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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广大投资者的热捧,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理财潜在的风险也不断显现。本文结合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特征,分析其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收益风险;流动性风险一、 互联网理财产品 自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出现,并一度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中国各大互联网公司及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如微信理财通、京东小金库、百赚利滚利、中信薪金煲、徽商聚宝盆等等。凭借低风险、低门槛、高流动性的特征,使得“宝类”产品迅速吸
2、引了大量的闲散资金。据统计,互联网理财产品仅推出一年时间,其用户规模就已经高达6300多万,使用率达10%。其资金规模的变化更是令人咋舌,以余额宝为例,从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其资金规模就从66亿增长至5200亿。 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谓琳琅满目、数量惊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第,集支付、收益、资金周转于一体的理财产品,如余额宝、零钱宝;第二,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如微信理财通、百度理财计划;第三,P2P平台的理财产品,如人人贷、汇投资;第四,基金公司在自己的直销平台上推广的产品,如汇添富基金的现金宝、全额宝;第五,银行自己发行的银行端现金管理工具,如平安银行的平安盈
3、,广发银行的智能金。尽管很难从产品属性严格比较出各类产品的风险大小,但大致的风险程度应该是“宝类”余额理财产品相对较低,P2P相对较高。因此对应的收益也是“宝类”余额理财产品的收益低,P2P产品的相对较高。 二、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 在互联网理财产品蓬勃发展的同时,其自身存在的诸多潜在风险也不断的凸显出来。 (一)收益风险 目前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多以货币基金为主,其风险相对较低,但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仍然会对其收益带来影响。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间协议存款的收益将持续下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也将随之下滑。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一度超过7%,而在2015年却持续下滑,截至目前7日年化收益率不足
4、2.5%,与昔日动辄数倍于银行存款利率相比已是天壤之别。此外,传统银行理财业务也不会任由互联网理财产品“野蛮生长”,各大银行为争夺理财业务这一市场相继推出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必然使得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理财产品以“T+0”作为吸引投资者的一种方式。为保证客户随时赎回理财产品的现金需求,开展此类业务的企业必然要以自有资金进行垫支。一方面,为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开展此类业务的企业在资金配置上可能放弃流动性,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组合;另一方面,遇到收益率持续下降,客户可能集中挤兑。一旦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无法长期维持一个较高的水平,客户必然转移资金,
5、开展此类业务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三)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理财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发展也必然受到互联网技术固有缺陷的制约。据统计,仅2012年,我国八成以上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90多亿元。互联网理财面临的信息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遭受网络黑客攻击,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甚至账户资金被盗;2、网络诈骗,由于互联网理财双方均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各项操作,使得客户很难辨别真伪,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3、操作失误、手机丢失等。 (四)法律风险 互联网理财与传统银行理财的最大不同在于理财的各个环节均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没有纸质的凭证,
6、只有电子数据记录。而电子记录存在着数据易丢失、易修改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维权事宜,若任何一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则可能会给相关各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多对风险提示不足。在进行产品推广过程中,片面强调安全性和收益性,甚至违规承诺收益率等。 另外,互联网金融属新兴领域且发展迅速,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有所滞后,当出现新的问题时,客户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遭受损失。 三、 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的对策 针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的以上风险,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防范: (一)投资者角度 投资者应加强自身风险犯法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方面加强对投资理财方面知识的学习,投资前应通过
7、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后应随时关注其动态;另一方面,采用分散投资方式,在稳定收益的同时,分散投资的风险。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提供商角度 互联网理财产品提供商首先应做好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完善风险管理的制度,有针对性的做好前期的准备。通过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各种诉求及适当的媒体宣传,树立良好口碑,并及时辟谣,可有效减少或避免挤兑风险的出现。在信息技术方面,应加强业务操作平台的升级与维护,尽量减少因技术滞后造成的风险。同时,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避免业务人员因道德法律素质低下给企业和客户造成损失。 (三)政府角度 由于互联网理财尚属新生事物,法律方面存在空
8、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银行理财业务,因此国家需要针对这一新兴的理财手段加强立法和监管,如风险告知义务及告知形式、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交易及转账明细的数据备份等都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制规定。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督与指导。 此外国家还应通过社会媒体、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互联网理财风险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广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盲目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 四、 结语 互联网理财产品以其独特的优势得以迅猛的发展,给广大的投资者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若放任其“野蛮生长”,不加以约束,势必给整个理财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只有不断的规范行业行为,警惕各种风险的发生,同时加强立法与监督,才能使互联网理财得以长足而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文妍,关于互联网理财产品风险与防范的几点思考J,财税金融,2014年3月中期。 2许荣、刘洋、文武健、徐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27期。-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