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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认为须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再审恳求: 2、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
3、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全部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全部权,执行程序结束。 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峻侵害。 4、*法院受理x
4、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峻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探讨所)。居处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诞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托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托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诞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
5、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居处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恳求:1、; 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其次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详细事实与理由): 最终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伟,系该公司经理,居处: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号,联系电话:xxxxxxx 再审恳求:恳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
6、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为了顺当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起先,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仔细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加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
7、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状况。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20xx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
8、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 为此,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确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4 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诞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
9、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居处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邮政编码430071。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再审恳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10、(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依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确定”详细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确定”详细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
11、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违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
12、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自不待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峻违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峻超期结案,其行为严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峻违反法定程序
13、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
14、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 托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确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
15、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根据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安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16、。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性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支配。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支配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支配,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支配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根据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支配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
17、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与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担心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起先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
18、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20xx年*月*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支配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
19、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起先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
20、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睬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其次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的确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吩咐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支配工作岗位,进而发
21、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酬劳。同时因被申请人限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
22、谐稳定。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8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6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夫。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恳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
23、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其次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恳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担当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处,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
24、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有意违反基本领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25、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
26、或超出诉讼恳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反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有意违反房产抵押买卖基本领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反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熬煎。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