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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 桥 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 议书甲方: 吴 桥 县卫生局乙方: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 医院为保证参合农民享受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依据新农合制度实施方案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甲方确定乙方为吴桥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按照以下协议内容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新农合各项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宣传教育参合农民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互相监督,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具体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沧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
2、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第三条 乙方依据吴桥县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为参合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新农合工作的相应措施及制度。要有一名院领导主管新农合工作,并设立合作医疗的经办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接受并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工作。第四条 乙方应在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新农合制度宣传栏、公示栏和投诉箱。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农民信息和新农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为甲方提供及合作医疗有关的真实数据。双方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遵循分级医疗、自愿选择和连续治疗的原则。第六条 乙方按要求安装甲方使用的新农合管理软件,实现及
3、医院收费软件数据接口对接,原则上对药品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每年维护一次,其间不得变动、更改。确需更改时,要经过市卫生局合管中心的批准。乙方提供由物价部门核批的打包收费项目,对允许“打包”收费的项目经卫生局合管中心核准后可直接及新农合软件对接。乙方要做到参合住院患者基本信息24小时内登记上传,费用数据及补偿数据每日上传,如因乙方原因超过2周不能实现数据上传的,暂停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因不按规定执行或延误执行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应将专职审核员和专(兼)职的会计按规定报甲方备案,如有人员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即报处审核人员不得兼职会计岗位。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新农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4、 诊疗项目管理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河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中规定的诊疗范围执行,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规定内诊疗费用要达到总诊疗费用的80%以上。低于80%的,甲方按低于部分的50%在拨付补偿金中扣除。第九条 乙方大型设备辅助检查(CT、MRI、彩超等)阳性率应达到70%以上,经抽查低于7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拨补偿金2万元。低于50%的取消定点资格。第十条 医生为参合患者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及医生及其所在科室收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规定的,该项目补偿费用不予拨付,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暂停乙方定点资格。第三章 药品及卫生材料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河北
5、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4年版)的用药规定和河北省可补偿一次性物品目录使用范围。第十二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参合患者住院治疗时,确保目录内药品使用占药品总费用的90%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用药总费用低于90%、甲方分别按低于部分的50%在拨付补偿金中扣除。第十三条 加强对自购药品和高值耗材的管理。乙方不得为追求降低次均费用,让患者自购贵重药品和植入材料。若救治病人确实需要,乙方因货源断供,要求患者自购药品或材料时,要严格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否则自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本年度内,如自购药品和植入材料的患者占甲方全年
6、在乙方住院患者的5%以上,每超过5%一个百分点扣拨补偿金5万元。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实施心脏支架等手术及高植医用材料使用数量,完善对施术者适应症的评价机制,实行联合审批制度。急症手术需植入心脏支架及其他高值耗材可实行主任审批和术后备案制度,要在术后3日内向甲方合管中心提供相关的病例及抢救资料。第十四条 参合患者出院所带药品不可列入报销范围。第十五条 乙方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要注明药品产地,进口药品不予报销。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卫生部印发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101号)的规定,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
7、情况下,乙方应选择价格较低、疗效较好的品种。如患者确需使用二、三线药品,要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并存档。第十六条 乙方为参合患者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第四章 就诊补偿管理第十七条 乙方医务人员对就诊参合患者,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一)门诊接诊医师对接诊病人收住院时,首先仔细询问患者是否属于“参合患者”;如属实,请在住院通知单右上角 “新农合”栏注明“参合农民”。(二)住院处工作人员为参合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进一步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填写病案首页后,到“新农合即报处”进行登记,并加盖“新农合”专用章。(三)主管医师对收治的参合住院患者,负责查验住院病人姓名及身份证
8、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患者县外转诊审批表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严格禁止“冒名”顶替住院;督促危、急、重症患者在住院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及户口本到吴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未经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而补偿的患者,甲方不予拨付补偿金,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应落实“出院即报”制度,保证住院参合患者出院当日“即时结报”。(五)参合患者出院报销时,乙方应核对患者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并索取由甲方提供的县外转诊审批表,无审批表或参合信息和住院信息及甲方提供的参合基本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及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报销;乙方必须认真核对患者疾病名称,住院补偿结算单、疾病名称和出院诊断,必须及患者
9、出院时的诊断证明书一致,否则,造成的错报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在审核参合患者合作医疗证时,发现及甲方提供的微机中数据不符或有涂改痕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应拒绝受理,并扣留合作医疗证,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第十八条 乙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偿情况汇总报甲方,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局终审后,由甲方财政局将补偿金拨付到乙方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第十九条 乙方在进行重大疾病救助时,应严格按照沧州市开展提高肺癌等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要将重大疾病救治专家组名单、重大疾病救治、确认等相关基本流程、标准化诊疗方案和管理规章制度报甲方备案。第五章
10、费用监管第二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新农合补偿款实行“基金总量控制,总额预算”制,甲方根据2015年度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乙方综合服务能力及近三年乙方新农合补偿数据,核定乙方2015年度住院补偿费用总额为400万元。乙方要依据上述基数制定本院每月基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备案,超出计划部分甲方予以暂扣,低于计划部分结转下月使用,年终甲方依据新农合基金支付情况和指标考核情况进行决算。第二十一条 乙方要选择一家银行开设新农合专用帐户,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新农合会计账簿,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好会计档案,随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禁止挂床,如将不符
11、合住院条件的参合患者收入院以及将非急症病人按急诊收入院的或挂床的,一经核实,其住院补偿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承担;乙方无权拒收符合入院条件的参合患者住院。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出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参合患者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需由参合患者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次均住院费用控制在 13000元以内。甲方每季度对乙方住院患者次均
12、费用进行核算,对次均住院费用超出控制标准10%以内的按超出部分补偿金额的10%予以扣拨,在10%-20%的按超出部分补偿金额的20%扣拨,在20%以上的按100%扣拨。年终再对次均住院费用进行均衡结算。杜绝为降低住院费用收治“小病号”或分解住院人次行为。第二十六条 乙方要严格审核参合孕产妇的生育证原件,并复印备案,并教育广大临床医生要引导鼓励参合孕产妇顺产,临床医生要严格掌握参合孕产妇的剖宫产指征,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病理性剖宫产应控制在 30%以内,病理性剖宫产按规定给予补偿,非病理性剖宫产或选择性生育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甲方可随时对乙方结算补偿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查看病历及有关资料
13、、询问参合患者等各种方式和渠道了解情况,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查出或经举报查实乙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甲方在下次结算时扣除相应的金额,并处违规金额的2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并向社会公示,触犯法律者,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严格掌握住院病人的住院指征,正确填写疾病名称,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造成基金支出的,甲方不予补偿,损失由乙方负担。第二十九条 参合患者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参合患者在乙方就医时发生医疗纠纷,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及时通知甲方。属于医疗事
14、故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补偿。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沧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甲、乙双方按新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如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可终止协议。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进行补充,效力及本协议相同。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 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甲 方: 吴桥 县卫生局 (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乙 方: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