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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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严格劳动纪 律,强化岗位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 校教学、科研及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高效进行,根据国 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教职工考勤是岗位和绩效管理的基础,是学校管 理的必要措施。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 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人员(包括学校编制 外合同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专职辅导 员、教学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以及其他教辅人员、工勤人 员等均实行坐班制,执行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仅从事教学 工作的

2、专任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根据授课任务和 学校、所在学院工作情况确定,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并按 时参加学校、所在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 动。第四条教职工考勤范围包括上班、上课、开会、学习、 指导实习实践、教育教学辅导、值班等按规定和要求必须参 加的各类工作。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并在工作日内 进行考勤。行政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2:30-6:00o 上课(含辅导、实验、实习实践等)时间按课表规定执行。 开会、学习、值班等时间按学校或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的通 知和规定执行。第五条教职工因私不能出勤或按时出勤,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和权限事先请假并及时销假。

3、请假包括事假(含以下均 指私事请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因公而不能 出勤或按时出勤而应当请假的,也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事 先请假并及时销假。第六条考勤规定:一、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党政以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考 勤责任人,并安排专人担任考勤员以负责本单位考勤的日常 登记及统计汇总工作。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每月3 日前须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情况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考勤报 表要求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同 意,并附各类有关假条)。二、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每月汇总全校考勤报表,根据各单位意见及本方法 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三、教职

4、工应严格按学校作息制度出勤,不得无故迟到、 早退、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旷工。需请假的,必须按照规定 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四、各单位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 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 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并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各种缺勤证 明材料完备。五、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审定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 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之和)、绩效工资以及转正、晋 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条请销假规定:一、各级各类人员因公因私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请假理由和请假期限,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 经审批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如不履

5、行书面请假手 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教职工如 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 通知本部 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那么以旷 工论处;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 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 离岗,否那么以旷工论处。二、普通教职工(包括科级干部)因公因私请假,请假 5个工作日及以内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由各学院(部)、处室部门主要领导签署 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辅导员请假2个工作日以上的应 报学生工作部核准备案)。请假侦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各学 院(部)、处室部门

6、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 长或书记审批,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按规 定经学校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并报组织部、人事 处备案。三、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续假时,事后 应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请假对待。四、因观光旅游、会亲访友、探望子女及其他亲属、看 病、继承遗产等私事出境的,均按事假对待,按批准的期限 给假。五、假期已满正式上班后,应及时销假。应销假而未销 假,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由请假人承当。第八条待遇规定:一、教职工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 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

7、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 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的基本工资按60%发放,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 按70%发放,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 放,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基础性绩效 工资均按50%发放。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 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因工(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 放。全年病假累计180天以上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停发。 因自身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

8、期间 停发所有工资。二、教职工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 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 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公休 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事假。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全年事假累计达90天以上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停发。三、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给假13天。原籍在XX市城区 以外的,可另给1至3天路途假。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 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丧假假期为三天, 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五天。原籍在XX市城区以外的,可另 给1至3天路途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

9、婚丧假。婚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 工资停发。超出标准的假期按事假规定处理。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职工产假158天(含产前15 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产假。产假期间基本 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产假 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 出标准的假期按病假规定处理。五、在职教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XX一起居住,而且 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工作满一年的可请探亲假。未婚教职工 探望父母或已婚教职工探望外地配偶,探亲假每年度一次,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已婚教职工探

10、望外地父母,探亲假每四年度一次,探亲路费 按规定报销。配偶出国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 请假相关手续及待遇按国家及省市出国管理规定办理。教职 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计入 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第九条违规处理:一、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2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3 .已查明请假理由系伪造欺骗领导和组织的。4 .本人要求调开工作,虽经学校或组织同意,但尚未办 理完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或不完成相应教学工

11、作任务的。5 .外出学习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的。6 .不服从岗位聘任或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7 .出国逾期三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 准的。8 .不能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的。二、对旷工人员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 .对旷工人员的纪律处分:旷工(或不完成相应工作日的教学工作任务)月累计5 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5个工作日以上、10个 工作日及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 作日及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15个工作日以上、20个工 作日及以内的,给予岗位等级降级或岗位职务降职处分;20 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岗位撤职处分。

1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 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依据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其聘用合同, 予以辞退。2 .对旷工人员的经济处耨:对旷工(或不完成相应工作日的教学工作任务)人员, 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发旷工当日的全部工资。扣 发计算标准为:扣发额二月实发工资/22天X实际旷工天数。 月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并处扣发当 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月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 作日及以内的,并处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半年年 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扣 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全年

13、年 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教职工全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或连 续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 全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第十条工作要求:一、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应建立完善本部门考勤和请 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严格签到制度,建立纪律情 况检查和处理记录。考勤和请假情况须按规定时间报送人事 处备案。二、学校人事处、党政办和纪检监察室部门负责对全校 的考勤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一次进行普 查。三、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在考勤 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 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附那么:一、本方法条款如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各学院(部)、处室部门可依据本 方法,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假操作细那么。二、本方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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