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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总包单位: 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单位: 龙田村赵根瑞劳务队 (以下简称分包方)根据总包方及业主(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施工合同)的原则,经协商,总、分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 1.2工程地址: 榆次区龙湖街南、定阳路西侧 1.3分包工程内容: 15#楼基础挖土、运土、现场转运、施工安全及整个基槽的开挖。 1.4 开工日期: 2011年11月21日 竣工日期: 2011年11月30日 1.5质量等级及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施工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 合格
2、 1.6承包范围: 1、土方开挖过程中包括基础机械切边、人工配合修边坡,基底平整度误差不得超过50mm 。2、所有土方不得计取二次倒运费,并将土方运至总包方指定地点。3、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按照自然方计算(自然方系指未经扰动的自然状态的土方)。 1.7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大写) 柒万元整 ¥: 70000.00元 1.8结算方式:(1)渣土按9元m以实际工程量结算。(2)可利用土方按7元m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以上单价均包括挖土、运土、现场转运、施工安全费用、税金、及整个基槽开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第2条 总包方驻工地负责人: 蔡晓丰 职务: 项目经理 第3条 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 赵根瑞
3、职务: 第4条 总包方工作 4.1 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约 平方米。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 间,分包方应按 标准向总包方支付房屋设施费用 4.2 向分包方提供有关技术文件(不含标准图集)和建筑物标高、轴线的标识。 4.3 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协助分包方办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及发包方之间的有关工作联系。 第5条 分包方工作 5.1 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办理和负担一切及其自身施工有关的手续和费用。 5.2 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总包方报送施工方案 4 份。同时报送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3 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
4、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建筑法规、规范。 分包方在现场应设计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承担因分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分包方安全责任的划分,以总包方的安全交底和及分包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为准。凡安全交底和安全责任书中提到的注意事项和要求,视为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均已经知晓、同意。 5.4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有关施工现场布置、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形象进度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总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做到活完底清,所有材料堆放须经过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做出危害总包方企业形象的行为。 5.5分包方应接受发
5、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方的质量监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时间完成分包工程内容。分包方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组织有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自负。 5.6 有关分包工程施工的各项技术质量资料,分包方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报于发包方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核验。施工过程的工序报验必须及工程进展同步。工程竣工时,分包方须将经核验后符合要求的技术质量资料 4 份整理成册,交由总包方归档。5.7 有关分包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照明设施、施工用电,由分包方自行解决。总包方协助配合。 第6条 工程预付款 根据总包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本工程有预付款且在发包方保证支付或单独支付的条件下,当本合同签订并由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交银行开具的
6、预付款保函(该保函的保额及预付款金额等值,有效期至收取第一次进度款之日)后 / 日内,按本合同价款的 / 向分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 ¥: / 元。 第7条 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本合同的分包工程进度款采用下列第 (4) 种方式拨付: (1)按照发包方每月实际拨付的进度款中分包方完成量(指监理和发包人审定的月度报量)所占总完成量比例向分包方支付进度款。 (2)本合同中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分 / 次支付。其中: / 。 竣工结算款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并由发包方最终审定竣工结算后,按发包方实际拨付工程款占全部工程结算总价的比例支付分包方相应比例的竣工结算款。但最多付至分包方应结算价款的95(包含应由分
7、包方支付的总管理费在内)。 (3) 分包工程应缴纳的税金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4) 工程量的确认由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款的支付由总包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由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方。 第8条 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 第9条 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且所有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整理完毕符合规定要求并交付总包方后开始。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认定,须经发包方批准。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由分包方对发包方。 第10条 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最终结算价款 / 的总包管理费(不含工地发生的应扣留费用),此费用在每次拨付给分包方的进度款中按比例分次扣留。 第11条
8、工程保修 11.1本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国务院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11.2分包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总包施工合同的约定,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修。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待全部建筑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满年后的30日内,经总包方签字认可后支付给分包方,但支付的前提是发包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将保修金支付给了总包方。 第12条 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 12.1分包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分包方自行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 12.2分包方应提起将原材料进行报验,应该见证取样的材料应在总包和监理的见证下取样复检。 第13条 违约负责 分包方不能按期完工时,
9、每拖延一天按 贰仟元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时,承担返工损失。 第14条 其他 14.1分包方在接受总包方对工程监督管理的同时,还应注意及发包方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的安全、质量整改通知单改进工作,对拒收整改通知和拒不按要求整改的,总包方有权利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 14.2总包方和分包方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对方的工程半成品和成品,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14.3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下道工序无法展开施工或施工垃圾清理不及时,经总包方书面催促后,分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仍不处理时,总包方有权自行处理或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总包方
10、直接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以上费用的支出不需要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总包方同时有权拒绝签发付款同意书。 14.4当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总包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总包方有权接管该工程,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总包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方承担。 14.5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约定由 太原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双方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4.6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总包施工合同执行或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7本合同共计 5 份,其中总包方 4 份,分包方 1 份。 14.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价款结清后失效。 第15条 补充条款: 1、使用现场材料的费用;2、政府部门收取的环保费、排污费、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3、分包内容所含的税金;4、安全文明施工费;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应由分包方承担的费用。 以上费用均包括在土方价格中。 总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土 方 工 程 分 包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 华都公司住宅小区15#楼 总包单位: 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分包单位: 龙田村赵根瑞劳务队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