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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方法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 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服务,根据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 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就业工作原那么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社会为宗旨, 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 选择的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主管、学院主抓、部门协同、 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在不断提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 提升就业质量。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守法律,执行有关方针、政 策和规定,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开拓创
2、新,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第三条毕业生个人志愿应与需要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二 者关系,优先选择急需和重点保证的单位。第四条毕业生要有法制观念,老实守信,既有享受学校 提供一定服务的权利,也有服从需要和自觉履行责任的义务。第五条学校毕业生贯彻“择优”的原那么,学院就业工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第二章就业管理第六条毕业生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学院等, 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第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军工、国有大中型企 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 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
3、参加“农村教师资 助行动计划”,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鼓励毕业生报考研究 生、公务员、“选调生”;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第八条允许师范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第九条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持有学校统印制的就业 协议书、表,并备有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和个人简 历及其它有关证书等材料。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 均应提供材料原件。第十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 时,应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应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 议不构成彼此约束,学校亦不予成认。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一式四页。毕业 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应使用协议书原件
4、,复印件无效。第十二条学校参考个人意愿,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优先优 秀毕业生。第十三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选调生”考 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 并将有关意见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 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须用人 单位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毕业生 须按协议就业。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经有关 部门批准后,学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派遣前仍未获准出 境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五条所在学院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尚未落实具体 单位的毕业
5、生,按以下方法之一办理:(一)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校期间假设家 庭搬迁者,须提交有关证明及家庭户口复印件)。(二)毕业生与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签订托管(或 代理)协议,将档案等关系转至该机构。第十六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将 协议书、劳动合同上交所在学院。学校依据学院上交的协议 书、劳动合同或调档函等材料,按相关规定编制就业派遣方 案。毕业生在学校上报派遣方案后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作改 派办理。第十七条毕业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生源所在地的核 实、确认并签字。第十八条毕业生办理所有就业手续过程中的姓名均以 入学当年的录取名册为准。第十九条已派遣离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用
6、人单位报到, 按单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发 生争议,由当地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方也可向法院起 诉。第二十条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经当事双方签字(或盖 章)后即生效,此后毕业生假设要求改变就业单位,应与原单 位协商解决,并办理解约手续。第二十一条毕业和派遣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本人提出申请经毕业学院负责 人签署意见后到招生就业处补办。第二十二条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为毕业生档案接收单 位。第三章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就业指导与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 的就业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
7、业观,学习就业技巧和方法, 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的思想,主动到祖国最需要 的地方建功立业。第二十四条就业指导应与毕业教育相结合、相浸入,通 过就业指导课、专家专题讲座、网上答疑、咨询辅导等形式, 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技巧和方法、职业规 划等方面的指导。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应积极参加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 动,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第四章就业工作职责第二十六条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统领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要求, 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二)负责全校毕业生资格审查,组织学院校
8、对毕业生 资源情况,清理学籍异动毕业生,汇总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 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三)利用信函、网络、媒体等收集社会需求信息,向 社会公布学校毕业生资源、专业设置及人数等情况,开展毕 业生工作。(四)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接待 来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专场招聘会做好协 调、宣传和服务工作。(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组织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上报省教育厅及其他地方毕 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六)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工作;组织 就业指导讲座,开设就业指导课程,组织开展与就业有关的 各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补
9、贴政策。(七)开展毕业生就业调查研究,加强就业市场预测; 组织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反应社会需求情况,通过与用人 单位、校友座谈,了解用人单位及学生对学校在专业设置、 人才培养等教学、科研方面的建议及意见。(A)组织对到西部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 毕业生进行奖励。(九)向学校保护部门提供毕业生就业方案,作为毕业 生户口迁移的依据。(十)及时了解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对各 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协助各学院做好毕 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十一)依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对各 学院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十二)负责学校大学生就业网站的更新与维护。(十三)办理毕业生违约、
10、改派事宜。(十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学院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一)成立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毕业 生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方案,规范就业 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为用人单位择优毕业生。(二)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时向学校提供毕业 生有关资料。(三)组织毕业生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双选活动。(四)根据专业和行业特点开拓就业市场、收集需求信 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负责接待来本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 单位代表。(五)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联系,建立一批稳定有效 的实习就业基地,提高学生职业意识和技能;根据行业和学
11、生所学专业特点,积极组织专场供需见面会;为就业困难学 生提供服务;加强对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的指导,在和学校 政策范围内提供各种资源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六)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进行初审, 手续完备的,由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定期 统报学校招生就业处盖章;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帮助、督 促学生补正。(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就业政策、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协议书作无 效处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A)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好本院职业开展协会分会各项工作。(九)向学生宣传的各项就业政策,执行学校各项就业 工作任务。(十)做好
12、本院毕业生有关信息核对、鉴定和毕业生档 案的移交工作。(十一)协助办理毕业生违约、改派事宜。(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十八条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在就业政策指导下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利。(二)享有接受学校、学院就业指导和提供就业服务的 权利。(三)遵守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法规。(四)按下达的保重点就业计划或其它指令性计划就业。(五)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通过公平 竞争就业。(六)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利益和 学校声誉。(七)自觉抵抗不正之风。第五章就业工作纪律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影响深远的工作,就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那么、严于律已、秉 公办事,切实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 者,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本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假设与新的政策和规定 相矛盾,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毕业生。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 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