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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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精品文档】第 28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200817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国际联运、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第五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 第1类 爆炸品第1.1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2项 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3项 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

3、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 气体第2.1项 易燃气体;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第2.3项 毒性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3.1项 一级易燃液体;第3.2项 二级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4.1项 易燃固体;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项 氧化性物质;第5.2项 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6.1项 毒性物质;第6.2项 感染性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质第8类

4、 腐蚀性物质第8.1项 酸性腐蚀性物质;第8.2项 碱性腐蚀性物质;第8.3项 其他腐蚀性物质。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1项 危害环境的物质;第9.2项 高温物质;第9.3项 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不属感染性物质,但可以非正常地天然繁殖结果的方式改变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物质。第六条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制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未列入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附件9)。第七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

5、应当认真执行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制度,依法加强管理,促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法治化、系列化、规范化、科学化。第八条 对设置不合理以及安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督促企业实施必要的合并、调整或关闭等措施。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技术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管理难度大,相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逐级负责制,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

6、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第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适应铁路运输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科技手段的开发和应用,充分运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和综合管理;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稳步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方式改革,不断提高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

7、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第十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有关资质的许可程序及监督管理,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附录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附录2)执行。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第十五条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承运人资质证书,格式8)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1编号分配方式编号由五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代表铁路局编号,后三位代表车站分配号码。(

8、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南宁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2)车站分配三位数001-999,如,北京铁路局XXX站为:11001。其他车站顺序分配号码。 2证书内容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3办理品名范围(办理的品名范围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公布的范围一致)。4证书形式(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副本”字样以示区别,正、副本具有同等

9、效力。(2)承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烫金字样。第十六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托运人资质证书,格式9)编号方法、证书内容及形式1编号分配方式编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代表铁路局编号,中间三位代表车站分配号码,后三位代表托运人分配号码。(1)铁路局编号:哈尔滨23;沈阳21;北京11;太原14;呼和浩特15;郑州41;武汉42;西安61;济南37;上海31;南昌36;广州44;南宁45;成都51;昆明53;兰州62;乌鲁木齐65;青藏63。(2)车站分配3位数

10、001-999,如,北京铁路局XXX站为:11001。其他车站按顺序分配号码。(3)托运人分配3位数001-999,如,北京XXX公司,该托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为11001001。其他托运人按顺序分配号码。2证书内容证书内容分四部分:说明和要求,批准栏,年检栏,违反规定记录。3办理品名范围(办理的品名范围须与办理规定公布的范围一致)。4证书形式(1)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证书正面右上角印有“正本”或“副本”字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数量可根据需要确定。(2)托运人资质证书规格为210mm297mm中间对开形式。证书表皮为棕色塑料,印有“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和“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

11、公室监制”烫金字样。第十七条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铁道部报送上月资质许可、变更、取消等情况,新增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须填写资质证书号码,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以下简称运输资质)中公布。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丢失时,由承运人、托运人登报声明作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据此补发资质证书。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车站。按类型分为五种: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

12、输的车站。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站。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要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的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第二十条 铁路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办理规定执行。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危险货物办理站

13、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发到品类;2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站名及允许的箱型;3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线、运输方式;4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型)等。第二十一条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第二十二

14、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立项前,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做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提出研究报告。新建危险货物专用线的储存、装卸等设施与铁路正线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既有专用线,原则上不再办理增加品名、共用单位等有关业务。新建气体类危险货物装车作业的专用线(专用铁路),需具备专用线(专用铁路)与接轨站之间的网络通道和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第二十三条 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按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

15、、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第二十五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第二十六条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附件12)。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总发到年运量5万吨以下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运输发到业务。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在3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

16、、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附件13),经运输安全综合分析达到安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次签订协议以办理规定公布为生效期。第二十八条 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时,须由铁路局提交申请报告及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国家安监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等。铁路局对报告中提出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并在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对于已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分析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仅需对新增内容作专项分析。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

17、有关技术档案,具体掌握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理化特性、包装、运输方式、装卸作业设备、计量方法、消防设施等情况。适时掌握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动态,相应调整管理措施和内容。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第三十一条 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第三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格式27),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格式16)号码,对派有押运员的还需填写押

18、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培训合格证号码,气体危险货物还需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以下简称押运员证,格式17)号码。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时须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或 “烟花爆竹”字样。危险货物运单包装栏须按本规则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表(以下简称包装表,附件3)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外包装和内包装名称。第三十三条 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相统一。2. 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

19、定相统一,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附件1)。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相统一。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相统一。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8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物品。禁止运输本规则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凡性质不稳

20、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第五章 包装和标志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以保障运输、储存安全为主要目的,根据危险货物性质、特点,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包装物、容器和采取的防护技术。1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 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2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21、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得重复使用。性质特殊,须采取特殊包装的,如盛装气体危险货物的钢瓶等不受本条限制。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品名表及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同时还须符合下列要求:1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2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车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五章有关规定)。3液态危险货物要做到气密封口。对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

22、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6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铁路运输时,应根据铁路运输特点、状况、条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试验要求、方法、合格标准,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规定(以下简称包装试验规定,附件4)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附件5)。钢瓶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放射性物质包装应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

23、806)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第三十九条 采用集装化运输的危险货物,包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使用的集装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够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第四十条 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以下简称包装标志,附录3)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以下简称储运标志,附录4)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必须粘贴或拴挂、喷涂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品名办理运输时须进行性质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托运人提交品名鉴定前,需填写铁路危险货物

24、运输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技术说明书,格式1),一式四份。托运人对填写内容和送检样品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检样品须经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由铁路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书。新品名试运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2年。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车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铁道部根据试运报告指定有关部

25、门进行复验,达到要求后正式批准运输。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未上报试运报告的,须停止试运。鉴定为普通货物时,不需进行试运。第四十二条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改变运输包装申请表(简称改变包装表,格式2),一式四份。有关试运要求,比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改变氯酸盐、高氯酸盐、高氯酸、黄磷等包装需经铁道部批准。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和改变包装试运应符合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第四十四条 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发运。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XXX(铁

26、危编号),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如“石棉(91006),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但必须符合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要求,其包装、标志须符合本规则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应规定。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可不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第四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0.005mSv/h,包装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1中的最大限值和表2限值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表1 包装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污 染 表 示、和低毒性发射体Bq/cm2其他发射体Bq/cm2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外层辅助包装和运输工具表面0

27、.40.04每个包装件放射性内容物不超过表2中所列限值。表2 包装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内容物性质仪表或制成品放射性物质包装件限值物品限值包装件限值固态特殊形式其他形式液态气态氚特殊形式其他形式10-2A110-2A210-3A2210-2A210-3A110-3A2A 1A210-1A2210-1A210-2A110-2A210-3A110-3A210-4A2210-2A210-3A110-3A2第七章 基础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需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台账目录(以下简称台账目录,附件10)的内容要求,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建立台账并实行分类管理。铁路局应把管理台账纳入安

28、全管理检查考核内容。第四十七条 要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铁路局须于每月28日之前将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状况报铁道部,具体报告形式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格式18)。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按铁路货物运输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同时按(附表-32)填报。第四十八条 要建立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将当月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情况报铁道部,具体报告形式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报告(格式28)。第四十九条 办理站要按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附表-36)和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附表-37)要求的内容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铁

29、路局向铁道部报告时间为每季度开始月的10日内。运输统计工作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告及时。第八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除外)。装运时,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车况良好的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等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须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如使用铁底棚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剧毒品除外)。铁路局应指定毒

30、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第五十一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装卸作业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向装卸工组说明货物品名、性质、作业安全事项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稳固,防止倒塌,严禁倒放、卧装(钢瓶等特殊容器除外)。装卸车作业要求如下:1装车作业(1)检查车辆。检查车种车型与规定装运货物相符,查看门窗状态、进行透光检查,确认车辆检修是否过期。(2)检查货物。检查货物品名、包装、件数与运单填写是否一致,以及货物包装是否符合规

31、定。(3)装车作业。传达安全注意事项及装载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装载货物(含国际联运换装)不得超过车辆(含集装箱、罐式箱)标记载重量及罐车允许充装量,严禁增载和超装超载。(4)装车后工作。检查堆码及装载状态,查验门窗是否关闭良好,做好施封加锁及装车台账登记工作等。2卸车作业(1)检查车辆。车辆状态及施封检查,核对票据与现车,确定卸车及堆码方法。(2)卸车作业。传达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及卸车方案,检查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3)卸车后工作。填记卸货登记簿。对受到污染的车辆,及时回送洗刷所洗刷除污。清理车辆残存废弃物交由收货人负责处理。因污染、腐蚀造成车辆损坏的,要按规定索赔。第五十二条

32、 危险货物存放时要求按类、项区别专库专用,如不同类项的危险货物确需同库混合存放,须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以下简称配放表,附件2)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根据危险货物特殊性质,在调车作业和运输编组隔离、车辆技术检查、整备、检修等技术作业中需采取特殊防护事项,要有明确规定,并须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运输单据和货车上的表示方式见特殊防护事项表(表3)。表3 特殊防护事项表特殊防护事项货车上的表示运输单据上的表示附件7中规定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的货车在货车两侧插挂“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表示牌在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字样附件6中规定编组需要隔离的货车 在

33、货车表示牌上要记明三角标记。 未限定“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可用货车表示牌背面记明三角标记,并插于货车两侧在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规定的三角标记品名表第11栏中规定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在货车表示牌上记明“停止制动作用”字样在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上用红色记明“停止制动作用”的字样派有押运员的成组危险货物车辆,要求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发站必须在该组车辆每一张运单、货票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并将该组票据单独装入封套(剧毒品除外),封套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第五十四条 装运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派就近的列检作业场人员到场检查

34、确认后关闭截断塞门并施封,封上须有“停止制动”字样,同时在货票上注明“停止制动”。施封后,所在地货车车辆段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将“停止制动”施封车辆的车种车型车号及到站及时通知到站所在地货车车辆段。到站卸车后,车站应书面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由货车车辆段派就近的列检作业场人员到场检查确认后拆封,开启截断塞门,并将该车辆的车种车型车号及时通知发站所在地货车车辆段予以销号。第五十五条 装运危险货物应快装、快卸、快取、快送、优先编组、优先挂运。站内停放危险货物车辆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需要看护的重点危险货物,由车站派员看守并通知铁路公安部门。进出办理站取送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35、证件,取送爆炸品、剧毒品货物的机动车辆还须持有到达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公路运输通行证。第五十六条 爆炸品、硝酸铵、剧毒品(非罐装、有特殊规定67号)、气体类和其他另有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作业应按规定程序和作业标准进行并签认。要对作业过程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严禁漏签、代签和补签。签认单保存期半年。运输签认制度的有关要求按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2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单(格式24)、危险货物罐车作业签认单(格式25)办理。货检站无改编作业时,由各铁路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签认方式。第九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第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实行全程随货押

36、运。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随车押运。装运剧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八条 押运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运输气体类的危险货物时,押运员还须取得押运员证。第五十九条 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押运时应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按规定穿着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押运。押运间仅限押运员乘坐,不允许闲杂人员随乘,执行押运任务期间,严禁吸烟、饮酒及做其他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情。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必须遵守铁路运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对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发站要对押运工具、备品

37、、防护用品以及押运间清洁状态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运输。第六十条气体危险货物押运员应对押运间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破损严重的要及时向所在车站报告,由车站通知所在地货车车辆段按规定予以扣修。对门窗玻璃损坏等能自行修复的,必须及时修复。押运间内必须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与押运无关的物品。对未乘坐押运员的押运间应使用明锁锁闭,车辆在沿途作业站停留时,押运员必须对不用的押运间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十一条 押运员在途中要严格执行全程押运制度,认真按照“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要求进行签认,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押运员在区间或站内向押运间外投掷杂物。运行时,押运间的门不得开启

38、。对押运期间产生的垃圾要收集装袋,到沿途有关站后,可放置车站垃圾存放点集中处理。第六十二条 车辆在临修、辅修、段修、厂修时,要严格按有关规程加强对押运间检查、修理。在接到押运员的故障报告后要及时修理。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检修完毕出厂前,罐车产权单位应主动到检修单位,按规程标准对押运间检修质量进行交接签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押运间状态良好。第六十三条 押运管理工作实行区段签认负责制。货检人员须与押运员在所押运的车辆前签认,要对押运备品及押运间状态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甩车处理。签认内容见全程押运签认登记表(附表-27)。托运人再次办理运输时(含须押运的气体类罐车返空)须出具此登记表,

39、并由车站保留三个月。对未做到全程押运的,再次办理货物托运时车站不予受理。第六十四条 同一托运人、同一到站押运方式、车辆及人数规定: 1气体类6辆重(空)罐车(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16车押运员不得少于2人,712车押运员不得少于4人,1318车押运员不得少于6人。每列编挂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的隔离车不得少于10辆(原则上需要用普通货物车辆隔离)。装运爆炸品(含烟花爆竹)、硝酸铵、气体类车辆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2剧毒品4辆(含带押运间车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3硝酸铵4辆以内编为1组,每组2人押运;2组以上押运人数由铁路局确定。4爆炸品(烟花爆

40、竹除外)每车2人押运。上述车辆编组隔离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须符合本规则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6)的规定。派有押运员的车辆,成组挂运时,途中不得拆解。第六十五条 新造出厂的和洗罐站洗刷后送检修地点的及检修后首次返空的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不需押运,但须在运单、货票注明“新造车出厂”、“洗刷后送检修”或“检修后返空”字样。第六十六条 运输时发现押运员身份与携带证件不符或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记录,并通知发站或到站联系托运人、收货人立即补齐押运员后方可继运。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针对运输的危险货物特性,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押运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及施救措施,在运输途中发现异常

41、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铁路部门报告。第十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第六十八条 办理站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防护责任制,针对本站危险货物业务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确定重点危险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防护标志。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需由专人管理,负责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第六十九条 办理站要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制定事故处置和应急预案,设置醒目的安全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畅通;定期组织事故救援演练,开展预防自救工作,并对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对巡查情况进行完整记录。第七十条

42、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劳动安全与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有效预防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第七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七十二条 应建立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营养保健待遇;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疗养等活动。第七十三条 应根据

43、危险货物的运量、品类等情况,配备下列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有关设施、设备:1有防静电功能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镜、防毒面具以及必要的应急药品和器材。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以及有关报警、通讯装置。3沐浴室、洗衣房、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4办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车站,须配备放射性物质监测仪器。如,辐射水平监测仪、表面放射性污染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等。5其他有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第十一章 洗刷除污第七十四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必须清扫干净。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洗刷除污:1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2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 3回送检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

44、第七十五条 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必须符合铁路货车洗刷除污方法(附件8)。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上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格式5)各一张。货车经洗刷除污达到要求后应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铁路货车洗刷除污工艺合格证”(格式6)各一张,并填写洗刷除污登记表(附表-38)。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第七十六条 装过放射性物质的货车、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卸后须由铁路防疫部门对、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低于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1/50,达到要求后方可排空使用。第七十七条 对

45、装过性质特殊、缺乏有效洗刷除污手段的货车,洗刷所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第七十八条 洗刷除污须具备的条件:1洗车台位数、洗车线的数量和长度应达到洗刷除污的能力需求。2洗刷除污的废水、废物处理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车洗刷废水处理技术条件(TB1797)和铁路货车洗刷固体废物处理技术条件(TB/T2321)的要求。 3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必须达到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第十二章 保管和交付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等场地。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雨棚、露天存放。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

46、,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放射性物质需建专用仓库,并与爆炸品仓库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第八十条 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等场地必须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货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须建立健全值班巡守制度。仓库作业完毕后应及时锁闭,剧毒品须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罩)。第八十一条 对到达的货物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到及时交付货物,及时取送车辆。货位清空后,需及时清扫、洗刷干净。对撒漏的危险货物及废弃物,应及时通知收货人进行处理。对危险性大、撒漏严重的,要会同卫生防疫、环保、消防等部门共同处理。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第八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根据对象、专业特点,确定教学内容,配备师资力量,完善设施条件,改进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第八十三条 直接从事危险货物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60学时的技术业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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