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剖析.docx

上传人:叶*** 文档编号:35255418 上传时间:2022-08-2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7.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剖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剖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剖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学分论期末考试重点剖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法分论 第一章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2、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的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的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

2、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展约定。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一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2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 3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按约定内容实际、全面地交付。 1当事人应按按约定的数量交付2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3交付的其他约定内容5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瑕疵担保义

3、务标的物瑕疵,是指标的物具有质量的欠缺或者是权利上的欠缺,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 1标的物权利保证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标的物质量担保义务:出卖人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支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一承受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承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承受。二对标的物进展检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及时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进展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 1依约检验义务。2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承受标的物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 3通知时间义务:无

4、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买受人都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特别是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否那么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或按合同约定或在承受标的物的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四通知、保管和紧急处置的义务四、买卖合同的风险承当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当标的物风险,指标的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被查封扣押、消灭、损坏、非正常腐烂变质等。 1、约定原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付之后由买受

5、人承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交付转移原那么: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当。 例外规定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当。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当。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

6、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当。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五、特殊的买卖合同特殊买卖合同:指于交易方式上有某种特殊性的合同。由于这些特殊性,生出交易双方当事人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有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制的必要。1、样品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样品而订立的由出卖人按照样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成认购置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3、招投标买卖合同以及拍卖合同招投标合同是以招标、投标、开标及决标形式

7、而订立的合同。 4、易货合同易货合同又称以货换货合同、以物换物合同、物物交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移货币以外的财物所有权于他方的合同。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第二章 赠及合同一、赠及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含义:指赠及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该赠及的财产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及人。承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2、特征: 1赠及合同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及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3赠及合同为诺成合同4赠及合同为不要式合同5赠及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3、赠及合同的种类(1一般赠及及特种赠及2现实赠及及非现实赠及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行道德义务的赠及和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履

8、行道德义务的赠及 4口头赠及、书面赠及和公证赠及二、赠及合同的效力一赠及人的义务1移转赠及标的物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及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3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二受赠人的权利 受赠人的权利是承受赠及物并取得赠及财产的权利。三、赠及合同的终止 1、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及合同成立后,赠及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及。条件:1赠及合同已依赠及人及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 2赠及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3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以及不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及、经过公证的赠及合同。 2、 赠及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赠及合

9、同生效后,在发生法定事由,赠及人或者赠及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有权撤销赠及时,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赠及。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及人或者赠及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及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有抚养义务无抚养能力的除外 3受赠人不履行赠及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及人可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及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及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及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赠及人丧失撤销权。赠及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及人的穷困抗辩权含义:指约定赠及后履行完毕前,因赠及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10、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及人可不再履行赠及义务的抗辩权。条件:1行使穷困抗辩权的时限应为赠及约定后履行完毕前。 (2)赠及人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3)对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赠及人不能预见。 (4)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可归责于赠及人。第三章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借贷款项处分权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2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4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那么上为单务合同

11、5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为不要式合同3、种类1按照借款合同的主体不同来划分,可分为: 1金融借贷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也叫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将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合同。2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人为贷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即非金融机构之间关于一方贷款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一样货币,并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的合同。2按照借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1长期借款合同。长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12、合同。2中期借款合同。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贷款合同。3短期借款合同。短期借款合同一般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合同。3按照借款用途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工业贷款合同、农业贷款合同、商业贷款合同和根本建立贷款合同4按照是否提供担保来划分,可分为:担保借款合同和信用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2承受借款人的用途监管,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归还借款5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第四章

13、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特征: 1租赁合同为转让财产使用权、收益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和继续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复原物3、分类:1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2以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分为定期租赁及不定期租赁合同 3以合同当事人的成立目的不同,分为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订立1、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2 租赁物的名称、数量和质量。3 租赁物的用途。 4 租赁

14、期限。5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 租赁物的维修。2、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3、租期的更新: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单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 出租人的义务 1、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的义务。 2、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的义务。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否那么承当违约责任。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否那么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

15、租金(二) 承租人的义务 1.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包括保管保存也包括正常维护和维修 3. 不作为义务:制止添附 (1) 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展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2) 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不经同意 4. 支付租金的义务。 5.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三)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 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2. 租赁合同的对抗效力。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承租人的租赁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 3.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 四、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1、含义: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

16、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置权仅限于房屋。2、条件:A、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B、须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房屋于第三人。C、承租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驶。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含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征: A、融资及融物相结合。 B、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相结合。 C、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别离。 D、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E、 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复杂性决定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的区别一主体要求不同二租赁物的

17、来源不同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四租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五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不完全一样六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的权利A、一定条件下的瑕疵担保免责权;B、风险负担免责权;C、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2出租人的义务 A、购置租赁物并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及承租人有关内容的义务B、交付义务C、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向出卖人付款的义务E、协助索赔的义务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租人的权利 A、受领租赁物的权利;B、对出卖人的直接索赔权;C、价值返还请求权2承租人的义务A、支付租金的义务;B、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C、

18、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第六章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含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5承揽合同是以留置担保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合同。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1承揽的标的2数量、质量3价款和酬金4材料的提供5承揽方式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验收标准和方法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揽方的权利和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承受并妥善保管定

19、作人提供的材料 3对承揽的工作保密4承受定作人必要的监视、检验5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6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2、定作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2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3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4支付报酬等费用四、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当。 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2)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的以外,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当;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承当; (3) 因定作人迟延承受或无故拒收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20、由定作人承当。 第七章 保管合同一、保管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存放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2、特征: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存放人提供的是保管效劳。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存放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存放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存放人的告知义务2、保管人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放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放人。6责任承当: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成心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文案大全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