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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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2-12-18 责任编辑:国库处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保护视力色: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中国银联吉林分公司,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积极稳妥开展好公务卡管理试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精神,现

2、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库200841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

3、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和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预算单位其他符合现金支付规定的公务性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四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

4、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定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及程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改革初期选择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作为省级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统称发卡行)时,应与其集中支付业务的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5、保持一致,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由银联统一分配号段的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

6、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五条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确定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时,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到发卡行自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

7、卡支持系统。 第十七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第四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通过

8、单位财务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提取现金一律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单位财务部门不予以还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务消费中使用现金的,持卡人应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

9、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和程序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消费小票录

10、入“交易日期、卡号、消费小票流水号(交易金额可选)”,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核实确定报销金额后,按实际报销金额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的电子信息同时发送至发卡行。(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纸制“还款汇总表”一式两份,送往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并将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电子信息发送到代理银行。(三)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集中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并确保资金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之前支付到

11、公务卡账户中。 第二十七条 “还款明细表”信息由消费小票的明细信息和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支付信息组成。“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还款汇总表” 纸制信息必须由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另行编辑或修改,确保电子信息与纸制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于收到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的当日将款项划到发卡行收款账户,并将“还款汇总表”传递至发卡行相关部门。发卡行按“还款汇总表”中明细将款项划到公务卡,并在“还款汇总表”上加盖印鉴,一份发卡行留存,另一份交预算单位留存。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

12、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库200472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根

13、据吉林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及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代理银行的选择;公务卡开立与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公务卡结算、报销、还款程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公务卡有关各方职责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地反馈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应以纸制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

14、回金额等内容编制。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退款等工作。(三)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并对重大问题进行核查。(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五)组织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公务卡支持系统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

15、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二)加强各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使其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适合本单位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帐程序,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

16、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五)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银联吉林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做好公务卡的基础支持与服务工作,负责沟通中国银联总公司向各商业银行发放公务卡号段,并配合各部门进行统计工作。(二)协调各收单机构共同做好金融机具的布放工作,确保公务卡的消费环境畅通便捷。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加强自身的与

17、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二)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及时、准确为省财政厅传送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五)做好公务卡改革试点

18、前期准备工作,开发功能齐全、性能可靠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完成接口工作,并在试点工作开展后及时做好公务卡支持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二)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及时进行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三)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

19、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一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做好对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中国银联及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完善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反洗钱监测,保证公务用卡的健康有序推进。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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