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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项目部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2、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第七条本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七)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
3、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八)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九)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十)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十一)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十二)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三)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十四)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十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十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
4、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十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十八)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十九)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二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二十一)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二十二)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二十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二十四)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十五)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二十六)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二十七)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第八条项目部领导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第九条项目部全体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
5、罪教育和监督。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第十一条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十三条任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应当给予奖励。
6、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编辑第十五条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项目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二)明知本项目部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处理的;(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项目部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造成后果的;(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第十六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在同心大道跨清水河大桥至永安街道路工程施工1标项目部从事道路建设工作的全体人员,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