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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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第二条 质检机构经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质检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审查机构)负责质检机构

2、考核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质检机构的考核。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第五条 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等。第六条 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七条 质检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

3、比例不低于40%。(一)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二)质检机构所有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熟悉质量体系,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质检机构应有各类人员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培训计划,并有实施记录。第八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与其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一

4、)应具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二)“质量手册”应对质量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等六个方面。还应包括:1.质检机构概况;2.机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3.质量方针和目标;4.机构及其主管单位(适用时)公正性声明;5.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6.组织结构框图;7.实验室分布平面图;8.机构人员构成一览表(注明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所在室、职务或担任的岗位、职称)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简历表;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仪器编号、精密度或其它性能指标、生

5、产厂家、购入日期、单价、所测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10.机构业务范围、检测产品(参数)目录及其标准代号与名称;1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表,自检自校准的量值溯源或传递框图;12.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13.检测工作流程图;14.质量保证措施框图,包括要素构成、各项措施的关系及责任部门或人员等;15.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目录及附表;16.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及附表。(三)“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应包括:1.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2.质量体系审核程序;3.管理评审程序;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程序;5.仪器运行检查程序;6.仪器设备管理程序(包括购置、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管理、故障修理、

6、降级和报废);7.计量标准、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与管理程序;8.样品抽取、传递、保存和处置程序;9.检测工作控制程序;10.复验与判定程序;11.委托检验协议(合同)评审程序;12.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13.开展检测新项目工作程序;14.原始记录的填写和校核程序;15.记录管理控制程序;16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17.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程序;18.检测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程序;19.现场检测程序(如适用);20.检验分包程序(如需要);21.抱怨处理程序; 22.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采购与管理程序;23.剧毒与危险物品管理程序;24.检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程序(含能力

7、验证与比对工作程序);25.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6.允许偏离控制程序;27.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程序(如适用);28.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29.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30.技术文件有效性确认制度;31.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32.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制度;33.技术资料信息保密制度;34.收费管理制度;35.文书管理制度;3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等。(四)“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仪器设备校准规程、运行检查规程、仪器操作规程、检测实施细则、各类质量记录格式等。(五)有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确保检测质量。可采用以下方法: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参加能力验证试验、实验室间比对、使用有

8、证标准物质、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和保留样的再检验等。(六)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进行有效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有记录。(七)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标准有效性的确认。(八)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包括质量体系全部要素的内部审核;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跟踪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并记录。每年在内审基础上至少开展一次管理评审。第九条 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以上;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并贴状态标识。

9、(二)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和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三)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和检定(或校准)周期表。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和量值溯源图,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四)使用频次较高、稳定性较差以及脱离了实验室直接控制等方面的仪器应进行运行检查。(五)仪器设备应独立建档;应有专人管理保养;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六)标准物质有专人管理,有标准物质一览表 并有购买、使用记录。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并能有效运行。(一)检测工作流程图应包括从抽样、样品流转、检测、检测报告到抱怨等

10、各个环节。(二)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测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并有适合的确认方式。(三)抽样应符合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抽样记录内容齐全、信息准确。有保证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以及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的措施。样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唯一性编号和检测状态标识,有措施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混淆、丢失和损坏。有样品处理记录。样品在流转过程中,交接时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四)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或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

11、开展工作。若需使用非标准的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确认,按采用非标准方法程序执行。(五)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按程序管理,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单及有关信息。(六)分包项目应控制在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且价格昂贵的范围内,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应保存分包方的资质证明,并有对分包方的评审记录。第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对所有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包括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明确其保存期限;有为委托方保密的规定。(一)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原始记录应独立归档,保存期不少于六年,包括:检验报告、抽样单、样品委托单、检测任务单、原始记录及其相关联的图谱或仪器测试数据。(二)检测原始记录内容真实,应包含

12、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至少包括:样品名称、编号、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地点、环境因素(必要时)、检测过程与量值计算有关的读数、计算公式和允差要求等信息。(三)检验报告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应与委托方要求和原始记录相符合。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要求,并在体系文件中规定。检验报告应有批准、审核、制表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检验报告封面加盖机构公章和机构考核标识(经机构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检验结论加盖机构检验专用印章,并加盖骑缝章。(四)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第十二条

13、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一)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二)有专用的检测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放置,相互影响的检测区域应有效隔离,互不干扰。(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测工作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四)实验场所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基因转移等应确保不影响检测结果。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方法和所使用食品设备的规定,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因素应监测

14、、控制和记录。(五)样品的贮存环境应保证其在保存期内不变质;不能保存的样品应有委托方不进行复检的确认记录。化学试剂的保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有机试剂的贮存场所应有通风设施。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有符合要求的保存场地,有专人管理,有领用、批准与登记手续。有毒物品的使用应有监督措施。(六)应有保证检测作对环境不产生污染措施。应制定处理污染发生的应急预案。(七)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质检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外,重庆市范围内其他申请考核的质检机构

15、(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或经补正材料后齐全,初审合格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予以受理的申请初审意见书,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初审意见书。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合格或经补充材料后审查合格的,向考核机关提交

16、技术审查意见书。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合格的,考核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评审;技术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技术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一)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二)现场评审前考核机关应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人和评审组成员。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结果。(三)现场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体系运行情况;2.检

17、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3.检测能力。(四)现场评审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1、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所有条款全部为“符合”(不适用项除外)。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符合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的要求。在申请检测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通过”,报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批。2、基本通过: 分为整改后报材料确认和整改后现场确认两种情况。基本通过,整改后报材料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1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

18、中关键项“基本符合”少于6项,非关键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基本通过,整改后现场确认的判定标准为: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 25项及以下评审条款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及以下关键项“基本符合”,2项及以下非关键项“不符合”。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表述为:评审组认为该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设施与环境六个方面,基本符合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要求。在申请检测的项目范围内,具备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同意现场评审“基本通过”。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质检机构应在和评审组商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结果经报材

19、料确认或现场确认,评审组长签署意见后,报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批。3、不通过:按评审细则要求评审,25个以上条款“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其中10项以上关键项“基本符合”;或3项及以上非关键项“不符合”;或1项及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要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中明确不通过的事实依据,并提出限期改进的建议。待改进后,质检机构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第十九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评审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通过考核的,颁发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未通过考核的

20、,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定期将考核合格证书颁发情况向农业部备案。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质检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一)检测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检测场所变更的; (四)检测项目增加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

21、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质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第二十五条对于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机关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六条 质检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质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

22、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第二十七条 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暂停其检测工作:(一)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第二十八条 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

23、检验报告的;(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第二十九条 质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一)自愿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三)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四)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七)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质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农业投入品质检机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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