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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平安类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一、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一)主要致险情形。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储罐区发生泄漏;2.港口企业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罐区内 违规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3.港口企业电气故障或避雷装置、防静电装 置失效;4.港口企业储罐腐蚀及储罐附属设备损坏,联锁装置、液位监测系统、 气体报警装置等失效;5.未安装紧急切断阀或其功能失效。6.夏季高温酷暑、暴 雨雷电和台风影响;7.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 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L加强储罐监测工作,强化联锁切断装置、高低位液位监测系统、有毒气体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维护保养和
2、巡检;2.杜绝罐区内违规动火作业和违反操作规 程;3.加强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防静电装置的维护保养;4.加强持证人员平安 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5.加强对罐体检维修管理;6.强化应急物资储藏、应急设 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7.加强日常监督检查;8. 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 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实现全覆盖;9.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 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二、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堆场仓库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主要致险情形。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堆场违规超量、超范围堆存危险货物集装箱;2.仓库
3、内 禁忌物混存;3.堆场箱区设置、堆垛方式、堆码层数及隔离等不符合要求;4. 硝酸铁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违规作业;5.毒性气体、液化天然气(LNG)等 易燃易爆剧毒集装箱罐柜及其附件损坏;6.消防设施及应急能力缺乏;7.夏季等 恶劣自然环境影响;8.违反操作规程作业;9.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 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1.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堆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集装箱,严格按照平安 操作规程作业;2.装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列出的1. 1项、第四章第四章设施维修第十八条 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 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
4、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 持或者处于平安、适用状态。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平安 的,维护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维修。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 泊位性质、靠泊等级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 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第十九条 维护单位开展专项维修进行设计的,应当委 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 级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依据检测评估报告、港口基础设施结构型 式、使用要求等出具,明确专项维修的设计标准、方案以及 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应当到达施工图 设计要求。维护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
5、 不通过的,应当要求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委托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第二十条 鼓励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客运码头、危险 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修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经维护单 位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使用。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维 护单位在核验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评估。第二十二条维护单位应当在核验通过后20个工作日 内,将核验资料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核验资料通报有关海事管理 机构。第五章档案与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 维护
6、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明 确设施的类别、数量、建设和运行情况、历史维护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 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五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维护计划、检查、检测评估、设计、维 修、核验等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资料。检测评估、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 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二十六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要求定期报送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那么上应当采取随机 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港口基础设 施
7、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 公布。第二十八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 由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九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基础设施不符 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 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条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 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分。第三H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 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 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与港口相关的航道养护及航
8、标维护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依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2 年12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2)728号)同 时废止。1. 2项爆炸品和硝酸钱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严格实行直装直取,严禁在港区 内存放;3.禁忌物严禁混存;4.集装箱堆码的垛型应与机械能力、集装箱类型、 箱内货物的特性以及箱区设计要求相适应;5.加强硝酸钱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和毒 性气体、LNG等易燃易爆剧毒集装箱罐柜的港口作业以及相关报警装置的维护保 养和巡检;6.推进智能主动安防系统建设;7.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力度;8
9、. 强化应急物资储藏、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建立区域应急救援联动 机制;9.集装箱堆码应做好恶劣自然环境防范,如防风栓固;10.对涉及重点监 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 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均实现全覆盖;11.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人员等各岗 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三、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设备故障;2.码头前沿管道、法兰破损和 LNG、液化石油气(LPG)、氨气等易燃易爆剧毒货物泄漏;3.管道的压力检测或 平安泄放装置故障;4.未按要求
10、加装紧急切断阀或紧急切断阀故障失灵;5.装卸 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6.未设置生产作业及环境监测系统,大风等恶劣天气 未及时预警;7.受疫情影响,船岸平安检查、值守不到位;8.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1.加强装卸设备设施、管道、法兰和紧急切断阀等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 巡检;2.定期对管道的压力检测和平安泄放装置进行检验,并加强日常检查;3. 严格落实装卸作业前船岸平安检查制度,严格装卸作业现场平安管理,杜绝违章 操作,强化装卸过程中,船岸信息交换、船岸界面人员值守和平安巡检工作;4. 强化应急物资储藏、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处置演练;5
11、.按要求设置生产作业 及环境监测系统,恶劣天气前停止作业;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装卸作业人员 等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四、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检维修作业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1.港口企业危险货物罐区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活动未严格执 行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隔离、防护和应急措施;2.未按要求对储罐 进行清洗、置换、隔离、通风等;3.未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或检测仪器故 障;4.使用不符合要求(如防爆要求)的工属具;5.未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 未按要求落实监护人制度;6.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 落实不
12、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1.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 化控制系统装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均实现全覆盖;2.罐区动火作业、受 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活动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隔离、防护和应 急措施;3.严格按要求进行气体检测和分析,气体检测的仪表要定期检验,同时 做好日常维护;4.储罐检修时使用的工属具应满足相关要求,穿戴好符合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5.落实好监护人制度,无人监护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6.加强 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商的资质条件。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 活用工人员平安管理,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
13、人、各岗 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五、港口企业液体危险货物装、卸车作业泄漏中毒、火灾爆炸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1.装、卸车软管或鹤管有缺陷;2.罐体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存在缺陷,如腐 蚀凹坑、裂纹、穿孔等;3.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措施失效;4. 未落实好装卸作业前的各项检查工作,装卸过程中未加强值守和平安巡检;5. 取样时未落实好相关防静电、防火花等措施。6.夏季高温酷暑、暴雨雷电影响; 7.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1.作业软管应定置管理,并定期检测与维护保养;2.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按要 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做
14、好日常检杳;3.定期对装、卸车台的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防泄漏等装置进行检验和检查;4.装卸作业开始前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 检查工作;5.取样作业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规程,严格落实相关的防静电、防火 花等平安措施;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向港口企业提供托运人制 作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信息;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意 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六、客运、客滚码头候船区域火灾及人员上下船踩踏落水风险防控措施 (一)主要致险情形。1.消防和应急通道堵塞,标志标识不清;2.消防器材配备缺乏或未定期检验; 3.未按要求配备安检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存在故障;4.登船通道狭窄,登船时拥
15、 挤踩踏;5.高温、大风、下雨等恶劣天气上下船作业;6.码头建筑结构老旧,存 在消防、结构平安隐患;7.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 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1.按要求设置消防和应急通道,应保持畅通不被占用,标志标识清晰;2.按 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3.严格按要求配置安检设备设施,做 好定期维护,切实做好乘客随身行李和客滚运输车辆的平安检查;4.合理布设登 船通道,大客流量下可采取限流措施;5.根据天气情况做好船舶靠泊计划和人员、 车辆上下船平安措施;6.严格落实船岸平安检查制度,加强上下船过程中,船岸 信息交换、船岸界面人员值守和平安巡检工作;7.加
16、快老旧建筑结构、消防设备 设施的升级改造;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意识教育和技 能培训。七、港口企业涉爆粉尘装卸储存作业爆炸风险防控措施(-)主要致险情形。1.封闭空间从事粮食、煤炭、金属粉末等可能产生爆炸性粉尘的货物装卸、 储存作业;2.作业现场未按要求配置防爆电器及防静电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损 坏无法使用;3.进行装卸作业时,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电焊作业;4.违反平安操 作规程;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L定期对防爆电器进行检测;2.采取防静电措施,如作业人员穿防静电服, 电器设备接地等;3.采取防止火花产生措施,如防
17、止金属撞击,定期对装卸设备 进行维护;4.进行装卸作业时,严禁明火作业;5.及时采取通风、除尘、集(积) 清理等有效的粉尘控制措施;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7.强化应急物资储 备、应急设备设施配备、应急处置演练;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从业人 员的平安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八、港口企业大型装卸机械倾覆风险防控措施(一)主要致险情形。1.大型装卸机械(如门机、岸桥、场桥、装船机、卸船机、堆取料机等)性 能缺陷、老旧损坏,存在平安隐患;2.超负荷装卸作业;3.码头未设置靠泊辅助 系统或靠泊辅助系统故障,船舶碰撞码头;4.遇台风等恶劣天气时大型机械未做 好防风措施;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
18、责任、各岗位从业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二)主要防控措施。1.定期对大型装卸机械等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2.严格按照装卸机械的 额定负荷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超负荷吊装;3.码头按要求设置靠泊辅助系统并保 障其有效性;4.定期检查大型机械的防风装置,在台风登陆前做好防风措施;5. 加强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的收集,做好应急物资储藏,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6. 恶劣天气期间,启动应急预案,合理安排港口作业,做好人员避险、设备避风, 不能保证平安时要及时撤离人员;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 全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19、保障 港口平安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 维护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 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 堤、锚地、护岸等。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 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 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 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 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20、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维护。其他港口基础设 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前款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统称维护单 位。第五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应当落实全生命周期维护 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及时、平安环保的原 那么,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第六条 维护单位应当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按照核定 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合 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鼓励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设施,积极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 应用。第二章维护计划第七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
21、对港口基 础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标准、 资金筹措方案等。第八条 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使 用年限等,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 维护计划。因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维护计 划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 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三章检查和检测评估第十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 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配套设施,或者遇台 风、风暴潮
22、、地震等自然灾害,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第十一条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维护单 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 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 的;(二)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 范规定的检测评估周期的。港口基础设施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维护单 位应当加大检测评估频次。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检测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测评估依据、内容和方法,港 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类别以及是否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结 论等。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不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检测
23、评 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提出维修建议。经 评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满足平安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 告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第十三条检测评估报告涉及结构平安计算的,应当由 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计算书。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对其出具 的检测评估报告或者计算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检测评估 工作,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评估报告。第十六条 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 或者限制使用的,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 设置必要的平安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 作日内,将检测评估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港口所 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 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码头、锚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