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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查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查询 篇一: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温馨提示 本合同所显示绿色内容为选择部分,各分行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于可选内容中选择; 灰色部分为自动生成固定条款; 其余横线部份均为模拟内容,仅供前线参考。 存量房买卖合同 签约时间: 2010 年 8 月 18 日。 合同当事人: 甲方(卖方): 张大卫 ; 个人单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441001X;出生日期: 1980-1-1 ; 户籍所在地: 广州市;联系电话: 12345678;电子邮箱:
2、 - ; 邮政编码: 510100;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南路X号XXX房 。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 联系地址: 。 乙方(买方): 杨三 ;个人单位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4401011;出生日期: 1965-10-10 ; 户籍所在地: 广州市 ;联系电话: 88888888 ;电子邮箱:-;
3、邮政编码: 510110;联系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X号XXX房 。委托代理人: -;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 ; 联系地址: 。 丙方 电子邮箱:-经纪人: 李小明 ;执业证号: L12345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甲、乙、丙三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地产权属情况 1房地产地址(下称“该房地产”): 广州市越秀区XXX路X号X房。 2房地产权证号码: 1234567 。 3建筑面积:
4、 78 平方米;套内面积: 73 平方米(两个面积必需填写其中一个)。 4房屋使用性质:住宅商业办公车位工业别墅其他: 。 5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砖木其他: ,总层数: 9 ,该房地产所在层数: X,建筑时间: XX年 。6房屋共有情况:无共同共有,共有人 同意出售房屋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甲方占有,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 。 7该房地产不存在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8该房地产以现状售予乙方,乙方或其代理人已认真查勘和了解该房地产情况。该房地产: (1)不带家私家电带家私家电; (2)不带租赁合同带租赁合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同意连同现有租赁合同一起购入该房地产
5、,甲方须协助乙方与租户签订新租赁合同其他:; (3)。 9需要说明其他情况: 无(或视实际情况填写)。 甲方保证所填写和提供有关该房地产权属情况真实,保证对上述房地产享有完整产权,保证上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说明其他情况,且没有侵犯第三人权益。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计价和价款 1该房地产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人民 币)¥ 820,000元整 (大写: 亿 仟 ¥ 佰 捌 拾 贰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2该房地产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出售并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元,总金额( 币)¥元整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第三条 付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选择自
6、行交割银行托管方式交割房款。1甲乙双方选择自行交割房款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人民币)¥ 10,000元整 (大写:亿仟佰拾 壹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作为购房定金(首次支付房款时自动转为房款一部分)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 (2)分期付款 第一期:乙方应于 年 月(人民币)¥310,000元整(大写:亿仟 ¥ 佰 叁 拾 壹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 第二期:乙方应于 年月 ( 人民币)¥ 500,000元整(大写:亿仟 ¥ 佰 伍 拾 零 万 零 仟 零 佰 零 拾
7、零 元)。 (3)按揭方式付款 首期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剩余房款:除前述房款外,剩余房款( 币)¥ 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甲乙双方自行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方式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 篇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附件1 合同编号:穗存量房合字号 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
8、,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遵循合同约定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3对合同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5本合同所指“存量房买卖交易
9、”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屋权属人再行转让房屋。 6本合同用于存量房买卖交易,一经签订,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持书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7卖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银行托管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 8买方当事人如需委托按揭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应当选择具备代办按揭资格按揭机构,有关情况可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retype/zoom/e2e445b52b160b4e777fcfb1?pn=4&x=0&y=18&raww=660&rawh=98&
10、o=jpg_6_0_&type=pic&aimh=&md5sum=7f148fe3226c0e887e1f2e2d71d1b2cd&sign=35294e1605&zoom=&png=710-1179&jpg=462-12444”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第一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佰拾。 第二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佰拾。 第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佰拾。 (3)按揭方式付款 首期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11、(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佰拾。 第二期: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 向甲方支付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 拾佰拾。 剩余房款:除前述房款外,剩余房款( 币)¥ 元整(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自行委托按揭服务机构协助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方式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甲乙双方应当及时提供办理按揭手续所需资料。 如银行不批准乙方贷款申请,各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a乙方于日前以现金转账其他:方式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 b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c 如银行批准贷款金额少于乙方申请贷
12、款金额,二者相差金额,各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a乙方于日前以现金转账其他: 方式向甲方补足差额。 b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c 2甲乙双方选择银行托管交割房款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银行托管方式交割房款。 (1)全部房款篇三: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附件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存
13、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在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签约服务点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签约服务点是指设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事点或者愿意为自行交易买卖当事人提供签约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 2 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
14、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协商结果等。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屋信
15、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与其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房屋信息上网发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有关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屋信息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屋信息。 3 第十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撤
16、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系统公布房屋信息包括: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 (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它需公布信息。 第十二条 自行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到签约服务点办理网上交易手续时,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根据网上公布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 存量房买
17、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达成交易,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相关 4 持证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交易状态(如签订买卖合同、递件、完税、过户、领新证)、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前,不能再次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18、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产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应当按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处理。争议解决后,应当向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协商、调解协议或者仲裁、司法机关裁决文书,由原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
19、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 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保管相关书面资料五年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结业,应当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市国土房管局保管。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买卖当事人应当通过交易资金托管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上网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十九条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存量房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明示该存量房当次交易已完成,并撤下房屋信息。 第二十一条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上交易系统外交易; (二)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 (三)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四)签订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 (五)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相关信息材料; (六)协助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