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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 考 本)甲方:乙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及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行政及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对公司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女职
2、工特殊保护标准第五条 企业及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六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七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八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
3、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结合企业实际,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合适的其他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应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得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晚育的延长女方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二、多胞胎生育,
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三、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如患者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二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
5、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的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第十四条 每两年分批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
6、公假处理。第十五条 单位按昆山市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第三章 合作及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及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及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应有女职工协商代表。第十七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及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在每年职工代表大会上通报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报告。第
7、四章 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的程序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十九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本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修订后七日内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双方应协商变更本或解除合同: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8、的。第二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第五章 违反专项集体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章 专项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协商专项集体合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不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或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
9、采取过激行为(如怠工、罢工、停工、闭厂等),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有企业一方将合同一式五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二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存档,一份送 (镇、系统、开发区)工会备案。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要参考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江苏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苏州市人口及计划生育办法、昆山市人口及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昆政发20043号文件。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