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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序号不良行为记分 分值记分对象1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岗位证书。12检测从业人员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证书。12检测从业人员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12检测人员4所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 峰测活动。12检测人员5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超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工程 或者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活动。12检测人员6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机构一次性计12分被列入黑名单的。12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主要负责 人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事 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
2、大。12检测人员8伪造、篡改检测数据和信息,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12检测人员9在从事检测活动中,故意违法违规,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 响。12检测从业人员10不符合条件(岗位证书以外的条件)从事检测活动。6检测人员11伪造信用信息。6检测从业人员12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机构累计12分被列入黑名单的。6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主要负责 人13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6检测人员14故意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没有造成明显危害 后果或不良影响。6检测人员15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不良后 果或不良影响。3检测人员序号不良行为分值 记分记分对象16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未造成不良后果。3检测人员17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机构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3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主要负责 人18未按见证取样送检规定履行检测相关工作职责。3检测人员19未按检测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行为不可 追溯。3检测人员20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3检测人员21其他被通报、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3检测从业人员22原始记录信息不全。1检测人员23检测报告信息不全。1检测人员注:1 .同一不良行为被记分30天后仍未整改的,可再次记分。2.同一不良行为被行政处分的,按行政处分的记分标准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