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运费的税务处理(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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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运费的税务处理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代垫运费,才能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扣除。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两条件的代垫运费应由购货方支付,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在代垫运费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运费由销货方承担,相应的运费单据可在销货方抵扣。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销售额中。代垫运费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二是卖方将发票转交给买方。-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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