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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待遇一览表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第1年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附注: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医疗期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不包括休息日,节假日。3、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4、本规定适用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参考资料:沪府发(2002)16号文 沪劳保发(95)83号文职工患病或
2、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医疗期本企业工龄病伤假期工资待遇6个月以内不满2年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本人工资10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按月支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连续医疗期本企业工龄救济费6个月以上不满1年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本人工资60%附注:1、本人工资即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若无约定可按正常出勤月全部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 2、病伤假期工资或救济金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伤假期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参考资料:1、沪劳保发(95)年83号文 2、沪劳保发(2000)14号文-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