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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 4、宽限期条款: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
2、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 5、自杀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6、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作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按人寿保险的发展阶段,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
3、保险、特种人寿保险、投资型人寿保险四类。 7、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8、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9、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期满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10、年金:年金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额,因为一般多以一年为支付单位,故称为年金。 11、年金保险: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隔一定的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一种生存保险。(或者:以年金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就是年金保险。) 12、投资连接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
4、投资帐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它是一种寿险与投资基金相结合的产品。(具体讲就是将投资与风险保障相结合,缴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则通过购买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进入投资帐户。)13、分红保险: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人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分配权的一种保险。14、健康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患病、生育和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生育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5、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因疾病需支付药费
5、、手术费、诊疗费等费用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1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7、团体人身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由团体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18、人身保险核保:也叫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鉴定,以决定是否承保这一风险标的,并且在决定承保的条件下确定其保险费率的过程。19、人身保险理赔:指人寿保险公司根
6、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的索赔受理立案,并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进行确认且决定是否予以赔付的整个过程。二、单、多选 1、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 2、魏源在海国图志最早把外国保险介绍给中国。3、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 4、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单、多选):(1)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5、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多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 6、两全保险的特点(多选):(1)责任最全面;(2)费率最高;(3)保额有
7、变化 7、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多选):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8、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应符合以下要素(单、多选): (1)由内部原因所致;(2)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偶然性原因所致 9、赔付不易预测性(多选):科技因素、人为因素、垄断因素。 10、通常规定,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单选) 11、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险单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它也称10日冷静期退保。(单选) 12、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 三、简答 1、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保险标的的
8、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投保人对本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债权人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告知对方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保险人遵循的主要内容有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 (3)近因原则 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 2、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5)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6)保险的储蓄性 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9、 (1)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 (2)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3)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4)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 (5)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 (6)红利任选条款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4、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 主体必须合法(2) 内容必须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
10、限额;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 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5) 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人寿保险的特征: (1)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2)人寿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3)人寿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求偿问题(4)投资和储蓄性 6、年金保险的分类: (1)按照年金保险的支付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按照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支付年金,直到期满为止。 终身年金的给付没有期
11、限限制,只要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给付年金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 (2)有保证年金和无保证年金 有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无保证年金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的早期死亡所带来的损失而设计的年金品种 (3)根据给付开始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即期年金是指投保后立即开始领取年金,其保险费采取趸缴或年缴的形式 延期年金是指合同订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领取年金的形式。 (4)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生存者年金和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 个人年金是被保险人只有一人的年金,通常此种年金的被保险人就是年金受领人。 联合年金是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
12、上的年金,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即停止给付。 联合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当联合被保险人全部生存时,年金全数给付,若有一人死亡,年金按比例减少,直到最后一人死亡时终止给付。 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的给付方式为:无论联合被保险人中有无死亡,年金都如数给付,直到所有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 (5)按照所支付的年金金额是否变动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定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都相等。 变额年金是指每一个年金给付周期中,年金受领人领取的年金数额不同。 7、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 (1)功能的双重性 投资连接保险既享有保险保障又享有投资收益。 (2)“一费、二户” 通
13、过分设两个帐户确保保障与投资功能实现。 (3)投资风险的转移性 投保人对投资风险必须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投资失败给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产品的透明度高 投保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和查询保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帐户的资产价值。 (5)产品的随意性强 指投保人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投资组合。 8、人身保险理赔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9、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1)接案 出险报案 索赔申请 索赔时效 (2)立案 提交索赔资料 索赔资料受理 立案条件 (3)初审 案卷移入登记 审核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 审核事故证明
14、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4)理赔调查 理赔调查的依据 理赔调查的方法 (5)理赔计算 (6)复核、审批 (7)结案、归档四、论述 1、人身保险的作用 答:(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经济上的保障 身故利益 满期利益 伤残利益 保全资产 抵御通货膨胀 保障财产有效传承 2、投资手段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 (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
15、障体系 2、人身保险核保因素 答:(一)健康因素1、年龄 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它与人们的死亡率和患病率有密切联系2、性别 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3、体格是遗传所致的先天性体质与后天各种因素的综合表现。4、既往病史既往病症与现在和将来的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5、个人现有疾病个人现有疾病包括客户投保时告知正患疾病和体检发现的疾病。 6、家族病史 (二)非健康因素1、职业 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2、生活习惯 吸烟 酗酒 药物滥用 3、业余爱好 热衷于某项运动或爱好的人会明显增加伤残和发病的几率 4、兼职状况
16、兼职工作使人们经常处于过分紧张状态,其危险性比无兼职状况者为高。 5、生活环境 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 (三)道德或心理因素1、投保动机: 选择的保险种类 投保时间 主动投保者 跨区域投保 催促保单生效 2、保费缴纳方式 趸缴方式下道德危险相对小些;年缴方式次之;如果投保人坚持以月缴方式投保高额保险,尤其是有保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赔给付的险种,核保人员在承保之前要进行认真调查。 (四)保费支付能力 保费支付能力就是要确保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的额度以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开支为前提。否则,投保人将无力承担保费支出,保险合同若因此而终止,就会给保险双方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17、还可能导致各种短期行为和道德危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最多可用总收入的20购买保险。 3、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 答:一、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一)人身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18、办公设(二)组织形式的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五)停业、解散的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一)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的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范围是对有权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人身保险业务的行为。(二)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费率的监管三、人身保险财务监管(一)资本金(包括保证金)的监管1、资本金的监管2、保证金监管。3、提存保险公积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二)准备金的监管 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三)资金运用监管 投资监管的
19、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准入、资产类别的最高比例、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比例限制、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资产评估方法的要求等几个方面。(四)财务核算的监管四、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1、偿付能力 :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其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2、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其内容是: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额度;二是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即法定偿付能力额度。3、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和层次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1、正常层次的监管2、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其依据是保险
20、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等。五、其他不明确题型重点 1、人身保险的种类:(1)按照保险范围划分: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按照保险期限划分:长期保险业务、一年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3)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4)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5)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6)其他: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是射幸合同 (2)是要式合同
21、 (3)是双务有偿合同 (4)是最大诚信合同 (5)是格式合同 (6)是诺成合同 (7)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 4、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解约终止 (3)履行终止 (4)合同自始失效 5、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的区别: 定期寿险是指明确约定特定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死亡)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它通常有特定的保单年度和特定的年龄两种形式表现。 终身寿险是指不明确约定保险期间的死亡保险。它属于长期性保险,保单具
22、有现金价值,带有一定的储蓄成份。终身寿险有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还保费的权利;缴费期及保额变动的灵活性,终身寿险一般允许年缴-趸缴转换。 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保费低廉 保险费具有可比性 可续保性 可转换性 6、生存保险 指被保险人如果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在期满时生存为条件的,生存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给付,如果是以年金的方式给付,就是年金保险。 7、特种人寿保险 (1)简易人寿保险 简身险,它是一种小额、免验体、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具有保险
23、合同标准化、缴费灵活、免验体、低保额、低保费等特点。 (2)弱体保险 又称为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它是指被保险人存在超过风险(即为弱体)时,保险人用特殊的方法予以承保的人寿保险。 (3)团体人寿保险 以团体保单形式销售的保险。具有免验体、手续简化、低成本、等特点 8、投资型人寿保险有三类,分别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 9、分红保险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不同点 (1)承担风险的程度不同 (2)保险金额不同 (3)投资运作的透明度不同 10、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的区别 (1)保单收益来源不同 (2)费用不同 (3)身故给付不同 (4)透明度不同 11、健康保险的特点 (1)承保条件严
24、格 :由内部原因所致 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 偶然性原因所致 (2)赔付不易预测性:科技因素 人为因素 垄断因素 (3)医疗费用分担方法多样:免赔额法 给付比例法 给付比例与免赔额结合法 限额给付法 1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 (1)观察期条款 (2)等待期条款 (3)免赔额条款 (4)连续有效条款: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 1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1)伤害 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的事故侵害,发生损失、损伤,致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意外伤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 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是与意愿相违背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
25、害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损失、损伤的客观事实。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基本特点: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的只为几天或数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体检。 (3)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 (4)纯保障性,非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具有低保费,不返本的特点。 显著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只针对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它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这也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普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区别。 比
26、例赔付特点: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的。 15、团体人身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1)以团体风险选择代替个人风险选择(2)以团体保单代替个人保单(3)一般不需要体检(4)经营成本低(5)保险金额分等级制定 16、团体人身保险的优势 (1)创造员工福利(2)享受税收优惠(3)稳定企业经营,降低运作成本:由寿险公司运作企业的福利费:可以稳定企业的永续经营;可以减轻雇主法律上的责任 17、投保团体要具备的条件 (1)团体存在不应以单纯取得保险为目的 (2)团体的稳定性 (3)团体成员的流动性 (4)团体投保人数上的限制 对
27、投保团体总人数的要求 团体投保人数比例 (5)团体业务危险评估 (6)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 (7)团体以往的保险和索赔记录 18、团体人身保险的常见险种 (1)团体人寿保险 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的常见险种: 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终身寿险 团体信用保险 团体遗嘱收入给付保险 (2)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短期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收入保障保险、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 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28、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险种:运输工具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外出人员平安保险 19、选择保险公司 (1)了解保险公司历史情况:考察管理经验 了解公司美誉度 (2)了解保险公司发展前景:保险市场占有率 新产品研发与推出 (3)了解保险公司规模:资金规模 服务网络 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20、选择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的作用:发现隐性风险 制定保险方案 有效持续的服务 专业服务 (2)选择保险代理人的方法:检查证件 电话核实 网络寻找 拒绝败类其他注意事项:频繁跳槽要剔除;慎买人情保单;遵纪守法。 21、明确投保险种 (1)大病保险 :病种数量合法
29、合规 适用即可 合理选择保险的保险保障期限 (2)投资理财类保险:分红保险:定期返还;红利分配;保险保障 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保险 (3)附加险 22、填写投保单 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1)亲自填写投保单 (2)亲自签名 (3)认真阅读投保提示 填写投保单的其他注意事项 (1)索取首期缴费收据 (2)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 (3)善用契约撤销权 23、人身保险核保流程 业务员初审(第一次风险选择)重要性:业务员初审是核保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选择 业务员初审方式与内容:面晤、观察、询问、报告 体检核保(第二次风险选择)必须采用体检核保的几种情况: 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存在问题; 低保费高
30、保额的保单 年龄较大申请投保健康险或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 因职业、嗜好等因素需加费的保单 体检核保内容 核保人员核保(第三次风险选择) 初步审核 进一步收集资料 医务查定与事务查定:医务查定、事务查定、 核保决定 生存调查(最后一次风险选择)生存调查是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在承保前和承保后,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及投保动机等实施的全方位调查。 生存调查的方法:直接调查、间接调查、委托调查 生存调查的标准 意外险保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保件;寿险风险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件;核保人员根据需要认为有风险存在,要求做生存调查的保件;残疾人作为被保险人或作为投保人投保的,核保人对保额或告知情况存有疑问的保件; 核保人员判定为异地投保的保件。 24、常见的人身保险欺诈类型 虚构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顶替预谋杀人医患勾结,无病住院夸大损失程度 25、人身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市场的特殊性 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能力。信息不对称:信息难题是造成保险市场失灵最重要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人身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产品复杂 人身保险产品周期长 26、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 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身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培育保险市场-第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