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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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财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本方法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高等学校财 务制度以及和XX省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基本原那么、主要任务、财务管 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 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本钱赛用管理、财务清算、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那么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要和 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和个人三 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 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

2、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 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 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 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 款专用的原那么,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 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 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

3、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 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 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开展需要 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 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 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 项、存货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

4、、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加强存货的管理,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 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进行及时处 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 权,包括应收款项(学校应当收取而尚未收取而挂账的款项)、 暂付款项(暂时垫付给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和预付款项(因商品 或劳务按合同协议需预付的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那么及时 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债务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的1个月内 应主动到财务处办理报账还款手续,超期不履行归还义务的,学 校将采取冻结所属单位的相关借款及其他相关业务报销、抵扣个 人工资、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措施催促

5、其归还借款。对无法收回的 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 核销。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 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 行。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 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

6、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计提折旧的具体方法 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年限平均法:月折旧额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使用年限 X12)工作量法:月折旧额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总工作量) X当月工作量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四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 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 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上报并按照规 定处理。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

7、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 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 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 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 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执行 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第四十八条对外

8、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 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 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 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 实施。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 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九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 争、择优的原那么,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

9、、出借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五十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 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核算、统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及允许列支的有关处置费 用后,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使用 资产处置收入时,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国库办理拨付 手续。资产处置收入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变。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 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开展需 要的原那么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 用效率。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

10、当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 产或劳务归还的债务。第五十三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 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 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 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 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

11、反规定举借债务和 提供担保。学校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提供担保,须上报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第十章本钱费用管理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开展需要,实行内部本钱费用管理。第五十七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 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 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 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九条本钱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 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

12、用、科研 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 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当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 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 校统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 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 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 捐赠支出等。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13、不能直 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那么和标准合理分摊。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本钱核算,开展学 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本钱和生均本钱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 本钱的核算细化到科研工程。第十一章财务清算第六十三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 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四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 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 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 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六十五条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 批准,其资产分别

14、按照以下方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 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四)分立的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经学校批准,学校二级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 时,参照本章执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处 理。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 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编报财务报告。第六十七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

15、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 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 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 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 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 支出结构、财务开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 表)。第

16、十三章财务监督第七十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 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七十一条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 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七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一名

17、副校长或总会计 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当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设置的唯一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 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 根据管理和服务职能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第八条学校因工作需要可在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设置二级财 务机构。学校应对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 二级单位财务的管理与监督。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 统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统领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学校财务机构应按规定和需要配齐专职财会人员。学 校内部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备财会专业知识、中级及 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

18、相适应的资 格和能力,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发放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上岗;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 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委派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 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 监督。第十四章附那么第七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方法。 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本方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方法自XXX年1月 1日起施行。原XX工业学院财务管理方法、XX工业学院应 收及暂付款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第十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及校内单位根据事业开展目标和计 划编制的年

19、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 成。第十一条学校预算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核定收支、定额或 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 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政策及财力可能, 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开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 定。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 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那么。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 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十三条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 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开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 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

20、定编制预算。年 度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突破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不得编 制赤字预算。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委常委 会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 的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预算,上报上级部门审核汇总,经法定程 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学校再下到达校内各单位执行。按规定进行 预算信息公开。第十五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 执行中,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财政性资金 以外局部安排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 财政部门备案。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有关 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

21、学校报财政部 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六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 告。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 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 的非归还性资金。第二十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 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本条上

22、述拨款范围以 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 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 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 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 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按照XX省财政厅规定计入“非税拨款”的教育事业收入,从 其规定。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工程、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

23、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 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 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一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各项 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 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核算,统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

24、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 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各项支出,应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按照高等学校会 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归集,分别计入相关工程反映。第二十四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 基本支出和工程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同时还应按经济分类科 目进行支出分类。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 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工程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

25、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开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工程支出主要是省级工程和科研 工程。(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 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 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 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 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 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五条学校及校内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 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 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26、;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规定的,由学 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学校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制度和政策。第二十七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 有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 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完成 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 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购制度及新增资产计划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第二十九条学校及校内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 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学校

27、及校内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 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三十一条学校及校内单位应当严格支出审批,严格执行 “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具体审批制度由学校另行制定。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二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 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三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省财政部门的规 定执行,其中: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建设期一年以上的允许跨年使 用的专项经费可结转下一年使

28、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由省财政部门收回;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建设期一年的专项经费产 生的结余,由省财政部门收回;用财政拨款安排给校内单位的基 本支出产生的结余,由省财政部门或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 度预算安排。第三十四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 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经营收支结余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其余额并入学校结 余进行分配。如年度亏损,不得结转,留待以后年度用经营结余 弥补。第三十五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统 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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