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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侵害与法律规范“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 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 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 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正义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因其非理性而引发了一些争议甚至是纠纷和诉讼,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关于“人肉搜索”与
2、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一、“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分析在探讨“人肉搜索”是否会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之前,有必要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进行初步分析。概括而言,“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就行为方式而言, “人肉搜索”具体包含多种行为。首先,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行为,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是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是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 往往导致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 恐吓以及人身
3、攻击。第二, 就行为主体而言,“人肉搜索”参与者众多。如前面所述及的,“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广大的参与搜索和提供线索、信息的网民以及在确定了被搜索对象并将其公之于网络之后参与评论、谴责甚至攻击的网民,除此之外, “人肉搜索”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 因为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留下零星的信息片段最后被集中起来,离不开网络服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提供商提供的搜索服务;被搜索对象的个人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
4、被公布于网络,也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最后,网民对被搜索对象的骚扰、攻击等也可能通过网络实施。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参与是被动的,是通过广大网民利用其提供的服务而参与进来的。第三, 就行为后果而言,“人肉搜索”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被公布之后, 往往面临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攻击和骚扰,最后感受到严重的精神压力,个人甚至是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破坏,有的还受到人身攻击。“死亡博客”案中的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 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 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因此, “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
5、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能受到精神损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损失。二、“人肉搜索”是否侵害隐私权笼统地说“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是不准确的。在认定“人肉搜索”引发的关于隐私权的侵犯时必须区分不同参与者的不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把握:首先,单纯的评论是不会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虽然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何谓隐私权下一个定义,但是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一般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领域,包括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至于最先发动“人肉搜索”的发起人是否会构成侵犯隐私权,我认为应该区分三种情形:对于只是提出问题而网友自发的开展人肉搜索的,应该不构成侵害
6、隐私权;对于提出问题并号召网友开展人肉搜索的,应该认为与侵害隐私权的“人肉搜索”行为有一定的关系并适当承担责任;对于提出问题并悬赏进行“人肉搜索”的,应该认为其对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负主要责任。其次,网络服务提供商就“人肉搜索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是否应该负责。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具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考虑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时候,首先必须要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到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作用。马克思
7、主义哲学发展观告诉我们,事物是永恒发展的,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发展的是指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在社会领域内, 新事物是社会上先进的、富有创造力的人们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它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一个社会要进步要发展,必须要鼓励信息的传播。如果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强加过苛的审核义务,网络经营者对于信息传播就可能持十分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如果信息的性质具有争议,那么网络经营者就可能拒绝进行传播,这样的后果可能对于信息传播造成重大妨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当中我们知道,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产生了认识的需要并且提供了认识的可能,人们只有在事件中才能检验到自己
8、认识的真理性。 通过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网络服务提供商尚无法自动对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审核;而如果通过人工来审核,由于有的网站每天有数十万条帖子被无数网友上传,要对这些帖子的内容全部进行审阅, 一是无疑会大大加大网络服务的运营成本,二是会严重影响信息传播的效率。因此一般认为, 网络服务提供商原则上对网络上传播的信息是没有审核义务的,也不能据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过错。在网上出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信息之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就当事人的要求及时删除。一旦受害人提出要求并提供初步的证据要求删除该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则必须立即进行更正、删除, 对暴露隐私的信息通过屏蔽、删除等手段阻止这些信息的再传播。三、加
9、强网络世界的管理需要法律的合理规范鉴于“人肉搜索”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后果的多样性以及严重性,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同时也要加强网络虚拟世界的法制建设,“人肉搜索”的规范化需求就是“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我们认识到,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我们应该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层建筑的改革和发展。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这个灰色区域,应该加以管制。首先是立法的层次,国家应该对“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问题提供基准,通过将“人肉搜索”行为类型化而对参与主体配置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执法和司法环节,这是具体适用法律的环节。当然,由于互名师资料
10、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联网管理的技术化和专业化程度都很高,因此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规章设置更加具体的法律基准。这样建立的网络法律框架就将网络社区置于可控的法律秩序之下,不仅提供了各方参与者具体的行为预期,而且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具体、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防止“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被不适当地抵消。除了需要给这一新的模式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之外,我们还应该根据网络社区的具体特点,鼓励网络社区的自治管理。网络虽然是虚拟社区,但是公民在闲暇之余通过互联网的便利平台参与网络社区生活反而具有更大的日常性和普遍性,所以网络社区也存在一个秩序指向的社区建设问题。具体做法可以是, 在网络社区备案时要求提交基本的社区自治方案,并鼓励发展网络社区自律组织。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