使,不经行使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抗辩权,法官无权按照职权援引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案例3、电力公司案,PPT课件P21解析:对此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发生了以下三种争议:一是原告电力公司认为,少算电费的事实是2003年5月才知道的,所以应从2003年5月起算;二是被告用户认为,电度表和电流互感器均属国家强迫检测的仪器仪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检测周期只有两年。假如1998年就年检的话,那时就应当刚好提起追索少交的电费,而直到2004年才向人民法院主见权利,诉讼时效明显已过;三是此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电力公司安装时起算

30、。因为安装、抄表均为电力公司自己的行为,自己所做的事到头来一概说不知道,有悖情理。因此应从安装就应知道实际圈蕊匝数及铭牌显示不符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电力公司的诉讼恳求。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一起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就会产生种种不同的起算点,最终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结果,干脆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为此,笔者建议,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已知或应知情形,应当尽快作出明确规定,特殊是对应知的范畴应有一个详细的说明,以便基层执法者在司法理论中统一操作,正确运用法律。案例3、甲乙公司房屋案,PPT课件P23关于乙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31、否认说把甲的恳求权看成一个不行分割的整体,并且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定在交付营业用房的日期(事实上是次日)。如此,2003年1月1日主见明显是远远地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确定说则认为,甲拥有15年的运用该营业用房的权利,也就是直到2013年5月6日,甲都有权恳求乙公司交付该营业用房,这样,甲于2003年1月1日向乙公司主见权利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乙公司的时效完成的抗辩不成立首先考虑甲对该房屋的运用权是否属于物权,若属于物权,由于我国现行法未明确规定物上恳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学说可以见仁见智;若属于债权,则宜定为适用诉讼时效,除非存在着重大理由。我国现行法

32、始终未规定此类房屋运用权为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衡量,甲的房屋运用权算不上物权,宜认定为债权。债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存在着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理由。在本案中,至今尚未发觉不适用时效的理由。应当留意,一时性债权和接着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分。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于是,适用诉讼时效比拟简洁,其起算点为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接着性债权可从两个角度把握:一方面把接着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也必需如此。另一方面,在确定条件下,如在履行的详细操作上、在违约及否的推断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可将该接着性债

33、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这样的债权可以取名为“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于此场合,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个别债权”就接踵而至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个别给付”不断地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9110页)。债务人每次适当地清偿每个“个别给付”,债权人的相应的“个别债权”就得到实现,待债务人适当履行最终一项“个别给付”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实现,双方的债的关系寿终正寝。正因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

34、性,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如此分别适用时效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所以,应当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据此,上述案件中,甲享有的从1998年5月6日至2001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运用权,已经罹于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乙公司有权抗辩甲的履行恳求权,也有权回绝赔偿甲因此所遭遇的损失。甲享有的从2001年1月2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运用权,到甲于2003年1月1日主见时尚未超过2年的时效期间,乙公司对此必需担当违约责任。但考虑到满意甲关于运用该房屋的恳求意味着延长了双方的合同期限,故宜只判给甲损害赔偿,其损失为自2001年1月

35、2日至判决确定的甲实际运用该房屋之日因甲未运用该房屋而遭遇的损失。该损害赔偿属于“填补赔偿”,即甲不再享有自2001年1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甲实际运用该房屋之日这段期间的房屋运用权。从判决确定的乙公司应将系争房屋交付给甲运用之日起,甲享有该系争房屋的运用权,始终到合同规定的最终日期。案例5、张震案,PPT课件P24【问题】法院能否支持张震的诉讼恳求,为什么?法院能支持张震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发生了诉讼时效的延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对于该

36、条的特殊状况,民通意见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恳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状况。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张震自1988年8月20日起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但由于参与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这一客观障碍,不能行使恳求权,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案例6、霍雨及金辉案,PPT课件P27【问题】法院能否支持金辉的诉讼恳求,为什么?支持金辉的诉讼恳求,理由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再根据民通意见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爱护民事权利的

37、恳求,从提出恳求之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因此,本案中,霍雨将其自留地所种药材出卖别人3日后,并未向金辉支付赔偿金,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调解协议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物权法第一讲、物权法概述案例1、乔某薛某争羊案,PPT课件P8物权法第一条规定: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不是简洁的人及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及人之间的关系。羊领着三只小羊啃庄稼,外表上看是羊和庄稼的关系,但是,乔某和薛某作为羊和庄稼的全部者,所以,本质上反映了全

38、部者对羊和庄稼的支配而产生的人及人之间的关系,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基于对羊的全部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全部人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的全部权的义务,构成了这个全部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全部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损害的义务。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损害了薛某的全部权。可是,对损害全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薛某却采纳了强行扣押乔某的羊的行为,这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故也损害了乔某的全部权。案例2、甲乙丙门市房案,PPT课件P11本案涉及到“长期运用权”性质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分为全部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长期

39、运用权”明显接近用益物权的范围,但是在我国现有用益物权中并不存在所谓房屋的“长期运用权”的类型。由此可见,“长期运用权”不是我国的物权类型,当事人设定“长期运用权”不是物权,此设定物权的行为明显无效。当然这并不阻碍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债权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甲和乙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成认其效力。因此从债权角度,当事人甲及乙是可以约定运用权的转让的,这个转让门市运用权的约定事实上是一个租赁合同。当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40、。也就是说,乙根据及甲的租赁合同最长可以获得20年的租赁权,超过的局部对当事人是无效的。在此根底上,既然乙可以根据合同获得对门市的租赁权,能否转让对门市的运用叔涉及到租赁权让及的问题。由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其涉及人身信任的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不经出租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可以就此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明显没有经过出租人甲的同意就将门市转租给丙,因此甲可以要求解除及乙的租赁合同,并可以基于全部权要求丙返还门市,故甲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支持。案例3、某工艺厂

41、抵押案,PPT课件P13本案中,该工艺厂及任某和工商银行均就大厦房地产签订了抵押协议,这两个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工商银行未就抵押物进展抵押权登记,而任某未进展,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银行获得抵押权,而任某并未获得该房产的抵押权,其只享有就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就该抵押物进展清偿的恳求权,根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理,故就该抵押物进展拍卖后所得款项先用于偿付工商银行的债务,若有剩余,则归还任某的款项。本案中,房产价值148万,待偿付完工商银行70万元后,可偿付任某17万的债权。第二讲、物权概述案例4、李某文物案,PPT课件P17本案涉及文物的归属问题,文物爱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42、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全部。”在我国境内不管是否挖掘还是散落在各遗址上的文物,不管个人是捡拾还是挖掘而占有,均不能获得全部权,这种文物的全部权只专属于国家。故李某就不享有该文物的全部权,其诉讼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5、嬉戏玩家虚拟装备赔偿案,PPT课件P18本案的焦点在于虚拟装备是否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故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嬉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及嬉戏时,获得嬉戏时间和装备的嬉戏卡均需以货币购置,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爱护义务,所以应复原李宏晨所丧失的虚拟装备,并赔

43、偿李某相关的经济损失。案例6、艾新民殡仪馆案,PPT课件P19本案涉及骨灰盒及死者骨灰的问题,现青山殡仪馆在存放期限内将保管的死者骨灰遗失,致不能在存放期满时向死者亲属交还死者骨灰,这首先是违背合同的行为。保管标的物灭失,保管人当负赔偿保管物之责。第二,因骨灰的特殊作用,承载亲属精神寄予、精神劝慰之须要,灰骨丧失又造成了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除了有合同上的赔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赔偿就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故被告需向原告担当精神损害赔偿。案例7、李某易某房屋案,PPT课件P22本案中,李某及易某签订有房屋转让协议,但在转让房屋过程中未

44、进展房屋物权变更登记,故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李某仍是改房屋的全部权人,而易某不能获得全部权,其只能通过房屋转让协议要求李某担当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案例8、录音机案,PPT课件P25本案中,甲有权取回该录音机,甲是录音机的全部权人,物权乃对世权,其别人都有不得侵扰全部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因此,当物权的客体被别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流入到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干脆追及到物无论录音机落入谁手,甲都有权取回,同时,物权的恳求不受诉讼时限限制。由于物权恳求权性质上是保障物权实现的附属性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别人的非法损害,确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其应当及物权本身共始终,在物权没有歼灭时,物权

45、恳求权也不歼灭,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讲、全部权案例9、甲乙村争地案,PPT课件P30本案中,丙村应享有该土地的全部权,因为丙村在县档案馆找到了土改时期原始确权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全部权,所以该土地已确权,故甲乙两村并享有该土地的全部权。案例10、桑塔纳轿车案,PPT课件P37本案中,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全部权。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展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样进展,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假如第三人是好心、有偿获得的,应当按照好心获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爱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

46、好心的,且交付了车款,获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全部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案例11、彩电案,PPT课件P41本案中,丙可以主见好心获得,根据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丙是在一家二手经营彩电的公司以800元购得,故其符合从公开经营的地方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并且其购置时好心,所以其构成好心获得。案例12、手表案,PPT课件P43本案中,D是手表的主人,A是手表的原全部权人,B作为保管人,其无权处分该手表却转让给好心的第三人C,C根据好心获得获得全部权并赠送给D,然而由于E抢走D的手表,其系非法所得,不去得全部权,最终被F拾得,但其是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不构成即时去得,故最终的全部

47、权属于D。案例13、赵某庞某房屋案,PPT课件P47本案中,这6间房屋属于赵某、刘某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处分按份共有财产,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那一份额,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共有份额。庞某处分赵某的份额,明显是无权处分,不能发生全部权转移的预期后果。据此,可以认为庞某对属于赵某三间房屋的买卖关系为无效,庞某应将房款退回买房人,一层三间归赵某全部。案例14、宋清娟和李淑萍争房案,PPT课件P48本案中,原来5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死后,宋首先去得2间半的房屋,另2间半的房屋属于丈夫的遗产,在宋某和李某之间未进展分割,故二者的关系表现为共同共有该2间半房屋,因此,李某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48、,其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该房屋,故应重新进展分割。案例15、贾某甄某古树案,PPT课件P49本案中,贾某和甄某系相邻不动产全部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有利消费、便利生活”,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团结互助,本着公允合理的精神妥当处理相邻关系,由于该古树存在平安的隐患,故为从生命平安角度动身,贾某应砍断树根,保证不得因越界树木根枝影响以致威逼甄某的人身财产平安。案例16、ND公司案,PPT课件P50ND公司购得了一系列商铺,其对商铺的专有部共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共享有共有权,并就物业管理部共享有成员权,表现为其不仅享有参及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也须担当遵守经营管理公约的规定,即该公司应及其他全部业主一样,参及商场的统一经营,不能单独关门停业,商铺不管是否经营,其业主都必需及全部商铺业主一样,根据商铺所占的建筑面积及铺位数量,分担相关费用。第四讲、用益物权案例17、乔某水塘承包案,PPT课件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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