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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商品买卖合同5篇范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 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 整理的零售商品买卖合同,更多零售商品买卖合同点击“商品买卖观察。零售商品买卖合同1甲方:乙方:根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双方协商经销协议如下:一、甲方授权乙方在经销莱珂服饰。二、甲方以商品全国统一零售价的4.5折作为乙方结算价,并开具增值税 发票。运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代办运输手续。本市内运输由甲方承当。三、乙方自行看样定货,发货后不作退换货处理。如有质量问题,货到三 天内通知甲方,并发回给甲方鉴定,过期不再处理。四、乙方在该地区
2、经销期间,应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 利益,做好优质服务、售后服务工作。五、甲方授权期限为半年,经甲方对乙方销售业绩考核,再协商制定续签 手续,或转为连锁经营点。六、如有以下情况,甲方不需经乙方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而且由乙方 自负一切责任:1、有违反本协议之事的行为。2、不能按时给付货款。3、提供畅销产品,供同业仿造。4、对外促销等广告,未经甲方事先同意而实施。5、乙方违反以上条例,经口头劝告无效,再发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如还不 思改过,经甲方信函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第H一条不可抗力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按时向对 方通报不能履行
3、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 履行、局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局部或全部免予承当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 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
4、补 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各留存1份。买受人:(章)出卖人:(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10账号: : : : :年月日零售商品买卖合同5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 及数量合计11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 二 条 质 量 标 准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第五条随
5、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12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 安装与调试:13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第 十 五 条 违 约 责 任: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6、)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自 起生效。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4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15七、协议期满,自动终止双方义务。八、协议期间,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在签约地点处所管辖法院提出诉讼。甲方:乙方:地址:地址: : :法人代表:店铺面积:签协人:签协 人:店铺地址:签约地点:签约日期:乙方运输方式:运输送达地点: :零售商品买卖合同2甲方:乙方:管
7、理(以下简称甲方)与 服装服饰(以下简称乙方)就工服制作业务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照。第一条产品名称、价格、数量。后附详细报价单。此价格经双方认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时间.地点:1 .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 日内。第三条加工形式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服装款式及面料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批 量生产。2 .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并提供全部辅料的方式。3 .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 理交接签字手续。第四条甲方责任.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1 .甲方定好量体时间,保证人员齐全。2 .按此合同付款日
8、期,及时付款。第五条乙方责任.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1 .按此合同交货日期,及时交货。如未及时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 的货款作为违约金。第六条结算方式.支票结算。此合同签订后一日内,甲方须预付 的货款给乙方。1 .终结付款额,依据实际制衣件数,经双方认可后的款额支付。2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须在 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如有延误,每日须加付 的滞纳金。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结清之日为止。第八条此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内欲终止合同, 需赔偿对方 的货款作为违约金。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业务代表:乙方业务
9、代表: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零售商品买卖合同3供方:需方:1 .本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2 .合同条款: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玖拾叁万陆仟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见销售票。3 .经济责任:(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以下责任: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货 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 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一的余款。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少交需方仍有需要的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 可以退货,并承当因
10、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 款总值的百分之一的罚金。(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局部 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一罚金。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局部货款总 值百分之一的罚金。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局部 货款总额千分之一罚金。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 金。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当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及罚金。(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
11、或局部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 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异化,需要变更产 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七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 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 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五的罚金。(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4 .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两者选一)5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供方单位(盖章):_需方单位(
12、盖章):经办人:年月日经办人:年月日零售商品买卖合同4订立合同双方:买受人(全称):出卖人(全称):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1 .产品的技术标准(囊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项执行: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 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 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
13、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 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 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率;在 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5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L产品的数量:o.计量单位、计量方法:o(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
14、修理工具等。对 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确定成套供应的范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O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 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屡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 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 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 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
15、中商定,其包装费超 过原定标准的,超过局部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 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囊括专用线、码 头).产品的交货单位:O1 .交货方法,按以下第()项执行:(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 规定送货方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 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买受人自提自运。62 .运输方式:。3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 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
16、)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 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 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确定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 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 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 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 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项执行:按政府定价执行;按政府指导价
17、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 提升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 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 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 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 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 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 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
18、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 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 定。)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 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 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局部的货款。2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
19、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那么,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 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 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 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局部货款的%(通用 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
20、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 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 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3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 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当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 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局部。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4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
21、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交货局部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当买受人因此所受的 损失费用。5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 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 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当。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 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当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当由此增进 的费用。7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
22、款;合 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 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 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1 .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局部货款%(通用产品的幅 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2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 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 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 理。3 .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 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当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 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 的罚款。6 .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