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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证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各类印章、证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印章、证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印章、证照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业务、事务审批程序,规范使用印章、证照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印章是在本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本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以本公司名义证明或确认其权威性与真实性的图章。 本公司的印章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 公章: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印鉴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 专用章: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专门针对某些特定事务而刻制和使用的印鉴,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三)部门章:刻有下
2、属公司及部门名称的印鉴。 (四)签字章:刻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印鉴。 第三条:证照是指公司各类证件及执照的总称; 公司的证照包括基础证照和专业证照两类: (一)基础证照是指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开业运营必须具备的证照。(二)专业证照是指各公司经营中取得的专业类证照,如特种行业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专业资格证等。 第四条:公司公务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
3、,由行政事务部负责执行、管理、监督。 证照的申领、管理工作由各公司行政事务部统一负责,总部行政事务部对各分子公司的证照申领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本办法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 (一)刻制印章应向行政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批后由行政事务部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应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由保管人填写印模备案表(详见附件:2)。 (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三)各部门印章正
4、式启用时,必须先到行政事务部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七条: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印章、钢印、手章应指定行政事务部负责保管。 2、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3、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不准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损毁的,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
5、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的印章交行政事务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八条: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出具委托书、签订劳动合同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公司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内部印章。 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 4、凡属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 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
6、(详见附件:),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用印权限分级掌握,使用哪级印章,有哪级领导批准,并由其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三)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四)所有经领导签批的用印原稿,印章管理部门须留存一份,连同“用印申请单”一并存档。 (五)与公司经营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的行文,盖公司印章。 (六)以公司名义对所属部门文件及各类规章制度、任免职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署名,盖公司印章。 (七)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对外行文,经总经理签批后,监印人员方可盖章。
7、(八)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监印人员长期外出时需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第九条:使用公司印章或高级管理人员名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写明用章理由和事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请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连同需盖章的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 使用部门印章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内部传递信息材料必须加盖部门印章,部门印章仅作内部传递信息材料使用,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条: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本公司,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由行政事务部印章管理人随同携带外出。 第十一条:用印方法 1本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盖本公司公章除特殊规
8、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第三章 证照的管理 第十二条:证照办理及管理的责任部门 (一)公司总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公司总部行政事务部统筹办理; (二)公司总部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由公司总部行政事务部安排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分、子公司该类证照由各分、子公司行政事务部安排该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 (三)各公司专业证照由各公司行政事务部协助各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公司总部行政事务部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总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由经
9、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复印件备案至公司总部行 政事务部。 第十六条:各公司所有证照原件由各公司行政事务部专人专柜负责保管,并在各公司行政事务部登记、备案并保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各公司行政事务部统一管理证照复印件,如因业务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的,由各公司行政事务部统一提供,并做好登记,注明用途及有效期。 第十八条:如因业务需要借用证照原件的,需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借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借用人在保管员处借出,并在证照借用登记表(详见附件:4)上做好登记。 第十九条:证照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刻归还,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第二十条:借用证照一般应于当天归还,借用时由借用人和证照保管人同时签字,标注归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应经行政事务部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要求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本制度由总部行政事务部解释、补充,由总经理审阅、签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