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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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连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刚好、精确、平安。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隐私的平安。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方

2、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其次章 公 文 种 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吩咐(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二)确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支配,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确定事项。(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

3、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须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指责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状况。(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状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恳求指示、批准。(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一)看法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恳

4、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状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隐私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隐私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依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运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

5、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精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运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依次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终签发机关负

6、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须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须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运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纳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依据实际须要确定。第四章 行 文 规 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

7、要,注意效用。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依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8、。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详细问题,应当干脆报送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样,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订正或撤销。其次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干脆上级机关。其次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其次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干脆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看法”和“报告”。 其次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

9、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 文 办 理 其次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其次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状况的确,观点明确,表述精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依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缘由,并依据实际须要确定紧急程度。(

10、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精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详细的年、月、日。(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其次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运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运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运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精确的中文译名。(九)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调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需运用汉字外,应当运用阿拉伯数码。其次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

11、门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样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看法,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其次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须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方法的规定等。其次十八条 以本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其次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12、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须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第六章 收 文 办 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须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运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刚好提出拟办看法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须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

13、,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刚好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刚好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刚好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看法,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样,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详细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看法、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 文 归 档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刚好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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