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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塄河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应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渠道畅通,反映迅速,传递高效的原则;坚持信息准确,反映快捷,反馈迅速,处置得当的原则。第三条 各村、各单位为信息报告主体;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作为信息报告中心单位,负责全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各村,各单位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乡党政综合办报送。乡党政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
2、,立即报送乡党政主要领导及上级部门。第四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乡党政办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二章 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第五条 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朔城区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第六条 信息报告时限:(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乡政府要向各有关工作部门、单位预警;(二)乡党政办在接到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乡党政主要领导,启动相应专项应
3、急预案;(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乡党政办首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乡党政主要领导首报,最迟不得超过40分钟。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的1个小时内上报。(四) 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上报告的信息的,应及时说明具体原因。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书面报告。对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五)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三章 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都要向乡政府报告。第八条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确定的把握。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报告的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
5、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并随时报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第十条 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报告。第十一条 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由各单位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与乡党政综合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确定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乡党政办负责做好各单位及各部门的突发公共
6、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信息联络,每半年对乡政府信息报告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第十三条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主管单位有责任及时向乡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村、各单位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安排领导在岗带班。第十五条 各村、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
7、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当地村委会,应及时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上报。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加强对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十七条 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信息,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第五章 信息报告的基本程序第十八条 信息接收。乡党政办接收下级部门及新闻媒体、群众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第十九条 核查核实。乡党政办要对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核检。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立即向有关单位和应急机构了解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对通过其他渠道报告的信息,要进行审核,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第二
8、十条 分析处理。乡党政办对真实准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进行全面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第二十一条 上报信息。向乡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书面报告的同时,上报的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二条 实行值班工作制度。各村、各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应急值守力量,实行带班制度,确保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十三条 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各村、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积极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进一步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保证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二十四条 提高信息报告质
9、量。各村、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应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特别要注意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变化,做好续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跟踪督办制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出后,要注意收集督办领导批示,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并以续报信息的形式呈报有关领导。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主动与发生地和相关部门以及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村、各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乡党委、政府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进行表扬;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查找原因,限时整改。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或有意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发布之日起施行 沙塄河乡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