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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制度一.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医院有关特殊药品管理文件。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处方医生及调配员),处方保存三年。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医生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处方权,对不符合规定麻醉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四.存放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门急诊、住院部药房、病区等部门,配备保险箱,门、窗有防盗设施。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每天结算,按月汇总
2、,确保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领导。五、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工作。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红色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七.对晚期癌症病人凭卫生局核发晚期癌症“麻醉药品专用卡”供药。一式二份,一份交药房存档,一份由病人保管。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八.对麻醉、第一精神药品购入、贮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逐。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收回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九、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按规定销毁。十、上述药品一律不得外借和相互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