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范本Word版(12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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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 嘱立遗嘱人:柴世华,男,一九三四年一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75-3-2-4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40117031X。我个人有一套位于宁夏银川市城区胜利南街75号楼2-401室的住宅,该房是我的个人财产,经我慎重考虑,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一、我共有四个子女,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子女们生活还行,就是小儿子柴文平现在没有自己的房子。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七

2、年十二月十四日 遗 嘱立遗嘱人:仲伟仁,男,一九三四年八月四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340804181。立遗嘱人:王振华,女,一九四0年十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三林巷72-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401017182。我们系夫妻关系,在银川华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49%的股份,其中仲伟仁出资叁拾万、王振华出资贰拾壹万。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上述公司股份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一、若一方先去世,健在方继承股份。二、双方均去世后,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赠与

3、给我们的孙女仲李子、孙子仲子阳、外孙邢慧斌、外孙刘浩共同继承。三、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如一方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公 证 书 (2008)宁银国信证字第10082号 兹证明李俊德(男,一九三四年九月十六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陶瓷巷3-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409161813)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时文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遗 嘱 立遗嘱人:艾天顺,男,一九四三年一月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

4、区武警医院新楼东单元2楼,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退休文职干部,证件号:武退字第2003005号。我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银横路康民东区18-13-203号住宅房壹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城区字第113147号,面积54.85平方米)。上述房产为我的婚前个人财产,为防止将来我去世后家人因上述房产发生纠纷,经我慎重考虑,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一、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两个女儿高丽和王玲共同继承。二、本遗嘱本在我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遗 嘱 立遗嘱人:李福多,男,一九三一年九月一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崇俭巷5-4

5、-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109011215。立遗嘱人:吴月英,女,一九三一年三月八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崇俭巷5-4-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193103081220。我们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城区崇俭巷5-4-101号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16263号,建筑面积84.40平方米)。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上述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一、上述房产在我们双方均去世后由我们的三女儿子张保龙一人继承,产权属张保龙个人所有。二、我们订立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

6、行变更和撤销。 立遗嘱人: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公 证 书 (2006)宁证字第06245号 兹证明王桂兰(女,一九五一年五月九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附属医院家属院8-4-402号,身份证号码:640102510509002)。于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乔红娟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遗 嘱 立遗嘱人:王洪庆,男,一九三六年八月十五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新城区二毛厂家属院7-3-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403360815091。立遗嘱人:芦文英,女,一九三七年四月五日出生,

7、住址:宁夏银川市新城区二毛厂家属院7-3-1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3370405092。我们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综合市场副食B段56号营业房一套(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136510号,建筑面积10.86平方米)。因我们年事已高,为防止将来我们去世后子女为该房产发生继承纠纷,经我们慎重考虑和协商,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决定订立如下遗嘱:一、上述房产在我们双方均去世后由我们的儿子王振林一人继承,产权属于王振林一人所有。二、如在我们订立遗嘱后,王振林对我们有虐待、遗弃、不尽赡养义务等行为时或王振林先于我们去世的,我们随时可以撤销本遗嘱。

8、三、我们中的一人单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只能撤销或变更自己有权处分的份额。四、本遗嘱在我们双方均去世后生效。立遗嘱人: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公 证 书 (2006)宁证字第03270 号 兹证明张晋荣(女,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47号楼东3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330328152)于二OO六年四月十日,来到我处,在我和公证员助理马莉萍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遗 嘱立遗嘱人:李培刚,男,一九二五年一月十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宁夏重工厅离休干部,住址:银川市城区中卫巷20-2-

9、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250110151。立遗嘱人:颜景阁,女,一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住址:银川市城区中卫巷20-2-2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261223152。系李培刚之妻。我们夫妇二人经协商一致,为防止我们去世后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自愿订立以下遗嘱:一、遗产的范围及基本状况1、李培刚名下坐落于城区中卫巷20#楼2-201室,建筑面积为105.2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95903号住房一套(该房产系我们夫妇共有财产)。2、房屋中其余物品包括家具、家电(电视、冰箱)等。二、上述财产我们在世时,由我们使用。我们夫妇二人均去世后,上

10、述财产全部由我们的儿子李亚星一人继承,该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三、我们生前所欠债务由李亚星负责偿还。立遗嘱人: 二00四年 月 日遗 嘱立遗嘱人:张晋荣,女,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47号东301号,身份证号码:640102330328152。我张晋荣为防止去世后子女为我的遗产发生争议,特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房产做如下处理:坐落于银川市城区前进街47号楼东301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62.0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银房权证城区字第004344号,该房产系我个人所有的财产。上述房产我在世时由我自己使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由我的儿子许汉平一人继承。 立遗嘱人: 二00六

11、年四月十日 遗 嘱立遗嘱人:高振声,男,一九三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出生,住址:银川市朔方路66号16-2-201室,身份证号码:640103350529182。本人高振声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为防止将来子女为遗产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本人于二五年参加本单位(宁夏伊斯兰地质工程公司)房改。当时因应我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房款,与子女们商量谁愿出钱将来房子归谁。当时其他子女(大儿子吴克学、大女儿吴金肖、二女儿吴金玲、三女儿吴金辉)都无意为我出资购买该房,只有小儿子吴克平愿意为我出资购买该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现因我年龄已大,为防止将来子女为该房发生争议,我决定将坐落于宁夏银川市新城区朔方路66号16-2-201室,房屋面积6031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010137号。在本人逝世后该房无条件由我小儿子吴克平一人继承,且决不反悔。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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