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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仪器设备和家 具类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高等 学校财务制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自制、调拨、接受捐 赠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设 备和家具”)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家具是指学校占有、使 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第四条本方法所指仪器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设备、专用 设备、陈列品、家具、用具和装具,具体为:仪器仪表、机 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
2、械、文体设备、 标本模型、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 被服装具等。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纳入固定 资产管理:(一)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能独立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 能的仪器设备。取积极措施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使用效益长期达不 到规定要求的设备和家具,资产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校内调 剂。第三十九条设备和家具保管人离退休或岗位变动前,须 办理设备和家具的移交手续,在完成实物交接及资产账务转 移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管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变动人员管理,切实做好设备和 家具交接工作。对于俣管人擅自离岗未交接所保
3、管设备和家 具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追回。第四十条凡涉及组织机构变更、院系调整(撤销、拆分、 合并等)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盘点,厘清资产归属,并 向资产处申请办理设备和家具的实物交接和资产账务转移 手续。第四十一条因办公场所调整,使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管 理使用的设备和家具全部搬离,不得将设备和家具随意遗弃。第四十二条资产处将定期组织使用单位开展设备和家 具的资产盘点工作,保持资产账与实物相一致,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四十三条设备和家具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 设备和家具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 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设备和家具处置必须由资
4、产处组织完成,各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 处置。第四十四条设备和家具的报废处置按学校固定资产报 废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设备和家具申请报损、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等处置,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 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如需要发生产权关系 变更,须经资产处报海关审批。第四十七条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设备和家具原 那么上不得办理退货业务,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货的,使用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资产 处负责人会签审批。第六章监督与罚那么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
5、察处 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 理与监督。第四十九条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 等原因造成设备、家具丧失、损毁的,按照大学仪器设备 损坏丧失赔偿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及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条软件类资产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一条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由各单 位参照本方法进行管理。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制度条 款假设与本方法相抵,按本方法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方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二)单位价值虽未到达1000元,但一次性批量购置 总价值达10000元及以上或总数量到
6、达100件及以上,使用 期限超过一年,能各自独立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品牌、型号、规格相同的仪器设备。(三)单位价值2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家 具。(四)单位价值虽未到达200元,但一次性批量购置总 价值达5000元及以上或总数量到达100件及以上,使用期 限超过一年,品牌、型号、规格相同的家具。第六条仪器设备按购置金额实行分类管理。1 .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 备。2 .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 备。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设备和家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 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那么,实行学校、使用单
7、位、保管人 三级管理体制。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全校 仪器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设备和家具的配置、采 购、验收、登记、使用、调配、维修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监 督与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设备、家具负有监管职责,配合资产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九条学校机关各部门、教辅单位、二级院部等使用单 位是设备和家具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设备和家具的安 全、完整及使用效益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和家具的主管领导,并配备管理员, 及时办理设备和家具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 计量检定、调配、盘点和处置等手续。第十条保管人是指学校具体使用或保管设备和家
8、具的 在职在岗人员,保管人是设备和家具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 人。保管人发生离退休、校内调动、调出学校或长期离岗等 情形时须提前办理实物交接和资产账务变更手续。第三章配置、采购、验收及登记第十一条学校的设备和家具配置应符合国家及学校规 定的配置标准,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论证,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合理配置。第十二条资产处是学校投入的设备、家具购置经费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编报相关经费预算。各单位其他专项经费编 报设备、家具购置明细预算需报资产处审核,防止超标准购 置、重复购置。未经资产处审核财务部门不得纳入经费预算。第十三条各单位报送设备和家具购置预算前,需进行广 泛的调研和论证
9、,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学校相关经费主管部 门组织专家论证,填写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报告。单位现有同类设备使用率不达标的,不得购置新设 备。未进行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纳入购置预算。论证 前各单位可到资产处进行设备查重。第十四条设备和家具购置预算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 后,严格按照购置预算及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是设备、家具验收工作的主体,具体 负责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新购设备和家具到货后,应及时 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各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为组长负 责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工程负责人、资 产使用人及资产管理员等。单位资产管理员全程
10、参与验收工 作。验收过程中,应详细作好验收记录备查。第十六条设备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 家具合同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使用单位 组织专家自行验收,单位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设备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件设备价格在10万 元以上的(含10万元)、家具采购合同总额在10万元以上 的,在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的同时,资产处同步进行监督验收, 主要监督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等合同履约情况。使用单位、资产处相关人员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章。XX校区设备、家具参照上述规定全部自行组织验收,单 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七条设备和家具验收
11、的内容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 验收。(一)实物验收。1 .核对发货标志及数量是否与运货单一致,外包装是 否完好,有破损的及时记录和拍照。2 .查对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操 作手册、图纸、证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一一登记; 核对装箱单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3 .对主机和附配件分类、逐件清点。仔细核对主机及 零配件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编号等与装箱单是否一 致,并做好记录。零配件不齐的,写明箱号、品名、型号、 规格、编号、应到与实到和缺少的数量等信息。发现数量不 符的,不得签收,要求供货商及时补足,同时报告资产处。4 .对于厂方负责安装的设备和家具,由各单位验收人 员在到货后与厂
12、方人员共同开箱验收,按上述实物验收的步 骤做好验收和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前或自行开箱。(二)技术验收。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 核验是否到达规定的要求。具体步骤如下:1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设备和家具安装、使用说明书 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2 .对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 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查验仪 器设备配套的平安保护措施是否到位。3 .验收中,发现设备和家具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指标 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告资产处,由资产处 牵头和供应厂商协调退货、更换、理赔等事宜。第十八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
13、于进口 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或代理商安装调试的, 必须由外商或代理商派人来现场共同开箱、安装、调试。安 装调试合格后方能签署验收文件。第十九条各单位原那么上应在供应商履约供货完毕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进口设备验收要求在供应商履 约供货完毕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如不能及时验收,应 及时书面报告资产处原因。第二十条科研工程经费购置设备,如果在工程协议中明 确产权归属不属于我校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需办 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第二十一条设备和家具的原始价值按照财务部门相关 规定及计价方法执行。第二十二条设备和家具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确 定本单位在职在岗教职
14、工作为保管人,并及时到资产处办理 资产登记入账手续。无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二十三条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保管人应及时将 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在设备和家具的醒目位置,并定期查缺补 漏。第二十四条增加零部件或扩充功能的,以附件增值形式 调整设备和家具的账面价值。因毁损或撤除设备和家具原有 的局部时,从原账面价值中减去毁损或撤除局部的价值。第二十五条设备和家具维修(含更换零配件)或维护保 养等所支付的费用,不改变其账面价值。第四章使用及调剂第二十六条学校设备和家具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在保证平安完整的前提下,提高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仪 器设备开放共享按学校开放共享相关规定
15、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建立相应 的管理制度,并对设备和家具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严禁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 为。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管理。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 或损坏时应及时组织修复。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 随意拆改和分解。如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或研制新产品 需拆改或分解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处提交申请,报主管校 长审批。第三十条对于计量仪器设备和有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定或校准,对精 度或
16、性能降低的应及时组织修复。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平安、化学平安和生 物平安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 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平安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设备和家具原那么上应放置在校内工作场所 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放置校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放置在校 外(含校外实验实习基地等)使用的,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 资产处负责人、主管校长审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还须报海 关审批。使用单位承当放置在校外的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责 任,确保其平安及完整。放置校外使用期满后应及时移回校 内。如果放置在校外的设备和家具不是我校人员管理下使用 的,视同为出租出借,按照出租出借相关规定执行。第
17、三十三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监管期内(3年)必须放 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教学科研用 途使用。资产处和海关不定期对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 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校内单位之间借用设备和家具,需提出申请, 由借入借出双方单位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主管校长审批。 如发生损坏、遗失等事项。由借入单位负责人确认、划分具 体赔偿责任,并负责追偿工作。第三十五条设备和家具原那么上不得出租(借)给校外其 他单位或个人。确有需要的,须提交申请,资产处审核并报 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设备和家具作 为质押物对外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 动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各单位闲置的设备和家具,应及上报、上交 资产处,由资产处按程序组织校内调剂,做到物尽其用。资产处批量调剂工作程序为:(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闲置设备、家具信息进行分类、 汇总,并将相关调剂信息在校园网公示,面向全校征集调剂 需求。(二)全校各单位向资产处提出调剂需求申请(三)按照教学优先的原那么,根据需求迫切程度、申请 先后顺序等因素确定调剂结果。(四)在校园网公告调剂结果。(五)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办理资产调拨、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