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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章使用者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成品油监督管理,规范成 品油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开展,保护和 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那么,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成品油生产、 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 柴油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类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 料。第四条【监管原那么】成品油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管理
2、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以成品油质量、平安、环保管控 者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和执法。因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造成土壤和水污染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依法承当土壤修复和水污染治理等责任。污染责 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场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管理人承当土壤修 复和水污染治理等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智慧化监控信息管理】市开展改革部门组 织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 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依托城 市大数据中心归集和统计成品油来源、储存管理及使用流向、 成品油质量检测数据、运输单证、非道路移动机械成品油使 用管理等台账,实现成品油全链条
3、追踪溯源。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管】市场监管、海事、渔业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成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定期发布抽检结 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成 品油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年检制度和公示制度】商务部门每年定期 组织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主体进行年度检查,将检查情况上传本市 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约谈制度】对落实质量、平安、环保责任 不力、问题突出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主体,负有成品油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约谈 部门。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和
4、先行处置】违反本条例相关规 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有成品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 以依法对有关成品油、原材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 查封、扣押:(一)违法生产、批发、仓储、零售、直配成品油的;(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者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成品油 或者原材料的;(三)违法运输成品油的;(四)跨境车辆擅自改装或者加装油箱的;(五)擅自设置、使用车辆或者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 储存成品油的;(六)擅自建设或者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负有成品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 当对违法经营或者使用的成品油、原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 场所等一并查封、扣押。市市场监管部门应
5、当会同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查封、扣押协同处理处置机 制。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原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 保管机构名录,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协调扣押车辆存放地点。 保管机构和车辆存放场所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执法。被查封、扣押的成品油或者原材料存在泄漏、燃烧、爆 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易变质等特性的, 经专家评估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成品油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拍卖。第三十七条【执法衔接】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 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涉嫌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机制。在成品油行政执法案件中,有证据说明可能符合刑事追 诉
6、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 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在提前介入调查中发现有证据说明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 东省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成品油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录, 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 过城市大数据中心共享相关数据。对存在成品油经营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相关部门应当 实行重点监管,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 依法及时调查核实,并为举报
7、人保密。必要时,公安机关应 当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平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未进行质量自检的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 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成品油质量检测的,由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台账管理制度的处分】违反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 品油生产经营主体、直配油品使用单位和储油设备设施建设 使用单位未建立台账及管理制度、台账记录和管理不符合规 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台账上传至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 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批发、仓储管理规定的处分】违反
8、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和技术规范清洗储油罐、输 油管线,或者在接卸、储存、输转成品油时,未实行专管、 专泵、专罐专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对违反环保要求的处分】违反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未按照规定配 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油气回收装置和 在线监控系统未联网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加油站卸油未保持全 过程密闭,或者卸油未实行全过程视频记录的,由生态环境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运输管
9、理规定的处分】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制作危险货物 运单,或者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活动的,由交通 运输部门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采取相应 的平安防护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和平安技术检验,或 者未遵守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对违反跨境运输车辆管理要求的处分】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出境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和加装 油箱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第四十六条【对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分】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七项
10、规定,由市场监管部 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变名销售成品油的, 由税务部门依法处分。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三条规定,单位通过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企业购 买成品油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对违规建设使用撬装站的处分】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建设或者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11、款。第四十九条【对违规建设使用储油设备设施的处分】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车辆或者罐体、 箱体等设备设施储存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对违反成品油规定行为的处分】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 成品油的,由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除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外的 其他船舶使用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船用成品油的,由海事部 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要求保存 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等燃油使用文书资料
12、的,由海事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未按要 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一条【对场地经营管理者的处分】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非法生产、经营、使 用成品油而向其提供场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成品油生产,是指从事成品油生产、加工等活动。成品油经营,是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直配、 运输等经营活动。成品油直配,是指由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企业, 与特定用户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上门配送成品油的活 动。撬装式加油装置,是指集地面防火
13、防爆储油罐、加油机、 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系统。第五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为核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管、企业依法经营、 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成品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实施 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品油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及时统筹、 协调解决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成品油管理,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成 品油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非法成品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 统筹配置成品油监管执法资源,组织开展成品油监督管理活 动。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开展改革部门为本市成品油行业 统筹规划
14、部门,拟定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组织建设本市成 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协调解决成品油监督管理中的相 关问题。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和成品油流 通行业诚信体系,依法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指导、检 查成品油经营者购销台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油品 来源以及经营许可等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计量 管理,组织开展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检,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非 法生产、批发、仓储、零售成品油等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港区以外成品油生产、批发、仓储、 零售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负责对成品油生产、 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平安监督检
15、查,依法查处违 反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成品油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开展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依法查处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 规定的行为,并负责港区内的成品油生产、批发、仓储、零 售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对港区内成品油生产、 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平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 反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成品油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妨害公共平安的非法生产、经营、 使用成品油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开展非法经营成品油整治 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水务、城 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税务、海关、
16、海事、海警等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成品油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成品油纳入网 格化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和 其他重点场所日常巡查,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成品油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第八条【清洁能源】市开展改革部门应当优化调整能源 结构和消费结构,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氢能等清洁能源, 逐步降低成品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船舶动力燃料升级 改造,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岸电,引导船舶燃 料低碳化开展。第九条【油品升级】市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成品油标准,推动本
17、市成品油质量升级,促进油品质量、 平安、环保等要求提升。第十条【行业自律】支持成品油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 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那么。鼓励成品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成品油 标准、政策法规与开展规划的制定。第二章生产经营者责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活动总体要求】从事成品油生产、 经营等活动的市场主体(以下统称成品油生产经营主体),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平安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质量与来源】成品油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 采购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成品油及原材料。第十三条【自检要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 直配的经营主体应当按要求对
18、购销、出入库的成品油进行质 量检测。第十四条【台账要求】成品油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成 品油及原材料购销、出入库、运输、质量检测等台账管理制 度,如实记录油品及原材料来源、去向、检验数据等,保存 油品及原材料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运输 记录凭证票据等材料档案。相关管理台账应当实时上传至本 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台账具体要求由市商务部门 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批发、仓储管理】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的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清洗储 油罐、输油管线。接卸、储存、输转成品油时,应当专管、 专泵、专罐专用。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实
19、行许可制 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商务部门申请成 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一)具有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开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 范要求的加油站;(二)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 过规划、平安、消防、气象、环保、建设等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平安生产 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 油站(点),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 通平安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仅销售柴油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条件,由 市商务部门另行规定。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年检不合
20、格的企 业、未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或者停歇业超过六个月的企 业,商务部门可以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规范】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应当按照许可要求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除成品油直配 情形外,应当在加油站以加油机销售形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 营。第十八条【油品直配】经商务部门年检合格的成品油零 售经营主体,可以与建设工地、工业企业和撬装式加油装置 使用单位等签订协议,开展成品油直配经营业务,并纳入台 账管理。商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建立健全成品油直配机制,定期更新 和公开成品油直配经营主体名录。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设工地油品直配
21、纳入建筑市场主 体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引导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实施油品直配。第十九条【环保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应当 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 统,与相关部门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加油站卸油应当保持全过程密闭,减少油气排放,并进 行全过程视频记录。鼓励加油站实施错峰加油优惠,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 减少油气排放。第二十条【运输管理要求】从事成品油运输的经营主体, 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成品油运输经营主体,应当根据成品油的危险特性采取 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洗和平安技术 检验,防止成品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撒)
22、漏或者 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及静电平安事故。禁止未经清洗实施柴 汽油换装。成品油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 度。第二十一条【跨境车辆管理】进出境运输车辆不得擅自 改装和加装油箱。第二十二条【禁止性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行 为:(一)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二)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活动;(三)生产、储存、批发、零售、直配不符合产品质量 标准和环保强制性标准的成品油;(四)储存、批发、零售、直配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六)通过化工品等其他名义销售成品油的变名销售行 为;(七)其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第三章使用者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使用
23、者总体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 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成品油,并有权索取发 于 o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 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第二十四条【直配油品使用者责任】除零星作业和小散 工程外,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成品油的建设工地、工业 企业和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从商务部门公示的年 检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中选择配送单位,实行成品油直 配。使用直配成品油的,应当建立直配成品油管理台账,并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台账内容应当 包括成品油直配协议、购买及使用记录、发票等。第二十五条【撬装式加油装置建设和使用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24、撬装式加油装置。因救灾、灾后重建及重大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 性建设或者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等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建 立管理台账,加强装置平安运行管理,并在任务结束后撤除。第二十六条【储油设备设施建设和使用规范】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车辆或者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 储存成品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建设 工程确需设置、使用储油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向所在地商务部门 备案,建立成品油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和保存油品来源、 使用情况等信息和凭证,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
25、智慧化监控信 息平台。工程建设工程完工或者其他无需使用储油设备设施的, 应当及时撤除并向备案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自用油品使用者责任】直配油品、撬装式 加油装置加注的油品,只能用于工地或者企业内特定的车 辆、机械、设备等使用,不得对外转售。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主体责任】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 主体,应当建立内部车用成品油监督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监管,就近选择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其他加油 站加油,并保存加油票据,以备查验,不得采购、使用无合 法来源的成品油。第二十九条【船用成品油使用者责任】船舶在本市管辖 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成品油及其 他船用燃料油。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 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查验。第三十条【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要求】探索在用汽 油车按照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周期进行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 统检验。第三H一条【场地经营管理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向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活动提供场所。建设工地、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港口码头、停车场、 闲置厂房等场地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 内的场地、建筑、车辆、设备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生 产、经营、使用成品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