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样本供用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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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书样本供用电合同合同书样本供用电合同(1).txt15成熟麦子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水滴穿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 本文由andy8568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合同书样本供用电合同 合同书样本供用电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确立正常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2、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 其中,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5; 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7; 低压照明用电 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 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 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 台, 千伏安 千伏安,其中 台,。 千伏安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止。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二、用电方新装

3、、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用电方确定供电方案,高压有效期限为1年, 低压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 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部分费用。专 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 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 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期限, 保

4、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 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 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国家尚未制定

5、标准,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 辖市)电力部门规定和规程。 省(或自治区、直 2.高压方式供电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 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 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 退还用电 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

6、核。用电方安装竣 工后,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 经供电方检查, 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基础上,设计和 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 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电网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用电,功率因 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 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

7、达到上述 规定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 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 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 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 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

8、要对用电方 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 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 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 电源供电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 备发电机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 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 发

9、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和供电方规定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 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申请, 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生产任务、 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检修应尽量安 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 分超用。供电方应认

10、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 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 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 检查、帮助用电方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节约经验。用电 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节约用电技术 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 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

11、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 下: (1)低压供电,以供电接户线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或进线 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本着便于维护管理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

12、理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 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 方到供电方维护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 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

13、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 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 共用,现已共用,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 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 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 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 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

14、 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分表, 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 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 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办 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期限交付 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 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电力、电量,应向 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

15、以赔偿用电方损失, 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 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 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 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 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 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 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 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事故,因供电方责任而扩大停电

16、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 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 格电量电费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 用电方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电压自 动记录仪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 电量电费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周率自动 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

17、落连接到低压 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罚金。 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 20元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 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 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电度计量装置、 电力定量装置、 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 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罚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 等单位各留存1份。 份,交 供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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