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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专业)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专业)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 编号: 委托保证人(总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以保证方式为甲方向专业劳务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本合同所称总专业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专业劳务分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支付行为。1
2、.2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应由甲方向专业劳务分包商支付费用。第二条 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共天,工程类别 ,质量要求 。业主名称 ,法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总承包商 , 企业注册地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资质等级,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执业证书号,注册级别,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监理单位 ,企业注册地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资质等级,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号 ,注册
3、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专业劳务承包商 , 企业注册地 ,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资质等级,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三条 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3.1 乙方提供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专业劳务分包商支付工程款。3.2乙方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 %,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规定提示: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第四条 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4.1 乙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2 乙方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项方式:4.2.1本保证为一次性担保。保证期间为自
4、本合同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 日内止。4.2.2本保证为分段滚动担保。滚动分段按主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段分为 段实施,每段保证期间为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款付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最后一分段保证截止日期为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 日内止。每段担保额度按主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对应工程款付款金额为限。4.3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当分段滚动担保期限结束,应由甲方、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当期总专业承包商付款(分包)担保
5、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分段工程担保。4.4 甲方与专业劳务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日期做相应调整。第五条 承担保证责任形式5.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形式是:代为支付。5.2当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专业劳务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5.3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当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累计保证责任达最高保证金额后,本合同担保责任解除。第六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6.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双方确定担保费率为 %/月。担保期不足六个月,按半年期计收担保费;担保期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按一年期计收担保费。6.2本合同生效后
6、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7.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甲方提供反担保措施为保证金、抵(质)押物,或第三方(信用)担保。7.2 甲方提供现金反担保保证金不得低于乙方提供担保金额 %/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并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缴清以上全部反担保保证金。7.2.1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义务之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该笔款项。7.2.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损失。7.2.3在保证期间,甲方按约定履行完主合同中规定义务,未引起索赔,或乙
7、方用反担保保证金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损失后尚有余额,待保证责任解除,保证期间届满,保函原件退回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或余额无息退还甲方。7.3甲方采用抵(质)押物、 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应为以下第 项:7.3.1由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保证反担保。7.3.2由 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7.3.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用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和抵(质)押物抵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损失。7.4甲方提供反担保期限为:7.4.1担保期内未发生代偿,担保责任解除,反担保也随之解除。7.4.2担
8、保期内发生代偿,乙方履行完担保责任,甲方归还乙方代偿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费用后,反担保解除。第八条 乙方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费用。另外,自乙方代偿之日起,甲方应按代偿款项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9.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专业劳务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9.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9.3 甲方
9、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专业劳务分包商有关主合同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重大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9.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第 款约定方式解决:10.1向 法院起诉;10.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12.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
10、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并向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附 则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总(专业)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编号: (专业劳务分包商):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总专业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专业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总专业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总专业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工程款。我方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总专业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款 %,数
11、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规定提示: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人民币,担保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项方式: 2.1本保证为一次性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总专业承包商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 日内止。2.2本保证为分段滚动担保。滚动分段按主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段分为 段实施,每分段保证期间为总专业承包商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款付款
12、支付之日后 日内。最后一分段保证截止日期为总专业承包商根据主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不含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之日后 日内止。每段担保额度按主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对应工程款付款金额为限。3.实行分段滚动担保,当分段滚动担保期限结束,应由总专业承包商、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总专业承包商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当期总专业承包商付款(分包)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分段工程担保。4.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形式是:代为支付。总专业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
13、付工程款,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专业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帐号。在出现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专业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
14、除。2.总专业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自本保函承诺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累计达到本保函最高金额或贵方主张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其它情形,我方在本保函项下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专业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另行约定,免除总专业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我方亦免除其相应保证责任。3.贵方与总专业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如加重总专业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专业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