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中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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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o 1-3 h z u 第一部分 翁祐中学学生会章程2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3第三章权力机构3第四章执行机构5第五章基层组织7第六章附则7第二部分 学生代表大会基本制度9第一章 总则9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9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10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12第五章 附则13第一部分 翁祐中学学生会章程(2004年9月翁祐中学第二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6年9月翁祐中学第三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翁祐中学学生会是翁祐中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支部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 协助校德育学生处开展工作。第二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国家的宪法

2、和法律为依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年纪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做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竭诚为同学服务,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帮助学生们培养自学、自治、自理的能力和自尊、自强、自立、自爱的精神;(三)以各种切实可行,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开展德育活动,帮助同学进步、成才;(四)加强同学间的团结,协调各年级和各班同学间的关系。在德育学生处和

3、团委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为净化、美化校园做贡献。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年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委员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及义务第七条凡在学的我校学生,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

4、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学校处分者,在未撤销处分之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

5、誉。第十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代表名额需兼顾班干部、群众以及男女生比例。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2.按时出席学代会;3.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

6、作方针;(二)审议和修改学生会章程;(三)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委员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年级、班推选的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学生会委员会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年级的会员负责。第十七条 每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下一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为止。第十八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委员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7、;(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决定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学生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任命各部门部长;(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问

8、题;(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学生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 主席团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第二十二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年级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个年级推选一名。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日起,至次年新一届主席团产生之日止。第二十四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

9、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向委员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二十五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二节职能部(室)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室)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二十七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下设8个职能部(室):(一)秘书处1代表团委指导校学生会工作,保证学生会工作的正确方向。2对学生会干部进行培养、监督和考评。3协调及安排学生会内

10、部的活动。4协助各部门部长进行管理部门工作。5对学生会机构的设置,学生会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6负责学生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学生会换届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办公室1组织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学生会内各部门的关系。2组织对学生会干事的考核及输入。3组织部门干事进行一些材料的处理及输出。4组织部门干事一个星期进行一次部门例会。5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工作。(三)学习部1组织本部门干事进行晚自修巡逻考核制度。2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时向教务处反映。3组织开展有利于学习的各种活动,负责传达有关考试方面的信息。4组织部门干事每周一次例会。5配合好其他部门进行工作。(四)生活部1组织本部门干事进行

11、查寝室卫生工作。2组织策划公寓文化节。3定期召开各班生活委员会议,了解或征求同学们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问题和意见,研究解决办法。4配合学校搞好食堂的饭菜质量的监督, 改善学生的生活。5.组织部门干事每周一次例会。6配合好其他部门进行工作。(五)纪检部1组织每天晚上的干事对寝室纪律安全的巡查。2组织在每周都进行寝室清点人数的工作。3组织好放学交通督导工作。4组织部门干事每周进行一次例会。5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六)宣传部1充分利用广播、公告栏、校刊等宣传阵地宣传党党的路线和政策等。2宣传班级和个人在学习、生活作风、组织纪律、文体活动、文明礼仪,班级日评比活动以及劳动等方面的好人好事。3负责活动的

12、海报宣传,视频制作,负责活动的各个舞台效果的制作。4组织部门干事每周进行一次例会。5定期检查各班宣传工作。6. 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七)文体部1定期召开各班文体委员会议,了解各班文体活动情况,负责联系解决同学文体活动困难。2组织好校园达人秀活动。3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式各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同学的课余生活。组织好艺术节活动的策划及管理。4每周组织一次部门例会。5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工作。(八)组织部1组织部门干事进行团费收取等工作。2组织入团积极分子、团员进行团校学习和考试。3组织部门干事整理团员档案资料。4组织部门干事一个星期进行一次部门例会。5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工作。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一节年

13、级学生会第二十九条年级学生会是本会的年级组织,受所在年级和校级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年级团总支部的指导。第三十条年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及校学生会对应。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一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二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及校学生会对应。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及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委

14、员会。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部分 学生会工作基本制度第一章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一、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翁祐中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二、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翁祐中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翁祐中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三、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委员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四、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

15、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三)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五)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六)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五、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委员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委员会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委员会成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六、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

16、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七、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委员会会议提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八、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一)一名或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二)两名或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

17、会议程:(一)由委员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二)由两名或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三)由五名或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若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九、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一)委员会全体委员;(二)五名或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十

18、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并在学代会上表决。十、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十一、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

19、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十二、学代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十三、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一)一名或以上委员会委员联

20、名;(二)五名或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及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委员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十四、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各班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班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两人的以两人计。当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年级学生会干部,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切不计入各班级代表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委员会会议提出,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十五、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品行端正,团

21、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学业成绩、社会实践、选修课程、志愿服务各方面考核合格或以上;(四)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以上处分。十六、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委员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年级选举学代会代表。各年级学生会根据规定组织本年级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各年级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主席团监督年级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

22、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各年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十七、学代会代表的权利(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不受追究;(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六)参加学代会并参及对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十八、学代会代表的义务(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

23、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班会员传达会议精神。十九、制度的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二十、制度的生效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翁祐中学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5年12月21日第二章 学生会工作监督及处分制度为了加强学生会的内部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学生会工作过程中的不恰当行为,丰富并顺畅学生会的信息反馈渠道,使学生会的运转更加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多元化,因此实行学生会内部的监督及处分机制。一、监督对象学生会全体成员,学生会的监督是双向的,监督不以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为区别。二、监督方式

24、依照学生会章程、监督及惩罚机制进行监督,不得违纪违法。同时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进行监督。三、监督内容 (一)监督学生干部在执行工作及学生交往时的言行、态度。 (二)监督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是否有在人背后诋毁他人或对别人不满的言行。如有发现因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努力创建有意见当面提的良好风气。 (三)监督学生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在其位谋其事。(四)监督学生干部的学习及工作的关系,工作进展过程中学习的状况。(五)监督学生干部是否出席全校性质的活动。(六)监督学生干部是否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七)监督学生干部是否以集体为重,把自己立于服务他人的地

25、位。(八)监督学生干部例会出勤情况。(九)监督学生干部在举办活动过程中的工作状况,督促学生干部的工作有效进行。(十)监督学生干部是否有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待。(十一)监督学生干部的物品报销情况、学生会物品的使用情况。一旦查出有虚报帐目、故意破坏学生会物品情况一经查实,严惩不待。 四、处分方式(一)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暂撤职务留会观察、撤销职务四种。(二)对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会议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或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记为缺席一次;(三)累计三次迟到或早退记为一次缺席,三次以上缺席者给予撤销职务处分;(四)玩忽职守,对安排的工作不完成或不按时完成者,视其具体情况给

26、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浪费及损害公共财物者,应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六)未经办公室人员允许,私自使用学生会办公室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如有损学生会的荣誉、形象、利益,一经核实,取消其评优秀学生干部、评先进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纪违规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后给予处分。学生成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学生干部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的或者失职行为,有权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控告和检举,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如有诬告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六、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主席团。翁祐中学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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