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制度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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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制度(试行)一、采购管理要求1、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保卫处统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未受上海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限定,固定资产设备采购项目和不宜实施招投标采购的固定资产设备,组建由后勤保卫处、纪检监察和需要系部等共同组织,应含有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供货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决定中标单位,学院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应签订购货合同。2、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设备采购:使用部门必须在当年

2、财政预算或专项资金上报截止日提前二个月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中必须写明采购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用途及资金来源等。该申请需由申请人、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交后勤保卫处设备管理员,经审核无误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采购的物品一定要及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3、凡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或特种设备的项目,必须按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及市教委等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二、采购预算需提供的资料1、当年申请第二年的财政预算或专项预算由学院各个系部、处室提出固定资产设备采购申请,申请需提供可行性报告、采购项目明细和预算送后勤保卫处。2、待第二年市财政局将预算审批下达

3、至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对应的项目内容转发至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及申请采购部门共同按规定程序进行设备采购。其中:通用类设备按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要求在电子集市上进行采购;非通用类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3、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每年政府采购批准的计划执行。如遇有和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三、上海市交通学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四、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

4、条 固定资产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本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事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学院要在固定资产设备的计划、招标、采购、入库(

5、进入使用部门)、验收、帐务、统计、使用、维修、出借、调拨、报废、处置等过程中,实现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全过程管理,促进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发挥最大的效益。第三条 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管用结合、程序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学院固定资产设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后勤保卫处是学院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设备统一归口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

6、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1、固定资产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固定资产设备属学院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的要求统一入账、统一管理。2、行政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固定资产设备同样属学院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的要求统一入账、统一管理,3、严格执行设备一台一卡管理方式,每个部门一本台账制度,详细

7、记录设备购入时间、厂牌、型号、编号等内容。第五条 凡属学院的固定资产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含上级拨款、学院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购入,只要符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建卡、贴标签等手续。第六条 固定资产设备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方法:1、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制作)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并经市(区)发改委或市教委批准后计价。2、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等设备和不能查明原价的固定资产设备,学院请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评估报价,第三

8、方专业单位向学院提供评估报告。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1、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配合固定资产设备申请部门制订固定资产设备年度采购计划和计划实施。2、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使用部门配合下由后勤保卫处根据“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制度”规定完成采购计划。采购的固定资产设备入库(到达使用部门),后勤保卫处人员配合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及时开箱检查、安装、调试、验收、技术资料收集等验收工作(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保存),做好入账、建卡、贴标签等工作。验收过程中,对发现的质量和数量等问题,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或更换手续。3、负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中

9、,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维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单证、账册、卡片、固定资产的总账、分户分类明细账以及各类分户分类统计报表。做到帐、卡、物、标签相同。4、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变动;定期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盘点和清查核实工作。5、负责固定资产设备的维修管理,在使用部门配合下制订设备维修计划。6、负责固定资产设备的处置评估鉴定、评估报告和处置申报,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处置和变价处理。第八条 学院的系部、处室是学院的固定资产设备二级管理单位,由系领导分管本部门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即设备管理员)统一管理固定资产设备的帐、卡、物、标签等,在后勤保卫处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固

10、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院系要以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需要和当年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固定资产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由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后勤保卫处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按要求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第十条 使用部门自制固定资产设备,必须先做好自制固定资产设备计划申请,并将院长批准的自制固定资产设备计划送后勤保卫处备案。第十一条 在办理固定资产设备登记时,必须对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以及技术资料收集完成之后,由设备使用部门派专人持发票原件、验收清单等单据,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凭后勤保卫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到财

11、务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员因调离、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岗位前,必须及时办理所管设备的帐、卡、物的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销毁等)。第十三条 各系部或其它职能部门的设备管理员应掌握所管固定资产设备的全部情况,熟知固定资产设备的存放地点、保管(使用)人员、设备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设备的借用和出借,要严格执行借用审批和登记制度,杜绝损坏、丢失又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对不履行手续或未经许可擅自出借,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五条 学院内各系之间借用固定资产设备,需经学院领导批准,由借出部门设备管理员负责办

12、理借用登记手续。并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借出部门设备管理员必须办理借用手续,之后,再到后勤保卫处备案,方可出借。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设备在学院内、各个系之间的调拨,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填写 “学院(内)固定资产设备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双方的部门领导签字后,后勤保卫处设备登记账册变更,凭“学院(内)固定资产设备调拨单”到财务处办理设备登记账册变更,固定资产设备方可调拨。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设备需要报废,可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实施细则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设

13、备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立即向后勤保卫处报案,同时使用部门尽快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并盖部门章之后送交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或依据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设备报废手续。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和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上海市交通学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文件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固定资产设备报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

14、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办理程序:1、固定资产报废。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2、国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3、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后勤保卫处提出申请,后勤保卫处聘请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出具报废报告后,由学院财务处、审计监察室、纪委、使用部门、后勤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在固定资产报废清单上会签,然后由后勤保卫处在院务会议上汇报。4、学院财务处向第三方固定资产设备处置评估单位和后勤保卫处提

15、供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凭证复印件,包括购货发票或财务入帐明细表等凭证,其中机动车辆必须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5、学院向市教委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的请示报告,并附处置申报单、评估鉴证报告或评估报告、产权证明凭证复印件。6、学院后勤保卫处根据市教委批准的文件在“资产管理平台”中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注销帐务处理,后勤保卫处将固定资产(设备)处置的金额,交财务处入帐。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处室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管理细则,擅自处置国有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

16、任、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条 上海市交通学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和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市教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院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条 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

17、用的原则。根据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各使用处室、系部应派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防止低值易耗品的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益。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购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系指各系部、处室及实训中心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材料、教学用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条 各系部、处室及实训中心应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程度,于每年财政预算申报前一个月向分管院长报批第二年所需低值易耗品计划。审批计划报学院后勤保卫处汇总。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供应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当年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内的),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实施。用于教学和实训的专业低值易耗品,经分管院长同意,

18、由后勤保卫处配合专业系部进行采购。各部门急需的零星专用、不适合批量招标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经分管院长同意,由后勤保卫处指派至少两人适时采购。第七条 严格验收要求,物品在入库时,必须有专人负责验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及时办理退、补、赔手续;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建立台账,并由分管院长审核签字。第八条 各部门在接收采购物资时,若发现质量问题,应拒绝接收物资并及时通知后勤保卫处,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更换或退货处理。第九条 为了不影响日常教学及行政工作效率,一般常用的办公用品各部门根据当年的申请计划,在学院内网上填写申购

19、单后到后勤保卫处领用。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库房管理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固定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丢失。低值易耗品的入库单和领用单等相关凭证纳入学院财务处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各处室及实训中心等部门在购买或使用专业低值易耗品时,应设立登记簿,登记其分布和使用情况,有使用部门专人保管。第十二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坚持定期盘点。盘点内容一般包括收发有无错误、账物是否相符、物品有无变质及损坏情况。第十三条 清查盘点积压、闲滞低值易耗品,对其应按有关规定,积极进行修旧利废和调剂处理。第十四条 低值品配备给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离校的教职工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低值、易耗品交还手续,经本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办理离岗和离校手续。第十五条 上海市交通学校参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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