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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表彰奖励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级组织、 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 敬业、发奋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气氛,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以学校政名义或学校各单位、各基层组织以其 名义对学校单位、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 以学校政、学校各单位或各基层组织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 组织学校单位、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的,均适用本 方法。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坚持 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持合理设置奖项、严格执行标准、逐级 评选、重点面向基层、会议研究决定的原那么,坚持精神奖励 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
2、为主的原那么。第四条表彰奖励工作由学校委、行政统领导,全校统筹 考虑、综合平衡,相关机构审议,监察部门监督。第二章校内表彰奖励工程第五条校内表彰奖励工程的设置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 和工作需要,有利于调动学校各级组织、各单位和广大教职 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学校事业开展,防止相同或相 近奖项的重复设置,与上级机关评选表彰工程相衔接。第六条校内表彰奖励工程的设置应由学校委或行政批 准。学校各单位、各基层组织一般不自设表彰奖励工程;如 确有必要,需将表彰奖励工程名称及评选方法报学校审批后 方可实施,并以设置单位或基层组织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第七条学校政表彰奖励的常设奖项包括综合奖和专项 奖。综合奖
3、一般2至3年评选一次。专项奖一般1至2年评 选一次。每个工程评选的集体奖或个人奖一般不超过2项, 集体奖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集体总数的10%,个人奖奖励比 例不超过参评个人总数的5%。第八条对在学校建设开展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和重要 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学 校委行政同意后,可设置学校政表彰奖励的非常设奖项。第九条学校政表彰奖励工程在评选时间上应与上级机 关相关表彰奖励工程评选年份相衔接,一般不在同一年份集 中进行多个多项表彰奖励。第三章表彰奖励程序第十条学校政表彰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工作方案,报学校委、行 政审议。(二)表彰奖励工
4、作方案经学校委、行政批准后,学校正式发布通知。(三)学校各单位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四)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议工作,并向学校委、行政 提出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建议。(五)学校委、行政审定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名单。(六)对拟受奖单位、集体或个人名单进行公示。(七)以学校委、行政名义发文表彰奖励或者。第四章表彰奖励形式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得政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颁发奖牌, 对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 定。奖牌和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制。第十二条学校政表彰奖励原那么上不与校内外其他奖励 重复,特殊情况报学校委行政审定。第十三条学校各级各类表彰活动一般采取行文表彰,必 须召开
5、表彰大会的,应尽量结合一定时期的工作会议进行。第五章违纪处理第十四条已获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颁发的奖牌、证书 和发放的奖金,并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受奖人给予通 报批评或相应处分:(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二)获得表彰奖励后短期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纪处分及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三)严重违反评选程序、师生意见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发生不宜享受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况的。撤销奖励,由原申报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学 校研究同意后,及时做出撤销奖励的决定。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校级领导不参加校内个人表彰奖励工程的评 选,近三年内获得级、省级或校内同类奖项者不参加校内该 类工程的评选和校外该类工程的,学校各单位、各基层组织 负责人不参加该单位、组织自设的个人表彰奖励工程的评选。第十六条学校政表彰奖励所需奖励费用由学校承当,预 算单列。第十七条宣传部应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 用。第七章附那么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