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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三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三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5159号)、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6141号)等有关规定,甲
2、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贯彻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台州市政府、三门县政府、市、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等颁布规定、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第二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应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材料和数据。第三条 乙方被甲方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结算通知
3、(台劳社医201148号)和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结算定额通知(台人社发201323号)有关规定。第四条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医疗费用,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调整情况。第五条 乙方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药品、器械购销和资金收支情况;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所有资金收支均应通过本单位特定存款账户办理结算,药品和器械购销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管理。第六条 甲方为审核、稽查医疗费用,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处方、检查单等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对乙方提供有关医疗档案和资料,负
4、有保密和保持完整义务。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重点内容。第八条 乙方不得擅自将其他任何医疗机构以任何方式联网接入医保结算系统。乙方新增接口必须报甲方备案。第九条 乙方必须在社保部门核定定点服务类型内开展医保服务;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同意按同等级公立医院支付。第十条 乙方如为单位内设医疗机构只可向本单位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向本单位外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第二章 就 诊第十一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准则,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
5、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就诊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校验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IC卡),确保人、卡、证信息一致。开展移动支付试点医院按移动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历本、社会保障卡(IC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有权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也不能允许参保人员配取与本人疾病无关药品,否则就诊发生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时,乙方应自病人提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甲方
6、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制度,并建立医保协议医师管理档案。乙方医保医师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取得处方权并与甲方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未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被甲方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或被注销医保医师服务编码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发生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乙方自行承担参保人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对参保人员门诊及住院病历中就诊记录应规范、清晰、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相符;门诊处方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应永久保存。第十六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认可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票据和结算单等。第十七条 乙
7、方医保服务类型如有住院,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标准住院床位。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参保人员收治入院,其发生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如故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所增加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符合出院条件但参保人员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以医嘱为准)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第十九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转院造成参保人员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提
8、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或支付部分费用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费用或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事前告知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乙方被确定为省或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省、市异地就医相关政策。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台州市关于诊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行业规定。第二十三条 乙方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中,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服务项目为主。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各项检查资料,乙方应予以充分利用,避免不
9、必要重复检查。第二十五条 乙方要教育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规定开展医疗服务,合理检查。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开展超出协议规定诊疗项目,须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药品价格,并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和质量,所供应药品品种,应以甲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药品品种为主,并报甲方备案。自费药品不得高于总药品费用10%。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规定,超范围药品费用甲
10、方不予支付。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规定常规用法用量及参保人员病情确定药品使用量,并按相关规定掌握配药量。超量药品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外购药品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第三十一条 乙方药品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意并接受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第三十二条 乙方提供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增加医院制剂等服务内容时,应向医保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列入定点医疗服务内容。乙方使用本院生产,并列入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院制剂,其
11、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为参保人员选择药品。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品种。第三十五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用及因此而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第三十六条 处方管理规定按国家、省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执行。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等原因确需他人代配药,乙方应在掌握参保人员病情和医疗安全前提下,凭甲方特殊情况代配药证明配药,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第五章 结算及费用给付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
12、执行三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有关规定。甲方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在总额控制基础上,选择按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对账工作。由于乙方未进行日对账而导致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对账成功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申请核拨表,由甲方进行审核。如乙方未及时上报或报表数据与甲方系统数据不符,甲方将暂缓拨付该月申拨费用。乙方收到甲方剔除费用表后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4个月内(包括节假日,以下同)核对完毕,逾期未反馈,视作认可,甲方对违反规定费用按项目剔除后在给付时扣除,未尽事宜按结算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甲方
13、定期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进行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第四十一条 甲方采用抽样审核方式对乙方上传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医疗费用,甲方按明细项目予扣款。台州市内跨区域就医医疗费用,甲方应在费用发生次月底前,完成乙方上月费用审核,并在次次月初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如在次次月15号前未表示异议,视作同意核减。已上省平台医疗机构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甲方应在费用发生次月15号前完成乙方上月费用审核,乙方在次月20号前反馈完毕,如未表示异议,视作同意核减。如无特殊情形,甲方应于市内跨区域就医费用发生后第二个月(次次月)末前完成相关费用核拨;省内
14、跨市异地就医费用发生后次月末前完成相关费用核拨。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于乙方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产生和增加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甲方有权予追以回。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满足对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双方信息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甲方应保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信息、政策参数等基础信息准确性。乙方必须具备规范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技术和接
15、口标准,并按甲方要求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第四十六条 乙方被确定为省或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甲方推行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实现全省或全市参保人员异地持卡就医、联网结算。第四十七条 乙方应设置信息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系统管理权限。乙方信息员名单应报甲方备案。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将本单位药品、项目和疾病名称与甲方对应目录进行准确匹配,按甲方要求传输参保人员就医信息和费用明细信息,因匹配错误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无论采取何种付费方式,乙方都应将参保人员就医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输给甲
16、方。在医疗费用信息及清单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编码传输。门诊住院费用明细应实时传输。第四十九条 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甲方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信息系统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第五十一条 乙方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服务器、前置机和网络通信安全,保证医保数据安全性。如造成数据丢失、服务器瘫痪等后果,损失及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十二条 以上医保系统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主系统、一卡通系统、医保智能审核系统等其它一切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发系统。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本着相互理
17、解、共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愿望,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 乙方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给予告诫并限期改正:(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或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二)拒绝提供完整药品、医用材料等“购、销、存”信息。(三)医保医师诊断病情与用药不符。(四)住院病人入院48小时后,病历资料缺少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医嘱等项,或住院期间无医嘱、无用药记录3天以上。(五)违反规定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经提醒仍不改正。(六)未按规定实
18、时上传符合统一规范疾病诊断、药品(包括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医疗服务情况以及医保医师相关信息等,经提醒仍不改正。(七)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日常管理、医疗费用审核稽查、信息化改造等监管工作。(八)随意更改医疗机构端医保前置机系统参数,或经查发现上互联网。(九)无医保前置机维护记录(维护内容主要有:前置机查杀毒记录、数据备份记录、日常检查记录等)。(十)不按要求管理社会保障PSAM卡和读卡机具,未按要求上传社会保障PSAM卡内置信息。(十一)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十二)其他违规行为。第五十五条 乙方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给予责令限
19、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拒付违规费用和暂停医保服务协议1-6个月等处理,对已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一)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二)发生重复、分解、过度、超限制范围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增加费用。(三)发生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四)未经甲方核准擅自使用新增诊疗项目,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五)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六)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参保人员收治入院。(七)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无指征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等,药品收费违反有关规定。(八)参保人员出院带
20、药超量,带检查或治疗项目出院。(九)未建立药品、医用材料进销存台账或台账不能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医保药品库、诊疗目录库对照管理混乱。(十)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十一)无正当理由故意滞留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社会保障卡。(十二)乙方提供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结果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十三)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或另设自付账号交费。(十四)收费印章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不相符。(十五)乙方名称、法人代表、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未在变更后15日内向甲方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十六)摆放、销售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化妆
21、品等物品。(十七)被告诫处理两次。(十八)其他较严重违规行为。乙方按要求整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继续履行医保服务协议;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第五十六条 乙方在协议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给予解除本医保服务协议,对已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一)不具备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条件。(二)将非医保支付范围费用列入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情节严重。(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财务票据、医疗文书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四)伪造虚假进货单据、财务凭证、发票、配送单等购销单据。(五)将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
22、零售药店发生医药费用纳入本单位进行医保结算。(六)存在恶意盗用、空刷、分刷社会保障卡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七)将定点医疗机构整体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八)连续停业三个月以上,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停业六个月以上;(九)被处暂停医保服务协议两次。(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五十七条 乙方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甲方应当提请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乙方违规当事人,甲方按相关规定实行医保协议医师积分管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注销医保服务资格,进行限期整改。第五十八条 违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向参保人
23、员追回。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5月 1日至2018年4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协议继续生效。第六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调整,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第六十一条 协议期间,乙方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服务项目、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甲方申请变更。第六十二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明确立即终止除外)。终止、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证参保人员正常就医。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