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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OOS实验室调查标准操作规程OOS实验室调查标准操作规程OOS实验室调查标准操作规程编号:CB-ZC-156-X00制定:日期: 年 月 日审核:日期:年 月 日发布日期: 年 月 日批准:日期:年 月 日实施日期: 年 月 日颁发部门:质量保证部分发部门:物料部、化验室1. 目的:制订详尽的超标结果、超趋势结果调查操作规程,保证超标结果、超趋势结果得到全面分析和正确
2、处理。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及稳定性考察数据等出现的超标、超趋势检验结果。3. 责任:化验室检验人员、化验室主任、QA主管及质量部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4. 内容4.1 职责的确定4.1.1 化验室检验人员职责4.1.1.1 化验室检验人员首先由责任得到准确的实验结果,并且必须警惕可能出现的问题。4.1.1.2 如果系统适应性试验结果不令人满意,所有的数据必须判定为无效。4.1.1.3 化验室检验人员经核对质量标准确认实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报废试验溶液。4.1.1.4 发现OOS/OOT结果,及时保留原检测样品以及配制的溶液,并及时报告化验室主任(发现问
3、题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不得私自隐瞒或自行处理。4.1.2 化验室主任4.1.2.1 在接到检验人员报告后,必须客观、及时公正的进行实验室调查。可能性的实验室差错必须立即确认。4.1.2.2 确保在调查过程中清晰、完整地记录每一步。4.1.2.3 化验室主任应追踪调查进程并推动进展,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开始原样复验(或再取样)操作,并保证全阶段实验室调查报告在20个工作日完成。4.1.2.4 当实验室调查确认后,应告知和培训所有相关的实验者。4.1.2.5 负责实验室调查的趋势分析与追踪,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4.1.3 QA主管职责4.1.3.1 对实验室调查报告进行审核。4.1.3.
4、2 若OOS是生产原因引起的,参与产品不合格原因调查。4.1.3.3 对调查进行监督,以确保进行了正确的调查及记录,且通知了相关部门,批准OOS 调查报告。4.1.3.4 在产品的年度报告中,对OOS结果进行评价。4.1.4 质量负责人职责4.1.4.1 审批报告和文件。4.1.4.2 检查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4.1.4.3 监控已执行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4.1.4.4 通过回顾足够的调查数据放行和否决产品。4.1.4.5 对于在市批次,一旦确定OOS结果,应在短时间内报告权威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4.2 调查和处理程序:3.1.1检验结果超标情况一旦出现,检验员应立即报告Q
5、C化验室主任。检验过程中的样品溶液应予以保存以备调查。检验员及QC化验室主任应尽快进行实验室内部调查。3.1.2实验室内部调查包括对检验原始数据的评估、调查在检验中是否有实验室错误,(比如试剂的制备和实验操作或仪器故障发生等)。调查的结果必须记录在OOS或OOT报告中,报告编号应记录于实验室记录中。3.1.3整个实验室内部调查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与QA部门。如果超出此期限,应写有书面解释。3.1.4如果进行实验室内部调查后未发现有实验室错误发生,将此结果报告给质保部,由质保部组织进行实验室以外的调查。3.2实验室内部调查3.2.1 理化实验检验结果超标情况的调查3.2.1.1 计算复核(
6、如为计算错误,可以直接在检验记录上更正,注明原因,签注名字和日期,可不必开启正式的调查报告)。3.2.1.2 样品的调查(1) 确认样品的取样过程(2) 样品的转移及接收(3) 样品的储存条件3.2.1.3 样品分析过程的调查(1) 原始样品的检查:外观、标签、包装、储存条件等(2) 复核实验记录文件,确定实验过程和检验方法正确。(3) 确认实验是在现行版实验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下进行,且系统适用性在有要求的情况下符合要求;(4) 复核色谱和光谱等原始数据是否有异常或可疑的信息;(5) 确认所用仪器已经过校验且操作正确,包含可能会对结果又影响的仪器软件的核实;(6) 确认正确的操作参数或设定;
7、(7) 确认试剂、溶剂和标准品使用正确,且在有效期内,溶液正确制备;(8) 检查容器中剩余的溶液的性状和体积。(9) 检查所用容器是否使用正确并没有可见的污物和破损。(10) 实验者的培训历史和经验;(11) 复测原始制备的溶液或进样溶液(如调查需要确认进样问题或稀释问题),或者是新制备的溶液和进样溶液(如原始溶液不再有效);(12) 与异常数据同时检测的所有批次;(13) 该产品的历史数据评估;(14) 稳定性数据的评估(如调查需要)3.2.2微生物检验结果超标情况的调查对于微生物检验结果超标的调查,仍需遵从以上的要求。但由于微生物实验的特殊性及不可重复性,对于超标准及超趋势结果,感染菌种的
8、鉴定实验应首先进行,以确定感染菌种的有害程度。另外,如无特殊原因或明显的操作错误,一般不以复试检验试验来判断结果的有效性。除了应遵从以上调查程序外,对于微生物检验结果的超标,建议进行以下项目的调查,但不局限于此:3.2.2.1 计算复核(如为计算错误,可以直接在检验记录上更正,注明原因,签注名字和日期,可不必开启正式的调查报告);3.2.2.2 复核试验记录文件,确定试验遵循正确的程序和方法。3.2.2.3 复核原始数据,确认试验是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下进行。3.2.2.4 确认所用仪器已经过校验且操作正确,包含可能会对结果又影响的仪器软件的核实;3.2.2.5 确认所有的培养基,稀释剂和检验设备的阴性对照结果是阴性的。3.2.2.6 符合所用试剂、培养基和菌种(如使用)3.2.2.7 复核实验环境,包括近期层流操作台或生物安全柜的表面,尘埃粒子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3.2.2.8 确认培养箱、灭菌锅和其它的实验室系统(如果有的话)已校正并运行正常。3.2.2.9 确认在同一时间段内所检验的其他样品是否使用了相同批的培养基,稀释剂和检验设备以及是否合格。3.2.2.10 复核该产品的以往实验室调查以确定是否有类似结果;3.2.2.11 样品的调查,包括取样过程,转移,接受和储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