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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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试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代建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工程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 及代建人 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 (

2、日历天)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一)代建管理范围_。(1、前期工作代建;2、建设实施代建;3、全过程代建)(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前期工作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1)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3)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和具体办理建设相关报批手续;(4)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比选,协助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组织或参加相关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工作;(5)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6)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2 、建设实施过程代建管理范围及内容:(1)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

3、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概算控制;(2)组织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负责相关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合同报相关部门、单位备案;协助委托单位完成监理招标等工作,参及相关合同的洽谈及签订工作。(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管理;(4)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5)按月向委托人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投资完成、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现场重大情况报告;(6)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部门、单位备案;(7)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8)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

4、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9)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工作。(10)的项目建设期及保修期的其他工作。3、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及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三、代建管理目标:投资控制金额: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_日历天;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日历天;4、安全文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质量体系(GB/ T19000)、环境体系(GB/T24000)、职业健康体系(GB/T28000)等标准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工地卫生清洁、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达到省、市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四、代建管理服务费合同价款:

5、按照 批准的投资概算总额的1.2% 确定。A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B 、费率: 1.2 % (按项目投资额为基数计算)。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或抽签文件)及其附件(含设计施工图及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性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中签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补充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相关批复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及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6、八、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代建工作的必要条件。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签署之日即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前代建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委托人缴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现金形式)。十、本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公章) 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邮编: 邮编: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

7、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具体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具体责任的项目管理单位。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单位。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6、“项目经理”是指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并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7、“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

8、定,代建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或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代建管理服务费”是指经抽签文件中确定的取费或委托人认可的代建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依此所计取的代建管理服务费用已涵盖了代建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所应提供的全部正常管理服务和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全部费用。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采用公开抽签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通过委托方式选择造价咨询单位,监督项目管理单位选择勘察、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及建设项目管理、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监督审查勘察、招标代理、施工等单位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上述单位具体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任务。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

10、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代建人按照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制定项目管理大纲、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委托人确认后实施,以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有权对参及代建过程各方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在控制质量方面,代建人在整个建,设工程期间,应向委托人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检查代建人或建设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方法和结果。委托人代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若发现建设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实质性缺陷,应立即要求代建人拆除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如果委托人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建设承包商应改正缺陷。第六条 委托人

11、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各相应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到位情况;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经委托人批准。第八条组织向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代建人权利第九条 代建人依照合同约定全过程组织项目建设实施,负责完成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目标各项代建目标,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组织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施工、重要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

12、签订以及管理、监督合同全过程的履行。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3、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施工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4、代建人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及参及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5、负责项目各参及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

13、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及参及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十一条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长,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赔偿。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二条 委托人协调代建人及及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负责及代建人联系

14、,协调、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了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第十八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代建人负责组织完成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目标任务。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并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持证上岗

15、。第二十条 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不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并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办理和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等办理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尽快及委托人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建

16、设档案和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的经济技术资料,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及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或使用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及时移交给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第四章 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

17、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代建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

18、代建人应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及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且质量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 争议、索赔和

19、免责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九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1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即 2 、

20、“委托人”是指 3 、“代建人”是指 4 、“使用人”是指 5 、“项目经理部”的组成【 详附件】。6 、“项目经理”是 。技术负责人是 。7 、除在代建管理业务范围内所必须的相关单位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在代建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等的费用,由代建人聘用,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21、。第六条 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办法详“第三十条”。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1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金额:详本合同书“第一部分”。2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时间、方式:(1)合同签订后7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10%的预付款;(2)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7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 ; (3)工程基础完工后7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10%;(4

22、)主体工程通过中间验收7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5 % ;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 日内,支付代建管理费总价的20 % ; (6)工程交付使用并决算审计后7 日内,支付至代建管理费总价的95%; (7)剩余5%尾款,待项目交付使用且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结清。3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余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 %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委托人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目标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计算公式如下:工程费用节省额=立项批复的投资额经审计确认的决算额。此项费用在审计确认后按相关

23、报批程序计算确定。第十一条 因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期延长,可以向委托人要求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赔偿。延长代建管理期的费用=代建管理费总额代建管理合同期(日历天) 延长工期(日)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7 天内应代建人书面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 委托人的授权联系人: ,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负责及代建人联系,协调、监督代建工作。第十六条 委托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了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查、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后,组织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进行动态的考核、评价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建立各参建单位信用档案记录依

24、据之一。奖优罚劣,实行准入清除制度。第十九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及投标文件(或抽签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代建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实行压证制度(在提供上述人员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合格证”原件后才能签合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工程移交后才能退还)。 第二十条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0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用人和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A、从工程款支付情况及投资分析报告;B、

25、施工质量情况;C、工程进度情况;D、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E、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G、工程建设大事记;H、其他。(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B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C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D 、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E 、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 、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C、其他项

26、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第二十一条 签证、变更的核准和审批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经济技术签证及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在不超项目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任何变更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和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管理公司对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实际量和增减金额来源和去向进行核准后按程序上报审批。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办理和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足时间内向使用人等办理有关资料、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工程项目完成综合初步验收1 个月内应移交固定资产给使用单位使用,完成竣工验收3 个月内应移

27、交所有档案、财务和文件资料。移交办法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档案和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的经济技术资料,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移交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同

28、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按超出数额的10%计扣。(2)安全事故A 、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2 %计扣;B 、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1%计扣。(3)工程质量事故A 、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2%计扣;B 、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代建管理费的1%计扣。发生了上述A 、B 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4)未按

29、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1000 元日计扣(提前工期奖对等奖励); (5)赔偿款从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6)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第三十条 本条的赔偿责任同第二十九条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下列 方式进行解决( A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B 、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

30、履行,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履行;(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履行。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的违约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之和。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其他第四十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及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应建立各方有效的界面管理关系和管理程序,采取适宜的信息传递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代建人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名单表:序号姓名专业执业证号备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注:1、不够请添页;2、各专业负责人须备注。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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