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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 版)L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LL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LL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I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II .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
2、: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 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 同文件的一局部,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 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局部, 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 直接用于施工。1.1.1.8 已
3、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和人员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1.1.2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 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撤除。1.1.3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
4、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平安可靠性负责。1.1.4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平安,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1.5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1.1.6 防止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防止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
5、占用或 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当相应责任。1.1.7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1.1.8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局部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 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1.9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
6、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局部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
7、约定或者经发包人 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 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当分包工程施工的 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 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平安和工程平安的工程,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工程 的局部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 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当指 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 直
8、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当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 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那么,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 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 除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工程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 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平安、计量和验收 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工程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 活动。4.4 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当 连带责任。44
9、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工程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工程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 工程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工程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 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 命财产平安的紧
10、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章,并由承包人工程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工程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 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 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1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
11、够数量的下 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2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工程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
12、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1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2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
13、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 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1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 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 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当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
14、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 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1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 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 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1.1 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完本钱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负责。1.1.2 承包人应
15、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 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当。1.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
16、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 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1.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 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当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 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17、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 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 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 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1.3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
18、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当。1.3.1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当。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
19、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当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当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
20、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 任何局部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1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当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 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局部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 提供的局部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21、并承当相应费用。7.1.1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 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 人承当。7.2.1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当,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
22、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当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 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
23、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丧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当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 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当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
24、包人应当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 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 用。8.5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 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为其临时 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9 .施工平安、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发包人的施工平
25、安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平安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平安的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平安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平安责任。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当责任,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当责任。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局部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
26、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 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 全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平安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 就落实保证平安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平安生产责 任。9.1.7 发包人负责在撤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 案资料。9.2
27、承包人的施工平安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平安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平安工作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施工平安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平安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 业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平安标准制定施工平安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平安生 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平安教育,并发放平安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28、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平安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平安。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局部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29、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工程和设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1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1.133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4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LL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
30、135 .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L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 同要求退还的场地。日期合同约定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 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增加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
31、定或确定。1.1.5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当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当责任。1.1.6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1.7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1.1.8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 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
32、平安生产管理人员。1.1.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1.1.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 同意。1.1.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1.3 治安保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
33、治安保卫职 责。1.3.1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 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 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防止人员伤亡。1.4 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
34、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1.4.1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防止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阻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平安、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 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当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1.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
35、防止施工活动污 染饮用水源。1.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 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1.5 事故处理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 与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平安事故 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
36、应配合。1.6 水土保持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 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 的要求。1.6 文明工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立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 制定创立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方法。1.6.1 承包人应按创立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方法,履行职责,承当相应责任。所 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7 防汛度汛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
37、方案和措施。1.7.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 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 .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 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那么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 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 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38、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 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 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 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 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 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H.3款的约定办 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
39、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2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 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 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开工和竣工(完工)年月工程 预付 款完成 工作 量付 款质量 保证 金扣 留材料 款
40、扣 除预付 款扣 还其它应收 款累计 应收 款10.4 开工.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 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II .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 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 安排。III .1.3假设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 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
41、,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 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IV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 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 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当。10.5 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0.6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1
42、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0.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平安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 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措施。异常 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 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
43、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8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 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当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9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
44、当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 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1 .暂停施工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以下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平安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当的其他暂停施工。11.1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
45、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1.2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指示暂停施工。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 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平安保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 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
46、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 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 停施工请求。11.3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1.3.1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1.4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47、,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局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 逾期不予批准,那么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局部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规定办理。11.4.1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约定办理。12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12.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2.1.2
4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当。12.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当由于 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 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 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那么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 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