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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03 年 4 月 24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6 号令),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规定所调整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气瓶? 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考虑到军事装
2、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以上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一是气瓶行政许可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规定确立了以下气瓶行政许可。1、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规定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 的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2、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担气瓶制造监督
3、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方可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3、气瓶充装许可。考虑到气瓶充装不当所造成的事故已经占气瓶事故总数的大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 - - - - - - - - - 数,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另外, 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市地
4、级以上(含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二是执法检查权。 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气瓶生产单位、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三是事故处理权。气瓶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为此,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四是强制检
5、验权。 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气瓶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 要求,新研制的气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气瓶制造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气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三、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气瓶的生产是指气瓶设计、制造两个环节。气瓶的生产活动与气瓶的安全质量密不可分,因此,规定对气瓶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义务:在设计环节,规定主要明确了气瓶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的规定。为此, 规定第五条规定,气瓶生产
6、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 于制造。同时,为规范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设计鉴定需提交的气瓶设计文件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七条和第八条还分别对气瓶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要求。在制造环节 ,规定主要明确了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 在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合格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气瓶型式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为此,规定第九
7、条规定,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气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逐只监督检验,方可出厂。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气瓶的明显位置注明制造单位代号和气瓶出厂编号,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批量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四、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近年来,我国气瓶发生事故的情况表明,确保气瓶安全不仅要抓好气瓶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更要抓好气瓶充装和使用环节的安全。为此, 规定除了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气瓶充
8、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外,还在第二十六条中对气瓶的充装单位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一是, 为了明确气瓶的安全责任主体,便于气瓶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要求充装单位向气体消费者提供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是,为了保证在用气瓶安全使用,规定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是,为了避免气瓶的错装、混装和超装,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确保气瓶的充装安全性,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9、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 四是,为了提高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安全素质,要求充装单位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是,为了宣传气瓶安全知识,提高气瓶使用者气瓶安全素养,要求充装单位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是,为了提高在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率,确保气瓶定期检验,要求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报废销毁;七是,为
10、了顺利进行气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求充装单位应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另外,为了提高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并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同时,为了保证气瓶的定点充装,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通过规定气瓶充装单位的以上义务,具有诸多好处。 一是有利于气瓶的固定充装,
11、避免气瓶的大流转; 二是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提高气瓶的定期检验率;三是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对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通过这种做法, 建立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 气体消费者租赁气瓶使用,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安全负总责的气瓶安全管理新机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 - 五、 规定对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要求?检验检测是气瓶安全监察的基础和支撑。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 保证检验检
12、测活动的客观、公正,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 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条件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 从事规定规定的气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气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为此,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二是, 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
13、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服务,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为此,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都对以上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六、规定对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要求?气瓶安全不仅与气瓶生产和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密切相关,还与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有关。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都会引发气瓶事故。比如,气瓶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配戴气瓶瓶帽和防震圈;气瓶储存时,可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
14、体气瓶混合储放;不法经营者销售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 导致报废气瓶重新流入使用;气瓶使用者不按安全要求使用气瓶或违法改装气瓶等等。因此,规定主要对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环节提出了一些行为规定。比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 如,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 (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
15、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第四十六条规定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的一些行为要求。七、 规定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气瓶安全监察机制的协调运转,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 规定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规定规
16、定的气瓶行政许可和气瓶安全监察职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突出气瓶充装和气瓶 (或瓶装气体) 销售单位的责任,促使气瓶充装和销售单位增强气瓶安全责任意识。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和销售单位对其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直至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另外,对于气瓶生产等环节的其他违法行为,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