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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思考】甲企业将一家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打包转让给乙企业。问1:该转让行为中,涉及到存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问2:该转让行为中,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产权转移的,是否缴纳营业税?问3:该转让行为中,甲企业分公司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到乙企业(一般纳税人)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1.整体产权转让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转让方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2.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
2、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问4:如果乙企业将承受的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又转让给丙企业,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